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扣押怎麼拿回來?律師爭取發還扣押車輛,被扣車輛獲法院裁定發還
-
商品資訊
本所協助當事人聲請發還於偵查階段被扣押之自用小客車,法院裁定准予發還。案件顯示若扣押物非證物或無留存必要且與偵查追徵無關,聲請發還在實務上具可行性。
一、案情背景
被告因詐欺等偵查程序中於搜查時被查扣一輛自用小客車。該車非違禁物且檢方於起訴文書中未以該車作為證據使用。被告向法院聲請發還被扣押車輛,主張該車與本案無關且不具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且已繳回疑似犯罪所得,無待保全追徵之情形。
二、我們的主張與實務作為
本所律師團隊提出以下主張並準備相關證據,向法院說明為何應予發還:
|證明所有權與日常使用狀態|
提供車輛登記資料、保險單與行車紀錄等證明該車為當事人日常代步工具而非供販售之物品。
|論證扣押物無留存必要|
說明該車非違禁物、與偵查核心事實無關,且檢方起訴書未主張以該車為證物,故繼續扣押不符比例原則。
|提出已繳回犯罪所得等有利事實|
以已繳回追徵款項為依據,說明不存在為保全追徵而需繼續扣押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發還|
以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法律依據,提交聲請書與證據目錄,請求法院裁定發還。
|與檢察官及法院充分溝通|
在聲請程序中積極向檢察機關及法院說明事證,簡潔呈現無留存必要之法理與事實基礎,促成有利裁定。
三、結果
法院認定該車既非違禁物亦未被諭知沒收,檢方未以其為起訴證物,且被告已繳回犯罪所得無保全追徵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發還車輛。
1、相關法條引用:本案裁定援引之主要法條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與第317條等關於扣押物發還之規定。
2、法院裁定的實務意義:扣押物並非自動沒收➙除非法院依法宣告沒收或為違禁物,否則扣押物仍可能因無留存必要而獲發還。
★檢方是否將物品列為證據,是被告聲請發還的重要考量。若扣押物未被檢方列為證物,其繼續扣押之正當性會降低。
3、發還聲請須綜合事實與法律論證:除所有權證明外,還需說明扣押物不影響偵查或追徵,並提出不存在需繼續扣押之事實。
★實務建議 若您或家人面臨扣押物欲聲請發還,建議盡速準備下列資料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聲請
➙所有權與使用證明,例如車籍證明、保險單與行車記錄等。
➙檢查該物是否為起訴證據,若非應主張此點以利發還。
➙證明無保全追徵之必要,例如已繳回疑似犯罪所得等事實。
➙準備完整之聲請書與證據目錄,由律師代為擬具以利法院審認。
四、結語與聯絡方式
本件為本所成功協助客戶取得扣押車輛發還之案例,顯示於偵查程序中透過精準的事證整理與法律論述,可以有效主張當事人之財產回復權。若您或家人遇到扣押物發還、沒收或相關刑事程序問題,歡迎聯繫本所,我們提供程序聲請與辯護服務,並協助評估與採取可行之法律行動。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了解更多】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