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事件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撤銷或變更罰單後法院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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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交通違規舉發相當常見,許多民眾對於收到裁決處分不服時,會想要進一步尋求救濟。但問題來了:對於交通裁決事件,如果要打行政官司,是不是一定要先走訴願程序?又如果裁決機關在訴訟過程中認同民眾的主張,撤銷或變更原罰單,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以下就來詳細說明。
一、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是否須經過訴願程序?
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交通裁決事件的救濟程序,與一般行政處分不同,不需要先經過訴願或其他前置程序,民眾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者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基於以下考量:
1. 罰鍰金額多屬輕微,若再加上訴願等前置程序,對民眾救濟權不符比例原則。
2. 案件數量龐大,若全部要求經過訴願,行政機關人力、物力將難以負荷。
3. 交通違規處理已包含到案陳述等程序,再增加訴願會讓救濟流程過於冗長。
4. 行政訴訟在交通裁決事件中屬 二審終結,若再加上訴願,層級過多,不利於迅速解決爭議。
➙因此,交通裁決事件的行政訴訟具有「特別規範」,民眾收到罰單後若認為不合理,可以直接起訴。
二、裁決機關撤銷或變更罰單後,法院如何處理?
根據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
• 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到起訴狀後,會將起訴狀副本送交裁決機關。
• 裁決機關收到後,必須在 20日內重新審查 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在重新審查後,可能出現幾種情況:
1. 原告提起撤銷訴訟 → 裁決機關若認為原裁決確有不當,必須自行撤銷或變更,但不得讓處分變得更嚴重。
2. 原告提起確認訴訟 → 若裁決確屬無效或違法,裁決機關應予以確認。
3. 原告合併提起給付訴訟 → 如果原告的請求有理由,例如要求返還罰鍰,裁決機關應立即返還。
★若裁決機關已完全依照原告的請求處理,則依第237條之4第3項規定,視為原告撤回起訴,訴訟自然終結。
三、裁判費的處理
在這種「視為撤回起訴」的情況下,因為訴訟失去繼續存在的必要,法律特別保障當事人:
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2項:如果因裁決機關撤銷或變更處分而導致訴訟視為撤回,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納的全部裁判費。
➙換句話說,民眾若因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而在過程中裁決機關已改正錯誤,就算案件不再繼續,已繳納的裁判費仍會退還。
四、結論與提醒
1. 交通裁決事件可直接起訴:不必先經訴願,節省時間與程序。
2. 裁決機關有重新審查義務:在法院審理前,若機關認錯,應自行撤銷或變更處分。
3. 避免重複處罰:機關撤銷或更改處分後,訴訟視為撤回,當事人不需再承擔訴訟風險。
4. 裁判費可退還:保障民眾的救濟權益,避免無謂支出。
五、律師提醒
交通裁決事件雖然看似小額罰鍰,但仍屬行政處分的一環,若處理不當,可能影響民眾的權益,例如駕駛紀錄、積分制度或後續保險費率。若收到裁決處分而認為不合理,建議及早與律師討論,由專業團隊協助判斷是否提起行政訴訟,保障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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