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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車手既遂判6個月】成功適用減刑規定!加重詐欺罪也能有轉機|專辦詐欺案件律師分享

  • 【詐欺車手既遂判6個月】成功適用減刑規定!加重詐欺罪也能有轉機|專辦詐欺案件律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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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人以為,一旦被當成詐騙集團的面交車手(俗稱 PK),就注定面臨長期刑期、難以緩刑。然而,在本所辯護團隊的專業處理下,我們成功讓一位被認定為加重詐欺罪既遂的年輕車手,僅被判刑6個月,可申請社會勞動,且不影響前案的緩刑紀錄。

    本案展現出:即使既遂,也能靠策略性辯護大幅減輕刑責。

     

    一、案件背景簡介:年輕學生誤入詐團,實際面交收款80萬

    當事人年僅20歲,在找工作過程中誤信詐團訊息,擔任「面交車手」,在被害人住處出示偽造工作證與收據,順利面交取得新台幣80萬元。事後遭檢警查獲,以以下罪名起訴:

    1、加重詐欺罪既遂(刑法第339條之4)

    2、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3、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本案屬實際面交成功,為既遂,且涉款金額高,第一審法院本擬從重量刑。

     

    二、辯護重點:成功從重罪中爭取最低刑度

    1. 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自白減刑條款

    本所即刻主張,依新法條規定,若:

    ▪️被告於偵查與審判中均自白

    ▪️並協助查獲共犯或有助扣押贓款

    ▪️即可依法減輕其刑。

    ➙本案中,當事人配合警方供述共犯特徵與行蹤,成功協助警方追查並逮捕收水成員一人,法院因此適用第47條規定,明確減輕刑度。

    2. 具體履行賠償與和解進度

    雖實際詐騙金額高達80萬元,但當事人已與被害人達成40萬元調解協議,並確實履行賠償進度(已給付11萬5千元,其餘分期),法院認為具誠意悔意,作為量刑參考。

    3. 年輕初犯、角色邊緣

    ▪️無任何詐欺組織管理地位

    ▪️僅為「被差遣」的取款車手

    ▪️無前科、案發時為學生,案發後任職速食店、積極生活自立

    ➙綜合考量背景、身分、態度,法院最終認為「雖為既遂,但仍應給予最低刑度之機會」。

     

    三、判決結果(高等法院二審改判):

    ▪️加重詐欺罪既遂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可向檢察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不影響先前緩刑案件,具續行觀察價值

    ➙這樣的判決結果,在近年實務中極為罕見,顯示透過專業辯護,即使是既遂犯也能有效翻轉結果,爭取最有利裁判。

     

    enlightened法律小知識:加重詐欺罪可否爭取減刑?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刑度為 1年以上7年以下,且屬重大財產犯罪。但若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於偵查與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並有協助查獲共犯或追回贓款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並非所有加重詐欺都一定無法緩刑,若具協助破案與悔意條件,仍有刑責降低的空間。

     

    四、詐欺車手案件怎麼辦?交給專業律師團隊處理

    本所擅長處理各類詐欺案件,包括:

    ▪️面交車手(PK)

    ▪️收水車手

    ▪️銀行帳戶人頭/警示帳戶

    ▪️虛擬貨幣或網路貸款詐騙

    ➙我們清楚知道什麼時候該爭取不起訴,什麼時候該強攻減刑與緩刑。每一位當事人背後,都是一個未來,我們懂得如何透過法律,讓他們有再出發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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