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假扮買家釣出毒販是否合法?從誘捕偵查與犯罪挑唆的界線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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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社群通訊軟體的普及,警方偵辦毒品案件的方式也隨之轉變,甚至出現「警察假扮買家」引誘犯罪的做法。然而,這樣的偵查手段是否合法?若證據是透過誘捕取得,是否會影響訴訟效力?本篇文章將透過近期毒品案件為例,深入剖析「誘捕偵查」的法律爭議與實務見解。
一、案件背景:通訊軟體販毒案與假買家釣魚行動
日前,警方接獲線報,有民眾於通訊軟體群組中以「有糖」「有水果」等暗語販售安非他命與K他命。警方掌握相關對話紀錄後,決定假扮買家,與該名男子相約於臺中市某地點進行交易。
交易當天,男子一如約定地點交付毒品咖啡包共5包,但警方隨即亮明身份,準備逮捕。男子見狀驚慌逃逸,甚至衝撞警車與計程車,最終在24小時內落網。該案因涉及「誘捕偵查」手段,亦引發各界對於其合法性的高度關注。
二、什麼是「誘捕偵查」?與「犯罪挑唆」有何區別?
在刑事訴訟中,「誘捕偵查」泛指警方(或檢察機關)以引誘方式讓犯罪者現形,屬一種「釣魚偵查」策略;但若警方的行為超越合理界線,反而激起對方原無犯罪意圖下的犯罪行為,則可能構成「犯罪挑唆」,即違法取證。
合法誘捕偵查
• 被告原本就有犯罪意圖
• 警方僅是誘導其暴露事證
• 取得之證據得為法院採用
違法犯罪挑唆
• 被告原無犯意
• 警方藉言語或利益誘使其犯案
• 屬違法偵查,證據不得使用
★最高法院的見解一向採「主觀說」標準,即以行為人是否原本就有犯罪意圖作為判斷依據。然而,這項標準在實務操作上仍存在模糊地帶。
三、最新發展:主客觀混合說逐漸成為主流趨勢
近年學界與部分法院判決,已開始採取更全面的「主客觀混合說」,不再僅以犯意為單一標準,而是從多面向觀察整體過程是否過度誘導、操控結果。
依據此見解,應綜合下列五項因素判斷:
1、是否已有犯罪嫌疑:警方是否有足夠事證懷疑被告已涉案?
2、是否具犯罪傾向:被告是否早就展現販毒、非法交易等傾向?
3、是否形成強大誘因:警方手段是否超出合理界線,形成強烈誘因?
4、結果是否與誘捕手段相當:誘捕方式與被告最終行為是否相對稱?
5、行為與誘捕時地是否密切:犯罪是否立即發生於誘捕安排下?
★若上述因素整體偏向過度干預,即有違法犯罪挑唆之虞。此見解已獲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04號刑事判決採納。
四、法律觀察:法律保留原則與強制處分的界線
誘捕偵查是否應受法律明文授權?這亦是實務另一大爭點。
• 多數見解認為:誘捕偵查屬偵查技巧,只要未違反程序即屬合法;
• 但也有學者主張:此類手段涉及隱私、行動自由等基本權,應視為強制處分,應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否則將有違憲疑慮。
★目前《刑事訴訟法》對誘捕偵查尚無明文規定,未來是否應立法納入明確規範,亦是值得關注的制度性問題。
五、結語:當誘捕偵查成為辦案常態,司法須更嚴謹自律
隨著犯罪型態演變與科技發展,警方藉由網路誘捕、假買家釣魚等方式已屢見不鮮。雖可有效蒐證與破案,但手段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是否干擾人民的自由意志,則是法律必須時時檢驗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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