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賠償責任怎麼算?詐欺案件一定要賠錢嗎?法院肯認被害人有過失可減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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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判決見解(本案非本所承辦)
在詐欺案件中,除了刑事責任外,往往還伴隨龐大的民事賠償問題。多數人會擔心是否需要「全額」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但根據法院見解,並非所有情況都由被告完全負責,若能主張被害人自身有過失,即可能減輕賠償金額。
➙台南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 7 號判決(本案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即提供了清楚的說明。
一、法院完整見解引用
判決指出:
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乃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祇須其行為與加害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其過失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又所謂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係指被害人苟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而言。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觀的決定其標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⒈被上訴人係因暱稱「AMY」之人在LINE中向其佯稱於指定網站註冊並儲值即可獲利云云,而依對方之指示陸續匯款至本件以外其他帳戶及系爭帳戶,已如前述;且依被上訴人於111年9月17日警詢中陳稱:有一名LINE暱稱「AMY」的網友私訊我,說我跟她之前在元大證券有留過聯繫方式,「AMY」給了我一個網址,讓我註冊一個帳號,說是投資的門路,之後我就照著她的指示在該網站上操作股票,陸陸續續儲值了多筆款項,網站顯示我賺了上百萬元等語(仁武分局警卷第59頁),足見被上訴人係因參與通訊軟體上不明管道之投資而受詐騙。再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㈥所示,被上訴人於同日警詢中復陳稱:其為系爭款項匯款時,經現場銀行行員詢問用途,其表示是要購買設備,此部分回答是網站客服教其如此陳述等語。則被上訴人先是未經審慎查核上開投資管道之真偽及合法性,復於系爭款項匯款當下對於銀行行員詢問其匯款用途時,有欺騙行員而告以虛偽用途之行為,設若上開投資管道為真實並合法,網站客服人員即無須指示被上訴人向行員為虛偽陳述以逃避金融機構為防堵詐騙猖獗所設立之關懷、審查機制,是該投資管道之真實及合法性已有可疑,則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應可察覺該匯款行為係存有高度風險;且被上訴人倘有將其匯款用途據實以告,系爭款項之匯款極有可能遭行員發覺、提醒為受詐騙之匯款行為而加以攔阻及通報,即可避免損害之發生;再依被上訴人為00年次,其受詐騙時已00歲,職業為倉庫管理,教育程度為大專,有其上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足認其為具有正常智識及相當社會歷練之人,理應知悉其所參與之不明管道投資行為係存有高度風險,如非因一時貪圖高額獲利,絕無配合客服人員之指示為虛偽陳述之理,是被上訴人就系爭款項之匯款並非無防範受詐騙之義務及可能,其對自身利益之維護照顧,亦難謂無疏懈,是應認被上訴人就系爭款項遭詐騙取款之損害結果之發生亦與有過失。
⒉本院審酌上訴人提供系爭帳戶予系爭詐騙集團使用而違反保管其個人帳戶之注意義務之嚴重性,及被上訴人亦有疏懈維護照顧自身利益而未善盡對己義務之情形,認兩造就本件損害結果之發生,過失程度相當,應各負百分之50之過失責任為適當,爰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上訴人百分之50之賠償金額。據此計算被上訴人主張損害金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100萬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二、判決重點解析
1. 民法第217條適用:法院明確指出,若被害人本身有疏忽,賠償金額可以減輕。
2. 被害人自身行為的影響:
• 未查證投資管道真偽。
• 聽從詐騙客服指示,在銀行刻意謊報用途。
• 忽視社會上普遍的詐騙風險提醒。
3. 責任分擔:法院最終裁定雙方各自承擔 50% 過失責任,減少被告一半的賠償壓力。
三、對被告的啟示
這份判決顯示:在詐欺案件中,即便被告可能有提供帳戶、充當車手等行為,也不代表必然要全額賠償。若能主張被害人本身在投資或匯款過程中有明顯疏失(例如輕信高額獲利、刻意隱瞞用途、忽視金融機構警示),法院可依據《民法》第217條,減輕賠償責任。
四、結語
台南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判決,再次確認「被害人有過失時,賠償責任可以減輕」的重要原則。這對於許多涉及詐欺案件的被告而言,都是一個關鍵的法律攻防方向。
本案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但我們在實務上也經常運用相同法律原則,協助當事人爭取降低賠償金額,減輕財務與法律壓力。若您或家人正面臨類似案件,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掌握最佳辯護與損害控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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