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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vs. 民事侵權:走錯路,差很多!謙聖教您如何選擇正確的求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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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心中燃起的除了怒火,更多的是「下一步該怎麼辦?」的迷惘。如果加害者是鄰居、路人或一般公司,您可能會直覺地想到要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但如果加害者是警察、政府機關,或是損害來自於一個破損的人孔蓋,您可能又會聽過「國家賠償」這個名詞。這兩條路,看似都是為了討回公道,但實際上從法律依據、告的對象,到整個程序都截然不同。走錯了路,不僅可能浪費寶貴的時間與金錢,更可能導致求償無門。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過無數的損害賠償案件,我們深知,釐清「國家賠償」與「民事侵權」的界線,是成功求償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這篇文章將為您提供一份超過2,500字的完整比較指南,透過清晰的表格與案例,幫助您在面對損害時,能精準判斷,選擇最有利的法律途徑。

     

    一、核心分野:是「公權力行為」還是「私經濟行為」?

    要區分走國賠還是民事訴訟,最核心的判斷標準在於造成損害的行為,其本質為何。這也是法律實務上最關鍵的分野。

    1. 公權力行為:走向「國家賠償」

    所謂「公權力行為」,指的是政府基於其統治者的地位,對人民所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只有政府才能做的事。例如:

     •   警察依法盤查、逮捕人犯。

    •   稅務機關核定稅額、寄發稅單。

    •   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核發身分證。

    •   道路主管機關設置、管理、養護公路、橋樑、路燈等公共設施。

    當您的損害是由於上述這些「公權力行為」的行使有瑕疵(例如警察違法逮捕、道路坑洞未修補)所造成時,您就必須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國家」(具體來說是負責的政府機關)請求賠償。

     

    2. 私經濟行為:走向「民事侵權」

    「私經濟行為」則是指政府立於與私人相當的法律地位,所從事的經濟活動。此時的政府,就像一間公司或一個普通人,應適用民法的規定。例如:

    •   政府將其廳舍的一部分出租給便利商店。

    •   公立醫院提供醫療服務(此為最常見的例子,醫療契約被視為私法契約)。

    •   政府採購辦公用品、車輛。

    •   國營事業(如台電、台水)的營業行為。

    如果損害是發生在這些「私經濟行為」的過程中(例如,您在公立醫院接受手術因醫師過失而受害),此時政府或相關單位是立於「私人」的地位,您就應該回歸「民法」的規定,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二、完整比較:國家賠償與民事侵權的七大差異

    為了讓您更清楚地理解兩者的不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整理了以下詳細的比較,並逐一說明。

    國家賠償與民事侵權在法律依據上就有根本的不同。國家賠償依據國家賠償法,而民事侵權依據民法第184條以下。國賠法是特別法,在適用上優先於民法。在被告對象上,國家賠償的被告是賠償義務機關(政府機關),例如警察執法過當時,您要告的是該警察所屬的警察局,而不是那位警察本人。民事侵權的被告則是侵權行為人(個人或法人),例如張三開車撞到您,您就是告張三。

    在核心要件上,民事侵權的要件相對單純,只要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且其不法行為造成了您的損害,就可能成立。但國家賠償的要件更為嚴格,必須限於「行使公權力」的過程,或是與「公有公共設施」有關。

    在歸責原則上,公務員侵權的國賠案件與民事侵權一樣,原則上都要求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但若是因為道路坑洞、路燈不亮等「公共設施」問題造成的損害,國賠法採「無過失責任」。這意味著,您不需要證明管理機關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能證明該設施確實存在「管理欠缺」並造成您的損害,國家就必須賠償。這對受害者來說,是相對有利的舉證責任分配。在法院管轄上,雖然國家賠償是公法事件,但其訴訟程序並非由「行政法院」審理,而是歸「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這點與民事侵權訴訟相同。

    在訴訟程序上,這是兩者在程序上最大的不同。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您「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進行「協議」。政府機關有義務在收到請求後的30天內開始協議。如果協議成立,事情就此解決;若協議不成、機關拒絕賠償,或是超過期限不處理,您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侵權則沒有此限制,您可以直接向法院遞出起訴狀。

    在消滅時效上,兩者的短期時效都是「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但在長期時效上,國家賠償規定「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不得請求;民事侵權則規定「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不得請求。這意味著,如果您在損害發生多年後才發現,民事侵權提供了更長的追訴期間。

     

