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是什麼?飆車、縱火可能坐牢!律師解析常見爭議與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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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社會重大案件中,「公共危險罪」經常被提及,但這個罪名究竟涵蓋哪些行為?構成要件又是什麼?不只是酒駕與毒駕,飆車、縱火、故意製造災害等行為,可能都已觸法。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出「公共危險罪」的定義、法律規範與常見案例,並協助您釐清哪些行為可能遭檢方提起公訴,甚至可能面臨數年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風險。
一、什麼是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是《刑法》中的一大類罪名,其核心精神在於保護社會整體安全與公共利益。當一個人的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數人」造成潛在危險,便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
➙這類型的犯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即使被害人選擇不提告,檢察官仍然可以依職權提起公訴。
二、常見公共危險罪行為有哪些?
(1)酒駕、毒駕、飆車
酒後駕駛或吸毒後駕車,不僅會吊扣駕照,更可能涉及公共危險罪,刑度從拘役到三年以上徒刑不等。
而即使沒有酒駕,只要因飆車造成交通壅塞、引發事故風險,也可能構成妨害交通罪(刑法第185條):
• 一般飆車致交通壅塞: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他人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 導致死亡者:可處七年以上徒刑,最重甚至無期徒刑。
(2)縱火、失火
放火行為不論是否蓄意,只要造成災害,都可能被處以公共危險罪,依照不同情況,刑責也有重大差異:
• 放火燒毀「有人在」的建築物: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燒「沒有人在」的場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燒自己房子但造成公共危險:三年以上徒刑起跳,情節嚴重者亦可處五年以上。
• 失火(過失)釀災者:最輕可處六個月以下徒刑或罰金,但若造成實際災害,也不可輕忽。
➙這類案件最棘手的部分在於,行為人往往誤以為自己只是「不小心」或「自己家出事」,但實際上早已構成法律上的公共危險行為。
三、為什麼公共危險罪這麼嚴重?
公共危險罪之所以受重視,是因為這類行為通常牽涉社會大眾的安全,即使沒有實際造成傷亡,只要讓人產生「可預見的危險」感受,就可能成立「抽象危險犯」。
例如:
1、在高速公路上亂丟物品(如玩偶、大件雜物);
2、在人群密集場所點火、亂扔煙蒂;
3、在住宅區非法燃放大型爆竹等。
➙這些行為即使沒有發生火災或事故,也可能被認定為妨害公共安全,依法究辦。
四、如果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會怎麼判?
根據《刑法》第55條規定,如果同一行為觸犯多條法律規定(如同時成立公共危險罪與毀損罪),法院將從一重處罰,通常會以最重的罪名定罪。
★但這並不代表只處一次刑,若另涉民事賠償責任(如火災造成他人財物損失),仍需額外負擔賠償金額。
五、公共危險罪案件可以和解嗎?
進入刑事程序後,即使雙方達成和解,由於公共危險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與法院仍會依職權審查是否應起訴與量刑。
★但實務上,若被告認罪並積極和解或賠償,加上有具體悔意、無前科等因素,仍有機會獲得較輕的處分,甚至爭取緩起訴或緩刑的機會。
六、律師觀點:小行為釀大災禍,處理不慎恐留前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曾協助多起因誤觸公共危險罪而被提起公訴的當事人,成功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減輕判刑。
☆ 我們提醒您:
1、亂丟東西、隨意用火、飆車嬉鬧都可能成為犯罪。
2、一旦涉及公共危險罪,即使沒有被害人提告,檢察官也會依法偵辦。
3、面對偵查、約談、起訴等程序,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避免誤踩法律紅線,導致坐牢或留下前科。
歡迎來電諮詢,讓我們的律師團隊第一時間為您提供法律建議與保護;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全台支援公共危險罪辯護案件,經驗豐富、處理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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