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辦詐欺案件律師說明】《詐欺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後,被告應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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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8月2日起,《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俗稱打詐專法、詐防法)正式施行,代表政府打擊詐欺犯罪的力道大幅提升。這部新法最關鍵的變化在於:針對加重詐欺罪,訂定更嚴格的刑期,尤其是對於「詐欺集團成員」與「幹部角色」進行明確加重處罰。
➙這樣的法規變動,對於正遭偵查或起訴的詐欺被告來說,無疑是一場風險急遽升高的挑戰。
一、誰會被認定適用新法?你可能沒想過自己也屬於其中一員
詐防法的規範核心,是針對刑法第339-4條,也就是「加重詐欺罪」。只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不論你是車手、水房、聯絡窗口還是網站設計,都可能被檢方認定是詐欺集團成員。
➙更重要的是,實務上只要你有協調、管理、負責某項分工的功能,就可能被當作「幹部」看待,即便你只是聽從上級指示、沒有招募成員或負責財務,也可能構成「組織犯罪中之指揮人員」,而適用更重的刑責。
二、刑度變重,影響的不只是判幾年,更是你還能不能申請緩起訴或緩刑
新法針對詐取金額設立三級加重門檻。當詐騙所得達到五百萬元,法定刑期就從過去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提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詐取金額超過一億元,甚至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這意味著:
(一)、你不能再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因為刑度已達三年以上)。
(二)、法院若無法找到其他減刑依據,也無法宣告兩年以下刑期,自然也無法緩刑。
➙換句話說,過往一些可爭取「不用關」的詐欺案件,現在一旦適用新法,幾乎都是實際服刑起跳。
三、不是所有詐欺案件都適用詐防法,是否適用要看兩件事
首先是犯罪時間。詐防法施行日為113年8月2日,因此只有在這之後發生的詐欺行為,才會適用新法規範。
➙其次是犯罪類型。新法僅針對刑法第339-4條中的加重詐欺罪才適用,也就是需要符合三人以上共同實施詐欺、冒用公務機關名義、利用網路或科技詐騙等加重要件。若僅成立一般詐欺,則仍適用舊法,刑期相對較輕,也仍有爭取緩刑或緩起訴的空間。
★在辯護實務中,這兩個判斷點往往是扭轉結果的關鍵。
四、你是「幹部」嗎?不是看職稱,而是看你做了什麼
詐欺集團的運作有如企業分工,實務認定不會看你叫什麼名字、拿多少薪水,而是你負責什麼事情。
若你在集團中負責指揮其他人、安排流程、協調機房或水房行動、串聯上下線,那麼即使你不是創辦人,也可能被認定是具指揮權限的幹部。這樣的角色一旦成立,不僅要面對詐防法的加重條款,還可能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關於主持、操縱、指揮組織之規定,刑度將從三年以上直接拉高到五年以上。
實務中,我們常遇到被告原以為自己只是聽命行事,實際上卻在整個詐騙流程中被認定為重要節點,最終導致判決加重。因此,律師在辯護時,必須深入分析當事人的角色功能,絕不能讓檢警錯誤認定你的參與層級。
五、辯護策略四大核心:功能定位、金額認定、法條適用、減刑事由
在詐防法實施後,謙聖律師團隊在辯護詐欺案件時,會聚焦以下四個方向:
▪️第一,釐清當事人參與的角色是否為「單純成員」還是「幹部」,並主張無實質管理權、不屬於關鍵人員。
▪️第二,逐一審查檢方提出的金額是否正確,是否有重複計算、誤認詐取金額的情形。
▪️第三,確認該案是否符合詐防法適用條件,若屬於施行日前行為或罪名非屬加重詐欺罪,應主張不適用新法。
▪️第四,評估是否符合自白、自首、協助破案、檢舉共犯等減刑條件,爭取法律上的寬恕條款。
➙每一項辯點,對於判決結果都有實質影響,稍有閃失,就可能從輕判變為重判、從緩刑變為實刑。
六、謙聖團隊如何協助你面對詐防法高風險訴訟?
我們長期專辦詐欺案件,對於詐防法施行後的法律攻防已有豐富實戰經驗,能協助你從案件一開始就抓對方向,避免因錯誤認知導致重判或錯失爭取緩刑的機會。
我們能為您提供:
▪️第一時間案件評估,確認是否適用新法
▪️協助偵查階段的聲押抗告、角色釐清與金流說明
▪️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的具體策略
▪️審判過程中為你主張減刑或無罪的法律依據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因詐欺案件遭到起訴、聲押或審判,請不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後悔沒有找對律師。打詐新法下,每一個決策都關乎自由與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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