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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協商程序?可以跟法官要求協商刑度嗎?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全解析

  • 什麼是協商程序?可以跟法官要求協商刑度嗎?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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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度簡介

    隨著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法院審理負擔沉重。為解決此問題,許多國家引入簡易訴訟程序或認罪協商制度。例如:

     • 德國、美國 分別發展出不同模式的認罪協商。

     • 台灣 於 92 年 3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正式將此制度引入。

    ★協商程序的核心精神,是由檢察官與被告就犯罪事實、刑度及沒收範圍達成合意,法院即可在不進行繁複的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下,依協商合意內容作成判決。

     

    二、適用範圍與限制

    並非所有案件都能進入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規定,下列案件不得協商:

     • 死刑案件

     • 無期徒刑案件

     •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enlightened此外,依第455條之4第2項,協商後法院可判處的刑度範圍,僅限於:

     • 緩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三、協商程序的影響

    (一)對被告的影響

     • 可節省多次開庭的時間、金錢與精力

     • 依第455條之10第1項規定,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因此可確保被告獲得可接受的結果

    (二)對告訴人或被害人的影響

    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4相關規定:

     • 若檢察官要求被告 道歉 或 支付賠償金,必須徵得被害人同意

     • 一旦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協議,法官必須將此內容寫入判決書

     • 判決書中所載的賠償義務,可直接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保障被害人權益

     

    四、相關問題解答

    1、如何開啟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規定:

    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若被告或其辯護人提出請求,檢察官認為適當並經法院同意,即可啟動協商程序。

    2、協商程序是否有期間限制?

    有。依第455條之2第3項,協商程序最長不得超過30日。

    3、協商同意後能否撤回?

    第455條之3第2項

     • 被告可在協商終結前隨時撤銷合意

     • 若被告違反協議內容,檢察官亦可撤回聲請

     • 一旦撤回,依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不得再作協商判決

    4、協商過程中若被告說了不利言詞,會影響判決嗎?

    第455條之7規定,若法院最終未作成協商判決,被告或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的陳述,不得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五、結語

    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兼顧了司法效率與當事人權益。對被告而言,它提供了一個 快速解決案件、避免冗長訴訟 的途徑;對被害人而言,則能透過協商確保獲得賠償與保障。

    enlightened不過,協商程序涉及專業判斷與法律技巧,無論是被告或被害人,建議都應在律師協助下進行,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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