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高雄高等法院震撼宣判:殘殺鄰居「一致決」維持死刑,昭告法治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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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月14日),高雄高等法院針對社會高度關注的「吳龍滿鄰居殺人案」(114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做出二審宣判。合議庭經嚴謹審理,最終裁定「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兩項死刑判決。此判決不僅捍衛了司法尊嚴,更對社會大眾長期誤解「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的偏頗觀點,做出了最有力的一擊。
一、 案情回顧:噪音疑雲下的殘暴殺機
被告吳龍滿長期因噪音問題不滿樓上鄰居(羅姓夫妻)。112年9月15日上午,被告趁兩名未成年幼子準備上學之際,持刀闖入鄰居住處,先在客廳殘殺蔡姓妻子,隨後進入臥室對尚在熟睡的羅姓丈夫瘋狂砍刺,致兩人傷重當場死亡。被告行兇後逃逸屏東,最終遭警方逮捕。
二、 高雄高等法院維持死刑之五大理由
符合「最嚴重罪行」:被告基於「直接故意」行兇,手段殘暴且不留餘地,完全符合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8 號判決及兩公約所指之「情節最嚴重之罪行」。
■ 無視兒童心理重創:被告在兩名幼童面前行兇,對其造成巨大心理創傷,此行為展現其性格中極度的殘忍與冷酷。
■ 無精神疾病減刑空間:鑑定顯示被告僅具「反社會行為」,並非精神疾病。其案發前後避開監視器、滅證等行為,證明其具備完全之行為與現實認知能力。犯後態度毫無悔意:被告在偵審程序中始終保持敵意,拒絕配合鑑定,甚至威脅鑑定人員。法官認定其「難以期待能誠心接受刑罰」。
■ 年齡並非免死金牌:法官明確指出,被告犯罪時 63 歲,不符刑法 80 歲減刑規定。若僅因年長而豁免極刑,將實質架空死刑規範,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三、 法官補充意見:守護法治底線的深刻對話(完整引用)
在本案判決中,法官特別留下了極具震撼力且理性的補充意見。這段話深刻探討了「依法審判」與「死刑價值」的關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此為您完整呈現:
(一)關於死刑存廢的爭議與審判者的掙扎
「我國刑事審判長久以來面對『死刑存廢』之爭議,縱使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反對者仍然持續倡言廢除死刑。面對此一爭議與其說是法律問題,背後其實深受宗教、心理學、社會學、倫理道德、社會、個人價值觀等諸多因素影響,甚至陷入『信者恆信』的僵局,無論贊成或反對的一方,往往都無法說服對方。但回歸問題本質,相較於上述諸多爭論乃係立法論問題,法院職責在於審判,面對重大犯罪個案應否諭知死刑實屬無從迴避,也因此充滿掙扎與挑戰。於是國家賦予法官權限根據被告犯行輕重程度,考量各種量刑因素(加減事由)憑以判處適當刑度,一方面作為對被告侵害法益之懲罰,他方面也試圖平撫被害人(家屬)不滿情緒與彰顯國家維護法治之態度,儘管審判制度始終試圖調和受審判者與審判者間的關係,卻始終無法符合全部人期待。」
(二)依法審判:慎刑而非廢死
「法官也是人,一旦脫下法袍,要不要贊成廢死,無非是個人意見,但面對個案審判,儘管難以完全摒除個人主觀想法,仍必須盡量避免受其影響,依憑證據暨法律原則加以解釋適用,這才是『依法審判』!尤其當系爭憲法判決明定『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因此每一審級、每一位承審合議庭法官意見都至為重要,因此更應該秉持法律精神、不因個人價值觀差異而有所改變。從而不論刑罰種類為何,法官必須堅守之標準始終係針對犯罪事實、在法定刑範圍內給予最適當的刑罰(罪刑相當原則),故系爭憲法判決所表彰者係『慎刑』、而非『廢除死刑』之結論,因此一旦面對罪無可赦的犯行,法官不該只因個人價值觀拒絕判處死刑,因為這不只是違法裁量,同時也違反平等原則,且對於其他相類犯罪、但情節較輕微的行為人(例如僅判處無期徒刑)而言也非公平。因此死刑存在的意義應係提醒法官謹慎為之,絕非一概拒絕適用,而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行』應解釋為一種判斷標準,要非憑空假設未來可能存在更嚴重之犯罪、再反推現有個案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更非坊間所曲解『在台灣,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的偏頗結論。」
(三)駁斥國家殺人與倒果為因的免死論
「回到『死刑是否過於殘酷』、『任何人是否有權剝奪另一個人生命』的議題上,本院認為死刑確實同屬剝奪受刑人生命,也不免有『國家殺人』之譏,然而『被告殺人』與『判處被告死刑』本質上應屬二事,前者是個人犯罪行為,後者係執行國家法律,不容任意混淆。又若以『殺錯無法回頭』作為不宣告死刑之理由,更是一種倒果為因的說法,因為審判是先認定事實、進而適用法律,如果擔心誤判而拒絕宣告死刑,理應自始判決被告無罪(或犯更輕之罪),而非認定成立殺人罪後再以該理由作為迴避判處死刑的依據。」
(四)拒絕空泛的「教化可能性」
「至於『教化可能性』一節,國家自然不該將無法善盡刑罰教化功能之不利益歸由被告承擔,但同樣不應把『空泛的教化可能性』作為裁量理由,因為殺人罪既然屬於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與其他犯罪迥異且不法內涵更高,倘若連法院都無法判斷如何教化,又如何期待僅透過長期監禁即可改變其危險性?於是被告業經本院認定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併依前揭各項量刑事由說明亦認應有再實施相類似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則本案諭知死刑核與其目的間具合理適當關係,亦為有效手段並符合衡平性之要求。」
(五)結語:一致決的決心
「最後,本院理解並尊重一切反對死刑立場之意見,也正因為這些意見,才讓法院知曉『慎刑』的重要性。因此本院自收案以來,不斷反覆思考一旦被告成立本案殺人罪犯罪、應否判處死刑之問題,期間也經過不只1次評議進行討論,但基於以上各項理由暨對於死刑係無可避免最後量刑手段之認識,仍認應以一致決判處被告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四、謙聖點評
死刑的存廢在法學界與民間社會始終是激烈辯論的議題。然而,法官在本次判決中明確揭示了死刑的核心價值——死刑是為了守護每一個人的生命權,對於最嚴重的罪行,必須有對等的回應。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需要專業的刑事法律諮詢,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與您站在一起,守護正義,捍衛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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