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觀察勒戒遭撤銷】沒錢自費戒癮治療,是否就得被勒戒?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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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許多施用毒品的當事人希望能透過自費戒癮治療爭取緩起訴,避免被強制送入勒戒所。然而,當經濟條件不足時,是否就只能接受觀察勒戒?近期台南高分院的一起裁定發回案件,給出了關鍵解答——不是每個無法自費的人都應該被送進勒戒,法律應保障弱勢有「尋求協助」的機會。
一、案件背景:罹重病且身為低收入戶的當事人,無力負擔評估費
黃姓男子在台南居所施用毒品,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雖然他承認施用毒品的事實,檢方原本同意他自費參與戒癮治療,作為緩起訴的條件之一。然而,在他如期前往醫院準備進行戒癮治療評估時,卻因無法立即支付高達六千元以上的費用而遭到拒絕,最終被檢方聲請觀察勒戒。
他主張自己罹患巴金森氏症、已失能,屬重度身心障礙,平日需要長期照護。且他為低收入戶,根本不清楚還可以申請補助協助支付評估費。他並不是拒絕治療,而是單純「無資力」完成程序。
二、法院見解:不應忽略弱勢的「法律扶助與治療意願」
台南高分院認為,黃男既已如期報到,顯見其有接受戒癮治療的誠意。且他符合雙重弱勢身分(低收入戶及重度身心障礙),原審與檢察官在得知他無法支付評估費後,應協助評估是否可申請法律扶助或醫療補助,而非逕行聲請觀察勒戒,更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程序上明顯有瑕疵。
➟此外,法院指出,黃男近十年來並無其他毒品案件紀錄,不能僅因一次就醫時無法即時繳費,就推斷他無意完成戒癮治療。法院最後撤銷觀察勒戒裁定,發回台南地方法院重審。
三、法律觀點與實務提醒
根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當事人若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或罹患嚴重疾病,應得免除觀察勒戒處分。本案突顯出一個重要的法律實務重點:
➟勒戒處分不該用來懲罰無資力的當事人,更應結合社會資源與法律扶助制度,協助其進入正軌。
★對於具有戒癮意願但無法負擔費用的當事人,檢察官與法院應進一步調查其社經狀況,協助申請補助,或透過律師聲請改以替代療法方式處理,才能真正達到法律的公益目的。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觀點
我們曾協助多位施用毒品的當事人,成功爭取以緩起訴附戒癮治療、社區處遇、易服勞務等方式,避免被送入勒戒。特別是針對有身心障礙、低收入戶身分或無力自費者,我們深知如何向檢方提出具體救濟方案,協助當事人重回正軌,而非落入制度的縫隙。
➟若您或親友正因毒品案件面臨觀察勒戒,請勿輕易放棄治療與辯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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