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暫時堆置」的法律陷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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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或各類管線道路工程的實務中,施工現場常因腹地有限,難以容納拆除或開挖過程中產生的大量「營建混合物」。因此,許多營建廠商會選擇先將這些廢棄物暫時運至鄰近地點堆置,待累積一定數量後,再委託合法業者清運。然而,這個看似合乎實務需求的「近運」或「臨時性搬運」作業,卻可能隱藏著嚴重的刑事責任風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透過本文,深入解析相關法律規範與法院判決趨勢,協助工程界朋友有效規避法律風險。
一、法律框架:認識「營建混合物」與其規範
首先,我們需要釐清營建工程產物的分類。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物質,可分為兩大類:
• 營建剩餘土石方:指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適當處理後可再利用的資源。
• 營建混合物:指在剩餘土石方中,混雜了木材、金屬、玻璃、塑膠等無法直接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子法規定,「營建混合物」屬於事業廢棄物,其清理(包含清除、處理)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原則上,這些廢棄物應交由領有合法許可證的「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俗稱「土資場」)進行分類與處理,將可再利用的土石方與不可再利用的廢棄物分離。
二、核心爭議:「近運」是否構成「清除」行為?
許多業者認為,僅是將廢棄物從工地「暫時搬運」到鄰近的暫置場,並非最終的棄置,因此不應受到《廢棄物清理法》的嚴格規範。然而,這種觀點在法律上存在極大風險。
根據環保主管機關的定義,「清除」行為指的是「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因此,只要涉及將營建混合物以車輛載運離開工地的行為,無論路程遠近、無論是否為最終處置,都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清除」行為。
三、刑事風險:《廢棄物清理法》的重罰規定
一旦「近運」被認定為「清除」行為,若執行該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的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就可能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的刑事責任。該條款規定,未領有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者,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營建廠商若以自有或未具許可的車輛進行「近運」,相關負責人與執行人員都將面臨嚴峻的刑責。
四、司法判決趨勢:從寬鬆到嚴格的轉變
過去,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偶爾會考量工程實務的困難。例如,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42號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若行為人無隨意棄置的犯意,且未造成環境污染,則臨時性的搬運可不構成犯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10號刑事判決也曾指出,在市區道路施工,期待業者當場分類並立即清運有其困難,因此將暫置分類視為合理的施作過程。
然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所有業者,近年來法院的見解已出現明顯轉變,趨向更為嚴格的認定。許多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皆明確指出:無論動機為何,只要未領有清除許可文件而載運廢棄物,其「行為本身」就已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的犯罪構成要件。法院不再深入探究行為人是否有污染環境的意圖,或該暫置行為是否合理,而是著重於「許可」的有無。
★這種見解的轉變,大幅提高了營建廠商的法律風險。
五、合規建議:來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提醒
面對日益嚴格的司法實務,我們強烈建議所有營建業者,切勿心存僥倖,自行或委託無證業者進行任何形式的營建混合物載運作業。為確保合法合規,應採取以下措施:
1.委託合法業者:所有廢棄物的清運,包括從工地到暫置場的「近運」,都應委由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合法環保業者執行。
2.釐清合約責任:在工程合約中,應明確約定廢棄物的清運方式與責任歸屬,並要求協力廠商提供合法的許可證明文件。
3.保留完整紀錄:完整保存廢棄物清運的聯單、合約及相關許可文件,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並作為萬一發生爭議時的佐證。
六、結論
營建混合物的「近運」與暫置,雖是工程實務中常見的應變措施,但在現行的法律框架與司法趨勢下,已成為一個高風險的法律地雷。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所有工程界的朋友,務必以最嚴謹的態度對待廢棄物處理的每一個環節,將其視為工程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唯有從源頭委託合法業者,才能有效避免誤觸法網,保障企業與個人的權益與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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