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如何請求國賠?該向誰請求?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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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當人民因為公務員的不法侵害或公共設施的瑕疵受到損害時,可以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或相關機關請求賠償。本文將依照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整理出國家賠償的適用情況、請求項目、義務機關,以及時效限制,幫助讀者快速掌握重點。
一、哪些情況下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1、被害人受傷或財物毀損
若因公務員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瑕疵導致受傷,受害人可請求的項目包括:
♦ 醫療費用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如將來收入減少)
♦ 生活需要增加的費用(例如聘請看護)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 財物毀損的賠償
★若被害人因傷重死亡,其繼承人仍可承繼大部分請求權,但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得繼承(《民法》第192條、第193條、第195條)。
2、被害人死亡
若被害人因事故死亡,下列人員可以請求賠償(依《民法》第194條):
♦ 為被害人支出醫療費、生活費、殯葬費的人
♦ 依法應受扶養的家屬,可請求扶養費
♦ 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慰撫金
3、被害人是外國人
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外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因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受有損害者,得依本法請求賠償。但其本國法律或條約不承認我國國民有同樣權利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只要該國給予台灣國民同等待遇(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也能在台灣主張國家賠償。其請求項目與本國人相同。
二、應該向誰請求?
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
♦ 公務員不法侵害 → 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
♦ 公共設施瑕疵 → 向設置或管理該設施的機關請求
♦ 若設施由民間受託管理 → 仍應向委託的政府機關請求
三、請求賠償的期限
這部分非常關鍵,因為一旦超過時效,權利就會消滅。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換句話說:
從知道損害及其原因起算,2 年內要提出請求。
不論是否知道原因,從損害發生之日起,最長 5 年內要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知道損害」,並非僅僅知道受傷或財物損失,而是要同時知道損害是因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的瑕疵所致。即便不清楚是哪個特定機關負責,時效仍會持續計算,因此必須及早處理。
四、結語
國家賠償是保障人民權益的重要制度,讓人民在遭遇公務員違法侵害或公共設施缺失時,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不論是受傷、死亡,甚至外國人受害,都有可能主張國家賠償。
➙然而,賠償項目的範圍、適用情況、舉證責任與期限,往往相當複雜。若不熟悉法規或延誤時效,可能導致權利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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