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服刑後返台,還要再坐牢嗎?律師完整解析刑期折抵與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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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個讓人困惑的法律問題
當您因為犯罪在國外被判刑並服刑完畢後返回台灣,卻突然收到台灣法院的傳票,要求您出庭應訊。您內心充滿疑惑:「我已經在國外坐過牢了,為什麼回到台灣還要再被審判?難道要再坐一次牢嗎?這不是重複處罰嗎?」這個問題困擾著許多在海外犯罪並服刑後返台的國人。本文將從專業法律角度,完整解析這個複雜的跨國刑事法律問題,幫助您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實務見解,以及如何透過專業協助爭取最有利的結果。第一部分:為什麼在國外坐完牢,回台灣還要被審判?
一、台灣刑法的「屬人主義」原則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的規定,台灣採取「屬人主義」的法律原則。這意味著,台灣人即使在國外犯罪,台灣法院仍然有權對其進行審判,前提是該罪行在台灣法律中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國家對自己的國民負有管轄責任,即使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外,只要符合特定條件,本國法律仍可適用。以毒品案件為例,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多數毒品犯罪的法定刑都在三年以上,因此即使在國外已被判刑,返台後仍可能面臨台灣司法機關的追訴。二、國家司法主權的獨立性
最高法院在相關判決中明確指出,犯罪的審判是國家主權行使的表現,刑法的適用與審判權的行使,並無國家與國家間相互的替代性。換句話說,每個國家都有權對自己國民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這是國家主權獨立的重要表徵。因此,即使您在國外已經被判刑確定並服刑完畢,台灣法院基於國家司法主權,仍然可以依照台灣的法律再次對您進行審判。這並不違反法律原則,因為這是兩個不同國家各自行使司法權的結果。三、這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嗎?
許多人會質疑:「這不是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嗎?」答案是: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同一個犯罪行為不能被同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重複審判。這項原則主要適用於同一國家內部,目的是保障被告不會因為同一件事被重複追訴。然而,當涉及跨國案件時,由於各國司法主權獨立,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則上不適用於不同國家之間。最高法院在判決中特別強調,刑法第九條對於外國裁判之效力,只是排斥在外國已執行之刑於本國重複執行,不涉及裁判上之國際性一事不再理或重複處罰問題。簡單來說,台灣法院可以再次審判,但會考慮您在國外已經受到的處罰,避免讓您重複服刑。第二部分:刑法第九條的刑期折抵規定
一、法條內容與立法目的
雖然台灣法院有權再次審判,但法律也考量到避免過度處罰的問題。中華民國刑法第九條規定了刑期折抵的機制。刑法第九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這條法律的結構分為兩部分。第一句確認了台灣法院有權再次審判的原則,即使在外國已經被判刑確定,台灣法院仍然可以依照台灣的法律進行處斷。第二句是但書規定,提供了刑期折抵的可能性。如果被告在國外已經服刑,台灣法院得決定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一部執行。二、「得」與「應」的重要差異
這裡有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用語:「得」。在法律條文中,「得」表示法官有裁量權,可以根據個案情況決定是否給予折抵,以及折抵多少。這與「應」不同,「應」表示法官沒有選擇餘地,必須依法執行。因此,即使您在國外已經服刑多年,台灣法院並不是必須讓您折抵這些刑期,而是可以決定是否折抵。這意味著,您需要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向法院爭取刑期折抵的權益。三、法院裁量時會考慮的因素
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法院在決定是否給予刑期折抵,以及折抵多少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提到,先進國家如日本、美國等,其司法裁判及監獄制度在先進國家中堪稱完備,常為我國立法及修正時引為借鏡,因此在這些國家服刑的被告,較容易獲得法院的刑期折抵認定。第三部分:實務案例分析
案例一:香港案件成功爭取免除刑期執行
有一位當事人因債務糾紛,在香港涉及剝奪香港人行動自由案件,並已在當地服刑期滿。返台後,他面臨台灣司法機關的追訴,內心非常擔心:「我已經坐過牢了,回台灣還要再坐一次嗎?」委任專業律師後,律師著重爭取避免被告承受過當之處罰,並引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但書規定,主張當事人已在海外完成刑期,不應再受第二次處罰,若再執行刑罰,將違反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最終,法院雖然形式上判決有罪,但裁定免其刑全部執行。這意味著,當事人不必再坐牢、不必繳罰金,避免了同一行為被重複懲罰的不公平情況。案例二:最高法院判決案例
被告從香港運輸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入日本國被查獲,經日本國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返台後,台灣法院審理其十六項犯罪,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但免除被告於日本國所受一罪幾近全部執行刑期八年二月之徒刑執行。最高法院認為,日本國家的司法裁判及監獄制度在先進國家中堪稱完備,被告應不致受到不公正之裁判或不人道之對待,因此原審免除其在日本執行的八年二月刑期,已屬適當,未違反比例原則。案例三:孫安佐案
