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求取供可以當證據嗎?談不正訊問與「繼續效力」的法律重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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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少年被拖進偵訊室、電擊刑求,後來又在檢察官面前認罪,這樣算數嗎?
你能想像嗎?一名只有交通違規紀錄的 17 歲少年,某天被警察在路邊攔下,說他涉入擄人勒贖。被帶進派出所後,不但沒有律師陪同,還被拖進偵訊室,用電擊棒、甩棍、鐵盒「逼供」,全身多處瘀青,過了七個多小時才放他回家。
➙這件事經地方民代曝光,警方也承認是真的。那麼問題來了——這樣的「自白」可以拿來當證據嗎?如果少年後來在檢察官那邊再次認罪,又算不算數?
➙我們今天就來談談一個刑事案件中常見但一般人可能不熟的重點:不正訊問與繼續效力。
一、什麼是「不正訊問」?刑求出來的自白根本不能用!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說得很清楚:如果是靠強暴、脅迫、誘騙、疲勞轟炸式的偵訊讓被告講出來的話,就算他說的是實話,也不能拿來當成定罪的證據。這跟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也是一致的。
二、為什麼要這麼嚴格?
因為「怕被打」說出來的話,未必是真的;再怎麼講,人也有拒絕說話的自由。如果法律都允許用刑求來逼人認罪,那就等於開啟了冤案的大門。
➙所以像上面提到的案件,警察用電擊、棍棒逼少年講話,這樣得到的「認罪」,法律上就是沒有證據能力的。
可是……後來少年又在檢察官面前自白,這樣能當證據嗎?
這就是「繼續效力」的爭點所在。
很多人會想:「那前面刑求的不算沒關係,只要檢察官好好問,少年自己又講一遍,不就能用了?」
三、真的這麼簡單嗎?
➙不見得。
因為少年可能以為「反正前面都講了,沒救了」,所以就乾脆又講一次。這時他的第二次自白,其實還是被前面那段刑求給影響了。那這第二次的認罪,到底能不能算證據?
四、法院怎麼看?關鍵在「你知道你可以不講」
最高法院的想法是,如果檢察官問話的地點、時間、人物都換過了,而且被告清楚知道他前面那段不合法的刑求自白根本不能算數,還是自願再講一次,那麼後面的自白也許可以當作證據。
但有學者提醒,這樣的標準太寬鬆,可能變相鼓勵警方先打再說,反正後面還可以「合法補一槍」。所以有很多法律界的人主張:如果前面是刑求,後面就算問得合法,自白還是不能用。
★這樣做,才有嚇阻效果,也才能真的保護無辜的人不被亂抓亂打。
五、我該怎麼辦?遇到不正訊問或被誤認犯案,記得這幾件事:
■ 被警察、調查員施壓或動粗逼你講話,一定要記得保留傷勢、對話或錄音紀錄;
■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被問話前警方應該通知家長或律師;
■ 不要因為「反正前面講了」就一路認下去,有律師幫你整理說法,證據能不能用差很多;
■ 有任何疑慮,馬上找律師諮詢,越早處理越能保護自己。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站在你這邊,保障你的程序正義
我們的律師團隊處理過多起與「非法取供」、「不正訊問自白」相關的案件,深知這類案件的關鍵在哪裡,也知道該如何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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