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詐欺案告誡單卻錯過申訴期限?律師告訴你:行政處分確定後,還有機會翻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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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行政處分的確定力與警局的自我糾錯機制——拿到不起訴處分後如何撤銷告誡?
一、前言:錯過期限,真的就死局了嗎?
很多當事人在收到警局寄來的洗錢防制法告誡書時,往往因為驚慌、看不懂,或是覺得反正我沒做虧心事而置之不理。等到過了30天的訴願期,才發現帳戶功能被限制(如無法網銀、每日限額),甚至影響到薪資轉帳。這時候,大家最擔心的問題是:我已經超過時間沒有提出申訴(訴願),這個處分是不是就像法院判決一樣定讞了?我這五年是不是註定翻不了身?
謙聖律師告訴您:法律上還有轉機。行政處分與法院判決的確定力其實不太一樣。
二、法律小教室:行政處分與法院判決的差別
大家常聽到的判決確定,在法律上有所謂的既判力,除非有非常嚴格的再審理由,否則法院也不能隨便推翻自己的判決。
但是,行政機關(如警察局)做出的行政處分(如告誡),雖然在過了期限後,民眾不能再提起訴願(這叫形式確定力,也就是你不能再爭執了),但行政機關自己其實是有權力認錯並更改的。
三、關鍵條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職權撤銷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這句話翻譯成白話文就是:即便你錯過了30天的申訴期,如果原本的處分是違法或錯誤的(例如:你其實是詐欺被害人,而不是共犯),行政機關(警察局)在發現錯誤後,是可以主動撤銷原本那個告誡處分的。
這就是行政處分與法院判決最大的不同:行政機關有自我糾錯的義務與權力。
四、實務應用:拿到不起訴處分是關鍵
在詐欺案件中,最常見的情況是:
1. 警方先認定您提供帳戶,發出告誡。
2. 您錯過了告誡的申訴期(告誡確定)。
3. 後來地檢署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您是被騙的,給予不起訴處分。
這時候就出現了矛盾:檢察官(司法)說您沒犯罪,但警察局(行政)的處罰卻還在。
此時,雖然您已經不能提訴願,但您可以委請律師撰寫陳情書或申請書,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檢附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要求警察局依職權撤銷原本錯誤的告誡處分。因為既然司法已經證明您的清白,原本認定您涉嫌洗錢的告誡基礎事實就不存在了,該處分就屬於違法或有瑕疵的行政處分,警察局理應撤銷。五、律師的叮嚀:不要被動等待,要主動出擊
雖然法律規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但實務上,警察局案件量巨大,如果您不主動提出申請並附上詳細的法律理由,他們通常不會主動發現並幫您撤銷。如果您的告誡處分已經過期,但您手上有有利的證據(如不起訴書、對話紀錄),切勿灰心。這時候更需要專業的刑事律師協助,引用正確的法條與實務見解,說服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撤銷錯誤的處分,還您清白的金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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