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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時曾被判刑,成年後還能再爭取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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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情境說明

    一名少年因故意犯罪,曾被少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成年後,他在原緩刑期間又涉及新的犯罪行為。問題來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還能不能再給他緩刑?

    ➙本案牽涉的不僅是《刑法》第74條的適用,更涉及《兒童權利公約》與國際人權標準對於「少年前科能否用於成年後量刑」的界線。

     

    二、爭點解析:刑法第74條的適用門檻

    依照《刑法》第74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宣告緩刑:

    ■  第1款: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第2款:曾因故意犯罪受刑,但已執行完畢或赦免,且5年內未再犯者。

    ➙換言之,如果被告有過故意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理論上就可能不符合緩刑條件。但這裡的關鍵是——少年時期的刑事紀錄算不算?

     

    三、肯定說:少年前科不能當作阻礙

    認為「仍可宣告緩刑」的意見,從以下幾點主張:

    ① 國際公約保障原則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在台灣具法律效力。該公約強調不得以少年紀錄作為日後成人程序中的不利依據。

     

    ② 聯合國明確立場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指出:「為避免標籤與偏見,不得在成人訴訟中使用少年犯罪紀錄,也不得因此加重量刑。」

    ➙此說法與聯合國「北京規則」第21條一致,強調少年應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③ 國內判例支持

    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非字第223號判決中也明言:成年後適用緩刑時,不應將少年時的判決當作不利依據。

    小結:少年時的判刑不應阻礙成年後的緩刑申請,應視為仍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

     

    四、否定說:少年判決仍屬前科,不符緩刑規定

    主張「不可宣告緩刑」的學說理由如下:

    ① 條文明文無區分少年與否

    刑法第74條所稱「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條文並未排除少年法院的判決,自應一體適用。

    ② 公約未明文禁止使用少年紀錄

    《兒童權利公約》本身並無明確條文禁止在緩刑審查中使用少年判決,僅為解釋性意見,是否能直接適用於我國緩刑制度,仍有討論空間。

    ③ 緩刑非屬加重刑罰

    有學者指出,緩刑是處罰的「寬緩」而非「加重」,與加重量刑不同,不會對被告構成不利評價。

    小結:依照現行法文字與緩刑制度設計,少年判刑仍應納入考量,被告並不符合再度緩刑的資格。

     

    五、實務走向與研討結論

    在相關法律研討與司法實務中,目前傾向支持肯定說,即認為:法院在審理成年後犯罪時,不應因被告少年時曾受判刑而拒絕宣告緩刑。➙這樣的做法符合國際公約精神,也避免使少年犯終身背負過去錯誤,無法重新回歸社會。

     

    六、給曾有少年紀錄者的提醒

    如果您或家人曾在少年時期犯案,而現在又面臨成年後的刑事起訴,別急著放棄爭取緩刑的機會。

    ★緩刑並非只關乎是否坐牢,更關乎是否能重新開始、避免留下更嚴重的前科記錄。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擅長處理涉及少年前案與成年緩刑適用的爭議案件,歡迎透過電話或表單諮詢,我們將以最嚴謹的法律觀點,協助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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