    三、詳細分析:七大差異的實務意義

    差異一:法律依據的根本不同

    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處理國家行使公權力時所造成的損害,因此它是一部「公法」性質的法律,但其程序與賠償範圍大量準用民法規定。而民法則是處理私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私法」。當公務員的行為符合國賠要件時,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這就是所謂的「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

     

    差異二:告的對象不一樣

    這是許多民眾最容易混淆的一點。在國家賠償中,您告的對象是「賠償義務機關」,例如警察執法過當,您要告的是該警察所屬的警察局,而不是那位警察本人。但在民事侵權中,您告的對象是「侵權行為人」本身,例如張三開車撞到您,您就是告張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務員是「故意」造成您的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您擁有「選擇權」,可以選擇告國家,也可以選擇直接依民法告該公務員個人。

     

    差異三:核心要件的特殊性

    民事侵權的核心很單純:只要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且其不法行為造成了您的損害,就可能成立。但國家賠償的要件更為嚴格,必須限於「行使公權力」的過程,或是與「公有公共設施」有關。

     

    差異四:歸責原則的寬嚴之別

    在公務員侵權的國賠案件中,與民事侵權一樣,原則上都要求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但若是因為道路坑洞、路燈不亮等「公共設施」問題造成的損害,國賠法採「無過失責任」。這意味著,您不需要證明管理機關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能證明該設施確實存在「管理欠缺」並造成您的損害,國家就必須賠償。這對受害者來說,是相對有利的舉證責任分配。

     

    差異五:法院管轄的釐清

    雖然國家賠償是公法事件,但其訴訟程序並非由「行政法院」審理,而是歸「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這點與民事侵權訴訟相同。

     

    差異六:國賠獨有的「協議先行」程序

    這是兩者在程序上最大的不同。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您「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進行「協議」。政府機關有義務在收到請求後的30天內開始協議。如果協議成立,事情就此解決;若協議不成、機關拒絕賠償,或是超過期限不處理,您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侵權則沒有此限制,您可以直接向法院遞出起訴狀。

     

    差異七:消滅時效的長短差異

    兩者的短期時效都是「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但在長期時效上,國家賠償規定「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不得請求;民事侵權則規定「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不得請求。這意味著,如果您在損害發生多年後才發現,民事侵權提供了更長的追訴期間。

     

    四、案例解析:我該走哪條路?

    案例一:被警車撞傷

    一輛正在鳴笛追捕犯人的警車,闖紅燈時不慎撞傷了路人。此時警車正在「行使公權力」,應循「國家賠償」途徑,向該警車所屬的警察局請求協議賠償。

    案例二:在公立醫院手術失敗

    您在市立聯合醫院接受手術,因醫師操作失誤導致後遺症。醫療服務屬於「私經濟行為」,您應循「民事侵權」途徑,向法院對該醫師及醫院(基於僱用人責任)提起訴訟。

    案例三:被政府的工程車撞傷

    一輛市政府養工處的工程車,在運送物料的途中發生車禍。此時工程車的駕駛行為與一般貨車無異,屬於「私經濟行為」,應循「民事侵權」途徑,對該司機及桃園市政府(基於僱用人責任)提起訴訟。

     

    五、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建議

    選擇正確的法律途徑,是確保您權益的第一步。若您一開始就選錯了,例如將應提國賠的案件誤提為民事訴訟,法院雖有義務闡明,但過程中已耗費了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更嚴重的是,若在訴訟往返間錯過了請求權時效,將導致無法彌補的後果。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至關重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隊,不僅精通民法侵權的訴訟技巧,更對國家賠償的特殊程序與實務見解有深入的研究。我們能為您:

    1.精準判斷案件性質:第一時間為您釐清損害行為的屬性,確認應走國賠還是民事途徑。

    2.指導完整證據保全:無論是哪種途徑,證據都是致勝關鍵。我們將指導您如何有效蒐集並保全對您有利的證據。

    3.處理國賠先行協議:在國賠案件中,我們將代表您與政府機關進行專業、有力的協議談判,為您爭取在訴訟前就獲得滿意的賠償。

    4. 擬定最佳訴訟策略:若案件進入訴訟,我們將為您擬定周全的訴訟策略,在法庭上為您的權益奮戰到底。

     

    如果您不確定自己的情況該如何主張權利,請不要猶豫,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我們以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您指引一條最清晰、最有效的求償之路,捍衛您應得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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