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公司資料內容有什麼罪?離職刪除公司電腦資料,恐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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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職場高度依賴電腦與電子資料,不論是研發成果、財務紀錄,甚至客戶名單,往往都儲存在公司伺服器或公用電腦中。若員工在離職前,擅自刪除公司電腦中的檔案,這樣的行為不僅會引發公司損失,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一、員工刪除公司資料,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1. 《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根據《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裡的「電磁紀錄」包含公司電腦內的檔案、資料庫、工作文件等。
➙換句話說,只要是因工作產生、歸屬公司的檔案,即使員工聲稱「只是清空電腦」或「只是保護個人隱私」,仍可能構成犯罪。
2. 是否涉及營業秘密?
很多人以為刪除公司資料會同時觸犯《營業秘密法》。其實,營業秘密法處罰的重點在於「不法取得、持有、洩漏或使用」秘密,而單純刪除資料,雖然造成公司損失,但不會以營業秘密罪論處。
二、實務上常見的爭點
(一)刪掉的資料若能救回,還算犯罪嗎?
• 否定說:部分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只要刪除行為本身沒有正當理由,即已破壞電腦使用秩序,不論資料能否復原,都可能成立犯罪。
• 肯定說:也有法院認為,必須達到「資料已被永久刪除,無法再取得」的程度,才算構成犯罪。若公司另有備份,則可能不成立。
★目前實務尚未完全一致,但多數情況仍傾向認為「刪除行為本身」才是判斷重點。
(二)一定要造成實際金錢損失才算「損害」嗎?
不一定。法院普遍見解認為,所謂「致生損害」,不只包含已經發生的營業虧損,也包含:
• 公司未來可期待的營業利益受影響
• 重建資料所需的人力與時間成本
★因此,即便公司還沒有立即虧損,也可能認定符合「損害」要件。
三、案例說明
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專案主管在離職前,將公司電腦裡的專案報告、技術文件與測試數據全部刪除,理由是「擔心私人檔案外洩」。然而,公司發現這些檔案包含了研發核心資料,重建需要大量時間與成本,造成公司重大營運影響。
最終,檢察官以《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定該主管行為已破壞公司電腦使用秩序,並對公司造成實質損害,判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便動機不是「竊取」或「洩漏」,單純刪除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四、律師提醒
• 員工角度:離職時如有個人資料,應與公司溝通,區分私人與公務檔案,切勿自行刪除工作文件。
• 公司角度:建議建立備份制度與離職流程,避免因單一員工的行為導致重大損失。
• 法律風險:如遭遇類似情況,公司可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追究員工刑責。
五、結論
離職時刪除公司電腦資料,並非單純「清空電腦」這麼簡單,而是可能引發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的嚴重行為。無論是員工還是公司,都應在離職交接過程中保持透明、依法處理,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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