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拍猥褻影像也違法?一文解析兒少性影像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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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與社群軟體的盛行,越來越多年輕人透過 IG、LINE、Telegram 等平台認識新朋友。然而在看似無害的互動中,若出現「自拍裸照」或「分享私密影片」的行為,涉及未滿 18 歲者時,即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須負起嚴重的刑事責任。
➙本篇文章將透過條文重點整理,說明與未成年性影像有關的法律風險與責任,提供家長、學生與社群用戶正確的法律知識。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重點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凡涉及未成年人性影像的拍攝、誘導、儲存、重製、散布等行為,皆屬犯罪。依行為的不同態樣,法律分為幾個層級處罰:
(一)、無故拍攝、製造、重製兒少性影像
• 行為包含:自己拍攝、接收、轉傳、下載猥褻影片或圖片
• 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10萬元至100萬元罰金
(二)、引誘或協助兒少自行拍攝猥褻影像
• 行為包含:用話術、金錢、利益引誘對方拍攝猥褻照片或影片
• 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三)、透過詐術或違反意願方式讓兒少拍攝影像
• 行為包含:用欺騙、脅迫、催眠、藥物等方式迫使未成年人拍攝
• 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四)、意圖營利者
• 若出於販售、換群、牟利等營利動機,
➤ 法律將原本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
(五)、未遂犯也會處罰
• 即使行為未完成,只要已著手實施,就可能構成未遂犯,依法追訴。
二、不是你拍的,也可能違法!
許多案件中,被告會表示:「對方自己拍的」「我是無意看到的」「只是暫時存下來」,但根據法律,即使不是自己拍的,只要有無故持有、重製、轉傳兒少性影像,依然會構成犯罪。
★更重要的是,即使雙方為網路交友關係,只要一方未滿18歲,所有與性有關的影像、語音、影片互動,都可能違反法律規定。
三、實務補充:憲法法院與最高法院的看法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指出:國家對兒少性影像有更高的保護必要,相關規範目的在於避免兒少成為被性剝削的對象,即便兒少「自願拍攝」,法律仍得以處罰誘導方,以阻卻社會上對此類行為的容忍或鼓勵。
最高法院亦在多數判決中認為:只要引誘未成年自拍或以報酬交換性影像,即構成招募、引誘、協助拍攝之行為,無需實體接觸或實際散布,即可成立犯罪。
法律小提醒:
•「未滿18歲」是《兒少條例》的重點,與「是否同意」無關。
• 「她自己傳的」「我沒有散佈」都不是免責理由。
• 任何形式的擷取、儲存、轉傳、接收都可能涉及違法。
給家長與青少年的提醒:
• 請務必教育孩子:拍攝、傳送裸照不是私事,是可能構成重罪的行為。
• 家長應關注孩子的網路使用情形,尤其是是否與陌生人有影像互動。
• 若已收到警察通知、遭到調查、或帳號遭檢舉,務必尋求律師協助,勿自行應對或刪除資料,避免妨害偵查或毀損證據。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聯絡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我們擁有處理多起兒少性影像相關案件的經驗,能協助當事人釐清法律責任、評估風險,爭取最妥善的處理方案。
➙網路世界無國界,但法律紅線不能碰;尊重自己與他人,從不拍、不傳、不存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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