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協商程序?可以跟法官要求協商刑度嗎?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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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簡介
隨著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法院審理負擔沉重。為解決此問題,許多國家引入簡易訴訟程序或認罪協商制度。例如:
• 德國、美國 分別發展出不同模式的認罪協商。
• 台灣 於 92 年 3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正式將此制度引入。
★協商程序的核心精神,是由檢察官與被告就犯罪事實、刑度及沒收範圍達成合意,法院即可在不進行繁複的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下,依協商合意內容作成判決。
二、適用範圍與限制
並非所有案件都能進入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規定,下列案件不得協商:
• 死刑案件
• 無期徒刑案件
•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此外,依第455條之4第2項,協商後法院可判處的刑度範圍,僅限於:
• 緩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三、協商程序的影響
(一)對被告的影響
• 可節省多次開庭的時間、金錢與精力
• 依第455條之10第1項規定,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因此可確保被告獲得可接受的結果
(二)對告訴人或被害人的影響
依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4相關規定:
• 若檢察官要求被告 道歉 或 支付賠償金,必須徵得被害人同意
• 一旦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協議,法官必須將此內容寫入判決書
• 判決書中所載的賠償義務,可直接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保障被害人權益
四、相關問題解答
1、如何開啟協商程序?
依第455條之2第1項規定:
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若被告或其辯護人提出請求,檢察官認為適當並經法院同意,即可啟動協商程序。
2、協商程序是否有期間限制?
有。依第455條之2第3項,協商程序最長不得超過30日。
3、協商同意後能否撤回?
依第455條之3第2項:
• 被告可在協商終結前隨時撤銷合意
• 若被告違反協議內容,檢察官亦可撤回聲請
• 一旦撤回,依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不得再作協商判決
4、協商過程中若被告說了不利言詞,會影響判決嗎?
依第455條之7規定,若法院最終未作成協商判決,被告或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的陳述,不得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五、結語
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兼顧了司法效率與當事人權益。對被告而言,它提供了一個 快速解決案件、避免冗長訴訟 的途徑;對被害人而言,則能透過協商確保獲得賠償與保障。
不過,協商程序涉及專業判斷與法律技巧,無論是被告或被害人,建議都應在律師協助下進行,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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