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好多條罪,刑期怎麼算?律師詳解刑事「合併定執行刑」規則與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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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當身上背負多個刑事判決時該怎麼辦?
在刑事案件中,有些人可能因為在一段時間內觸犯了數個不同的罪名,而收到了來自不同法院、不同時間點的多個判決書。這時,許多人心中最大的疑問便是:「這些刑期會全部加總起來嗎?我到底要被關多久?」事實上,台灣的刑法並非採取單純的「刑期累加」制度,而是設有「合併定執行刑」(也稱「定應執行刑」)的機制。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的角度,為您深入淺出地介紹什麼是合併定執行刑、其背後的規則,並透過實際案例舉例,最後提供您可能想搜尋的關鍵字,幫助您或您的親友更了解自身權益。
一、什麼是「合併定執行刑」?不是單純的加法!
所謂「合併定執行刑」,根據我國刑法第51條的規定,是指當一個人在「裁判確定前」犯了數個罪,法院在分別宣告各罪的刑期(稱為「宣告刑」)後,必須在一個特定的範圍內,重新訂出一個最終應該執行的總刑期(稱為「執行刑」)。
這個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刑罰過於嚴苛。如果只是將所有罪的刑期簡單相加,可能會導致刑期過長,不利於受刑人未來回歸社會。因此,法律給予法官一個裁量的空間,綜合評估被告所犯下的所有罪行,給予一個「打包」後的最終刑期。
二、合併定執行刑的核心規則:刑法第51條怎麼說?
合併定執行刑最重要的規則,都規定在刑法第51條。其中,對於一般最常見的有期徒刑,其計算方式採取「限制加重原則」,規則如下:
• 執行刑的下限:所有宣告刑中,最長的那一個刑期。
• 執行刑的上限:所有宣告刑的刑期加總起來的總和。
• 最高年限:無論加總後的刑期多長,最終的執行刑不得超過30年。
★法官會在上述的「下限」與「上限」之間,根據被告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各罪間的關聯性等因素,綜合考量後,裁定一個最終的執行刑期。
三、實際案例舉例,讓你秒懂刑期怎麼算
為了讓您更清楚地理解,我們來看幾個例子:
【案例一:單一法院判決】
小明因為在同一個案件中犯下A罪(判刑1年)和B罪(判刑2年),法院會在同一個判決書中宣告兩個刑期,並同時宣告合併後的執行刑。
• 執行刑下限:2年(A、B罪中較長的刑期)
• 執行刑上限:3年(1年 + 2年)
➙因此,法官最終會在這兩者之間,裁定一個介於2年到3年之間的執行刑。例如,法官可能會裁定執行2年6個月。
【案例二:不同法院判決】
小華在2023年陸續犯下數個案件,分別由不同法院審理:
1. 因詐欺案,被A法院判刑1年,並在2024年1月確定。
2. 因傷害案,被B法院判刑2年,並在2024年3月確定。
3. 因竊盜案,被C法院判刑1年6個月,並在2024年5月確定。
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那麼,該由誰、向哪個法院聲請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應由「最後判決的法院」所對應的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在這個例子中,C法院是最後一個判決確定的法院,因此會由C法院的檢察官向C法院聲請,將A、B、C三個案件的刑期合併定一個執行刑。
• 執行刑下限:2年(三罪中最長的刑期)
• 執行刑上限:4年6個月(1年 + 2年 + 1年6個月)
➙最終,C法院的法官會在這之間,裁定一個應執行刑,例如3年8個月。
四、關於合併定執行刑的常見問題(FAQ)
Q1:誰可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主要由負責執行的檢察官主動向法院聲請。但如果檢察官沒有動作,受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可以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
Q2:合併定執行刑可以申請幾次?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最新見解(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為了遵守「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已經裁定過執行刑的數個罪,不可以再重複拿來跟新的案件合併定一次。簡單來說,合併定執行刑的聲請,以一次為限。
Q3:如果犯罪時間點在某個案子判決確定「之後」,還可以合併嗎?
不行。合併定執行刑的大前提是,被告所犯的數個罪,都必須是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如果在某個案件判決確定後,才又犯下新的罪,那麼新的罪的刑期就必須另外獨立計算,不能與之前的罪合併。
五、結論:尋求專業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合併定執行刑的制度雖然立意良善,但其中的規則與程序對一般民眾而言仍相當複雜,特別是涉及不同法院、不同時間點的判決時,如何正確地聲請、計算刑期,以及是否符合聲請要件,都需要專業的判斷。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類似的困境,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刑事律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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