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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加重侮辱罪是什麼?被告加重侮辱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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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因為誤會或情緒失控而發生口角並不罕見。如果僅止於言語辱罵,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然而,若進一步使用強暴手段羞辱他人,就可能觸及《刑法》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侮辱(加重侮辱)罪。

    ➙由於加重侮辱涉及身體行為,對他人人格與社會評價的損害更為嚴重,因此刑度也相對提高,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案例參考

     • 以水管噴鄰居

    某婦人在自家門口,因與鄰居不睦,竟以水管直接噴灑對方,被依強暴公然侮辱罪嫌送辦。

    (資料來源:中央社報導)

     • 市場攤商丟雞砸駕駛

    新北烏來地區,一名女子因塞車與駕駛爭執,竟將整隻熟雞丟進對方車內,雙方爆發肢體衝突,最終互告並遭檢方起訴。

    (資料來源:中時新聞網)

    ➙這些案例顯示,加重侮辱並非抽象的法律名詞,而是日常生活中可能發生的行為。

     

    三、法律規範

    (一)刑法第309條

     1.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強暴侮辱罪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何謂「侮辱」?

    侮辱指透過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使他人感到難堪、不快,進而損及其社會評價。例如:公開謾罵、嘲笑或輕蔑言行。

    (三)何謂「強暴」?

    強暴是指對他人身體施加物理力,並不以直接接觸為必要。只要該行為足以使被害人感到人格受辱,即可能成立加重侮辱。

     

    四、常見構成類型

    若行為人有意羞辱他人,並施加外力,使多數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則可能觸法。常見類型包括:

     1. 公然搧巴掌或毆擊他人面部

     2. 對他人頭部傾倒穢物或液體

     3. 向他人潑水、潑飲料或丟擲物品

     4. 當眾吐口水

    ➙這些行為超越一般社會可容忍的範圍,足以使被害人名譽受損,構成強暴侮辱罪。

     

    五、結語

    當發生爭執或衝突時,應保持冷靜並尋求警方或第三方協助,而非以粗鄙言語或肢體行為發洩情緒。雖然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罪已有一定限縮,但若行為涉及對他人身體施加強暴,則仍屬刑事責任,且刑度更高,不可不慎。

    enlightened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與人相處爭執時,「動口不動手」才是避免觸法的根本之道。若您或親友因加重侮辱罪遭提告,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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