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製造、販賣」毒品煙彈,人生就要毀了?謙聖律師堅持無罪辯護,成功獲「不起訴」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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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察破門而入,在家中搜出大量毒品煙油、煙彈,並將您以「製造、販賣毒品」的重罪移送法辦時,您腦中是否只剩下一片空白與絕望?面對七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的恐怖刑責,是否覺得除了低頭認罪,別無選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要用這個真實的成功案例告訴您:在真相未明之前,絕不輕言放棄!只要證據有疑點、法律有空間,專業的毒品案件律師就能為您在黑暗中鑿出一道光!
本所近日成功為兩位被指控「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的當事人辯護。在警方言之鑿鑿、人贓俱獲的極度劣勢下,王聖傑律師與許博閎律師從偵查階段就介入,堅持無罪辯護,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獲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這不僅是法律上的勝利,更是為當事人從毀滅的邊緣,拉回了清白的人生。

一、案件背景:一場看似罪證確鑿的毒品風暴
警方接獲線報,對我們的客戶(為保護個資,下稱A先生與B小姐)的住處進行搜索,並當場查扣了大量的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原油、以及數顆已填充的毒品煙彈。警方認為,A先生將毒品原油注入空的煙彈中,這個行為就構成了「製造」毒品;而其手機中的對話紀錄,則被認定為意圖「販賣」的證據。因此,警方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的「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將兩人移送偵辦。
法條小教室:製造、販賣毒品的恐怖刑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面對七年起跳的重罪,以及現場查扣的物證,案情對我們的當事人極為不利。許多人可能在此刻就已放棄抵抗,選擇認罪以求輕判。
二、謙聖律師的致勝辯護:釜底抽薪,從根本上推翻指控!
接案後,王聖傑律師與許博閎律師深知,此案若走傳統的認罪協商路線,當事人仍將面臨多年的刑期。唯有從法律的根本構成要件上釜底抽薪,徹底推翻警方的指控,才是唯一的生路。我們的辯護策略分為兩大主軸:
主軸一:將毒品煙油滴入煙彈,不等於「製造」毒品!
■ 警方的指控:將毒品原料加工成產品,就是「製造」。
■ 謙聖的辯護:我們引用最高法院的權威見解,向檢察官強力論述,法律上所謂的「製造」毒品,是指「改變毒品化學結構、提升純度或改變型態」的行為,例如將液態K他命烘乾成粉末。而本案中,A先生僅是將液態的毒品煙油,「分裝」到空的煙彈中,全程沒有改變毒品的任何化學性質或純度。這個行為,頂多只能算是為了方便自己施用而做的「分裝」,與法律上定義的「製造」天差地遠!
主軸二:對話紀錄有疑點,不等於「販賣」毒品!
■ 警方的指控:手機裡有討論煙彈的對話,就是意圖「販賣」。
■ 謙聖的辯護:我們引導檢察官仔細檢視對話紀錄,並提出質疑:
內容不明:對話中僅提到「煙彈」,完全沒有提到「毒品」或任何暗示性的字眼。被告本來就有在抽一般電子煙,如何能證明對話中討論的不是普通煙彈,而是毒品煙彈?
■ 證據不足:除了這段模稜兩可的對話,警方完全沒有提出任何其他的佐證,例如:交易帳冊、買家證詞、網路兜售貼文等。單憑一段不明確的對話,就要認定一個人犯了七年以上的重罪,完全違反了「罪疑惟輕」的刑事訴訟最高原則。
三、不起訴結果:檢察官全面採納,當事人重獲新生!
最終,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幾乎完全採納了謙聖律師團隊的法律見解:
■ 關於「製造」:檢察官認定,被告的作法並未改變毒品成分或效用,難以該當「製造」毒品的構成要件。
■ 關於「販賣」:檢察官認為,對話紀錄無法證明討論的是毒品煙彈,且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被告是否有販賣意圖,「均仍有可疑」。
➙基於「罪疑惟輕,有疑惟利被告」的原則,檢察官最終認定被告兩人犯罪嫌疑不足,做出了不起訴處分。
四、謙聖律師提醒:毒品重罪,更需專業律師把關!
這個案例給我們最大的啟示是:面對司法,千萬不要因為害怕或不懂,就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警方的法律見解不一定等於法院或檢察官的最終認定。許多看似罪證確鑿的案件,在專業的毒品案件律師眼中,都可能存在足以扭轉乾坤的法律爭點。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深陷毒品製造、販賣的重罪指控中,請記住,第一時間尋求專門處理毒品案件的律師協助,是您最重要、也最正確的決定。讓謙聖的專業與經驗,陪您一起釐清真相,奮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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