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收容後是否能繼續待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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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觀念:停止收容只是終止「人身自由的限制」,但並不代表撤銷或廢止「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兩個獨立的行政處分
•這是移民署認定外國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命其離境的處分
•這是為了確保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能夠執行的「保全措施」
•停止收容只是終止這個保全措施,不影響驅逐出國處分本身
關鍵法律邏輯

(一)、改為「收容替代處分」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1條第2項,停止收容後,移民署通常會改為「收容替代處分」,包括:
(二)、仍須配合遣返程序
(三)、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的後果
如果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的規定(例如:未定期報到、擅自離開住居所、逃逸):
情況一: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被撤銷
如果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成功撤銷「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本身,則:
情況二:取得其他合法居留身分
在停止收容期間,如果符合其他法定事由,可能可以申請:
情況三:司法機關限制出國
如前所述,若因刑事案件,司法機關認為有限制出國必要: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即使停止收容,仍在等待遣返,不能自由居留。

律師建議
2.評估救濟可能性:考慮是否對驅逐出國處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3.探索合法居留途徑:評估是否符合其他居留類別
4.配合遣返程序:若無法取消驅逐處分,應配合辦理返國手續
5.尋求專業協助:委託律師評估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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