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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收容後是否能繼續待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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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收容≠可以合法居留台灣
    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觀念:停止收容只是終止「人身自由的限制」,但並不代表撤銷或廢止「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兩個獨立的行政處分

    1.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實體處分)
    這是移民署認定外國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命其離境的處分
    這個處分是收容的前提與基礎
    除非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否則持續有效
     
    2.收容處分(保全處分)
    這是為了確保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能夠執行的「保全措施」
    目的是防止外國人逃逸,確保能順利遣返
    停止收容只是終止這個保全措施,不影響驅逐出國處分本身

    關鍵法律邏輯

     

    (一)、改為「收容替代處分」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1條第2項,停止收容後,移民署通常會改為「收容替代處分」,包括:
    1.限制住居所:指定必須居住在特定地點
    2.定期報到:要求定期到移民署報到
    3.繳納保證金:繳納一定金額作為擔保
    4.限制活動:限制特定活動或區域
    5.提供擔保人:由擔保人負責監督
     

    (二)、仍須配合遣返程序

    停止收容後,外國人仍然:
    必須配合辦理返國旅行文件
    必須配合購買返國機票
    必須在移民署安排的時間離境
    不得擅自離開指定住居所或逃逸
     

    (三)、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的後果

    如果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的規定(例如:未定期報到、擅自離開住居所、逃逸):
    保證金將被沒入
    可能再次被收容
    可能被加重處罰
     

    情況一: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被撤銷

    如果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成功撤銷「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本身,則:
    收容的基礎消失
    可以申請恢復原有的居留身分
    或重新申請合法居留

    情況二:取得其他合法居留身分

    在停止收容期間,如果符合其他法定事由,可能可以申請:
    依親居留(與本國人結婚)
    工作居留(取得工作許可)
    人道居留(特殊人道考量)
    難民庇護(符合難民條件)
    但這需要:
    1.符合各該居留類別的法定要件
    2.經移民署審查核准
    3.在核准前仍須配合遣返程序

    情況三:司法機關限制出國

    如前所述,若因刑事案件,司法機關認為有限制出國必要:
    移民署不得執行驅逐出國
    可以在台灣等待刑事程序終結
    但仍非「合法居留」,而是「暫時無法遣返」
     
    根據新聞報導,中國前海軍艇長阮芳勇案:
    2024年6月偷渡來台
    2025年2月刑滿後移送移民署收容
    2025年7月收容期滿改為「收容替代處分」
    仍在等待遣返程序,並非可以自由居留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即使停止收容,仍在等待遣返,不能自由居留。
     

    六、總結

     

    enlightened律師建議

    如果您被停止收容並改為收容替代處分:
    1.務必遵守所有規定:定期報到、不得逃逸
    2.評估救濟可能性:考慮是否對驅逐出國處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3.探索合法居留途徑:評估是否符合其他居留類別
    4.配合遣返程序:若無法取消驅逐處分,應配合辦理返國手續
    5.尋求專業協助:委託律師評估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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