孫安佐在美國因持有槍械零件及恐嚇罪被拘留五個月後返台。雖然他在美國已經受到處罰,但返台後仍需接受台灣司法程序的調查。根據刑法第九條的規定,台灣法院仍有權進行審判,但通常會依刑法第九條折抵已服刑期。第四部分:不同地區的法律適用
一、在「外國」犯罪:適用刑法第九條如果您是在一般外國犯罪並服刑,返台後適用的是刑法第九條的規定。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犯罪:適用兩岸條例第七十五條如果您是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罪並服刑,返台後適用的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犯罪,經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法院裁判確定者,仍得依本條例處斷。但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這條規定的法律效果與刑法第九條類似,都是得免除刑罰的全部或一部執行,法官同樣有裁量權。三、法律適用比較表
第五部分:刑期折抵的三種可能結果
當您在國外服刑後返台,台灣法院審判後,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結果一:免其刑全部執行(最佳結果)
如果法院認為您在國外已經受到足夠的處罰,且該國的司法制度公正完善,法院可能裁定免其刑全部執行。這意味著,雖然法院形式上判決有罪,但您不需要再服刑、不需要繳罰金,實質上已經結案。適用情況包括國外服刑時間已足夠或超過台灣法院認定的刑期、犯罪情節相對輕微,以及被告態度良好,有悔意。結果二:部分折抵刑期(常見結果)
如果台灣法院判決的刑期較長,法院可能會折抵您在國外已經服刑的時間,只需執行剩餘的刑期。舉例說明,假設您在國外因毒品案件服刑數年,台灣法院依台灣法律判決有期徒刑較長年期,法院可能折抵您在國外服刑的時間,您實際只需再執行剩餘刑期。結果三:不予折抵(較少見)
在極少數情況下,法院可能認為國外的司法制度不夠公正,或者犯罪情節特別重大,決定不予折抵,要求被告執行全部刑期。這種情況較為罕見,但仍有可能發生。第六部分:關於假釋的重要說明
許多人會問:「我在國外服刑期間的表現良好,這些紀錄能用於台灣的假釋審查嗎?」答案是:原則上不行,除非是透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接回的受刑人。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假釋屬於監獄及法務部的職權,不在法院審判範圍。除非受刑人是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的規定,於外國受徒刑執行經接回我國在國內執行徒刑,才能將其於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所定類別之責任分數換算,納入假釋考量。一般在外國服刑完畢後返台的情況,並不適用這項規定。因此,您在國外服刑期間的良好表現紀錄,無法直接用於台灣的假釋審查。第七部分:面對法院傳喚,您應該怎麼做?
第一步:立即委任專業刑事律師
這類跨國刑事案件非常複雜,涉及國際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個領域,絕對不是一般人能夠自行處理的。您需要委任熟悉刑法第九條實務操作的專業刑事律師,由律師協助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第二步:準備完整的服刑證明文件
為了向法院證明您確實在國外已經服刑,並爭取刑期折抵,您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這些文件都需要經過適當的認證程序,才能在台灣法院作為證據使用。專業律師會協助您完成這些程序。第三步:出庭時的應對策略
當您收到法院傳票時,務必準時出庭。在法庭上,律師會協助您說明您在國外服刑的經過,清楚陳述您在哪個國家、因何罪名、被判多少刑期、實際服刑多久等事實。同時,律師會依據刑法第九條但書規定,請求法院免除全部或一部刑期執行,並強調比例原則,避免重複處罰,確保刑罰與犯罪行為相當。此外,律師也會協助您展現悔意,表達您對過去犯行的悔意,以及未來改過自新的決心。第四步: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透過專業律師的辯護,您可以爭取最佳結果,即法院裁定免其刑全部執行,您不需要再服刑。次佳結果是法院折抵您在國外已服刑的時間,只需執行剩餘刑期。即使法院不予折抵,律師也會爭取最輕的刑度。第八部分:完整的法律程序說明
讓我們完整說明整個法律程序:階段一:收到傳票後
收到傳票後,您應立即委任專業刑事律師。律師會先了解案情,包括您在國外的犯罪事實、判決內容、服刑情況等,並開始準備相關證明文件。階段二:準備文件
您需要向外國司法機關申請判決書及服刑證明,辦理文件認證,如有需要,請翻譯社翻譯成中文。階段三:第一次開庭
律師會陪同您出庭。檢察官會說明起訴的事實與理由。律師會主張您已在國外服刑,請求法院依刑法第九條但書規定折抵刑期。法官可能會給予時間讓您補充證據。階段四:補充證據與辯論
您需要提出外國的判決書、服刑證明等文件。律師會提出書狀,詳細說明為何應該免除全部刑期執行,強調該國的司法制度完善,您已受到足夠的處罰,並主張比例原則,避免重複處罰。階段五:法院判決
法院可能做出以下判決。情況A是免其刑全部執行,法院認定您在國外已服刑足夠,裁定免除全部刑期執行,您不需要再服刑。情況B是部分折抵,假設法院依台灣法律判決有期徒刑,折抵您在國外服刑的時間,您需要再執行剩餘刑期。情況C是不予折抵,機率較低,法院認為不應折抵,您需要執行全部刑期,律師可以提起上訴,爭取二審改判。結論:專業協助是關鍵
在國外服刑後返台,確實可能面臨台灣法院的再次審判,但這不代表您必須重複服刑。透過刑法第九條但書的規定,您有機會爭取刑期折抵,甚至免除全部刑期執行。關鍵在於及早委任專業刑事律師,準備完整的證明文件,主張比例原則與避免重複處罰,以及展現悔意與配合態度。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這樣的困境,請不要猶豫,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我們擁有豐富的跨國刑事案件辯護經驗,能夠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走出困境,重新開始人生。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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