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加重侮辱罪是什麼?被告加重侮辱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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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因為誤會或情緒失控而發生口角並不罕見。如果僅止於言語辱罵,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然而,若進一步使用強暴手段羞辱他人,就可能觸及《刑法》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侮辱(加重侮辱)罪。
➙由於加重侮辱涉及身體行為,對他人人格與社會評價的損害更為嚴重,因此刑度也相對提高,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案例參考
• 以水管噴鄰居
某婦人在自家門口,因與鄰居不睦,竟以水管直接噴灑對方,被依強暴公然侮辱罪嫌送辦。
(資料來源:中央社報導)
• 市場攤商丟雞砸駕駛
新北烏來地區,一名女子因塞車與駕駛爭執,竟將整隻熟雞丟進對方車內,雙方爆發肢體衝突,最終互告並遭檢方起訴。
(資料來源:中時新聞網)
➙這些案例顯示,加重侮辱並非抽象的法律名詞,而是日常生活中可能發生的行為。
三、法律規範
(一)刑法第309條
1.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強暴侮辱罪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何謂「侮辱」?
侮辱指透過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使他人感到難堪、不快,進而損及其社會評價。例如:公開謾罵、嘲笑或輕蔑言行。
(三)何謂「強暴」?
強暴是指對他人身體施加物理力,並不以直接接觸為必要。只要該行為足以使被害人感到人格受辱,即可能成立加重侮辱。
四、常見構成類型
若行為人有意羞辱他人,並施加外力,使多數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則可能觸法。常見類型包括:
1. 公然搧巴掌或毆擊他人面部
2. 對他人頭部傾倒穢物或液體
3. 向他人潑水、潑飲料或丟擲物品
4. 當眾吐口水
➙這些行為超越一般社會可容忍的範圍,足以使被害人名譽受損,構成強暴侮辱罪。
五、結語
當發生爭執或衝突時,應保持冷靜並尋求警方或第三方協助,而非以粗鄙言語或肢體行為發洩情緒。雖然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罪已有一定限縮,但若行為涉及對他人身體施加強暴,則仍屬刑事責任,且刑度更高,不可不慎。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與人相處爭執時,「動口不動手」才是避免觸法的根本之道。若您或親友因加重侮辱罪遭提告,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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