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差別在哪裡?完整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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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許多人常聽到「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這兩個專有名詞,但兩者的差異卻常被混淆。這個區別不僅是法律上的術語,更直接影響案件能否起訴、被害人是否能撤回告訴,以及檢察官是否可以主動偵辦。本文將從這個角度出發,帶您完整解析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不同,並延伸說明告訴的定義、要件與效力。
一、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1. 非告訴乃論之罪
• 不以告訴為前提:檢察官是否起訴,不取決於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
• 檢察官可主動偵辦:即使被害人未告訴,只要檢察官知悉有犯罪嫌疑,即可直接偵查並起訴。
• 常見罪名:竊盜、詐欺、侵占、背信。
• 法律效果:若檢察官最後作成不起訴處分,因被害人沒有提告訴,就無法聲請再議。
2. 告訴乃論之罪
• 必須告訴才能起訴:若被害人不提出告訴,即使犯罪事證明確,檢察官也不能起訴。
• 分類:
•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不論任何情況,都必須告訴才能追訴。例如:傷害罪、過失傷害(如車禍)、無故侵入住宅、公然侮辱、誹謗(包含網路罵人)。
•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原本屬於非告訴乃論,但若發生在特定身分間,則需要告訴才能追訴。例如:兄弟姊妹之間竊取遺產、親屬間的侵占或背信。
• 法律效果:告訴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否則即喪失告訴權。
二、告訴的意義與要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告訴是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訴追的一種意思表示。
其重點包括:
1. 告訴是意思表示:必須由告訴權人(通常是被害人)提出。
2. 提出對象:只能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出,不得直接向法官提出。
3. 申告犯罪事實即可:不必精準指出罪名或犯人,檢察官會依正確罪名處理。
4. 需有訴追意思:若只是單純「告知犯罪」,而無請求追訴之意思,不算有效告訴。
三、告訴乃論之罪的實務特色
1. 可撤回告訴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被害人可撤回告訴,撤回效力及於所有共犯。
2. 告訴是訴追要件
若無告訴,檢察官即使掌握犯罪證據,也不能起訴。
3. 告訴有期間限制
必須於知悉犯人時起算六個月內提出。逾期則喪失告訴權。
四、誰有告訴權?
• 原則:只有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才能提出告訴。
• 間接受害人:例如因偽證受影響的人,僅能提出「告發」,不具告訴效力。
• 特殊情形:若被害人因重傷或成為植物人而無法行使告訴權,檢察官可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
五、撤回告訴的效力
在告訴乃論案件中,撤回告訴對所有共犯都有影響。
例如:甲、乙、丙共同傷害A,若A僅對甲提出告訴,法律上等同同時對乙、丙告訴;若後來A只與甲和解並撤回告訴,其效力也會擴及乙、丙。
六、結語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區別,不只是程序上的細節,而是會決定檢察官是否能起訴的重要條件。
• 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可主動偵辦,被害人未提出告訴並不影響起訴。
• 告訴乃論案件: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檢察官無法訴追。
➙因此,若您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務必先釐清案件性質,再適時提出告訴,才能確保自身權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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