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一定會被扣牌嗎?不一定!車主不是明知,就不該被扣牌】酒駕被扣牌該如何處理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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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在台灣,如果你的車被別人開去毒駕,警察抓到後,你的車牌可能會被吊扣長達兩年!但這真的公平嗎?如果你根本不知道對方會毒駕,還要連坐受罰嗎?
➟幸好,最高行政法院已經針對類似情況做出清楚判決,告訴大家一個重點:不是每一台有毒駕的車,都要吊扣車牌。
一、案件簡單說明:車不是我開的,為什麼要扣我的牌?
一間公司提供公務車給員工開,有天某位員工下班後開車去喝酒,回程時被攔下、酒測超標,警方立刻依規定要吊扣車牌兩年。
公司覺得超冤枉:「我們根本不知道他會酒駕,怎麼會連車主都要被處罰?」
後來,這案子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結果法院判公司勝訴:車牌不用吊扣!
★雖然這起案件是酒駕,但你知道嗎?毒駕也是適用同樣的法律規定!
二、法律怎麼說?毒駕、酒駕一樣都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這條法律裡面有兩段重點規定:
1、第9項:如果有人開車毒駕或酒駕,警察可以吊扣那台車的牌照兩年,甚至沒入。
2、第7項:如果車主「明知道」對方會毒駕或酒駕,還把車給他開,那就要一起受罰、吊牌。
★簡單來說就是:開車的人出事,一定會被罰;但車主如果不知情,不能被亂罰!
三、法院怎麼看?沒證據證明「車主知情」,就不能吊車牌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重點是:
• 要吊扣車牌,必須確認駕駛人有毒駕(或酒駕)行為
• 車主要一起受罰,必須有證據證明「你早就知道他會這樣做」
➙如果車主完全不知情、沒有授權,結果還被處罰,那就是違反「處罰要有法律依據」的原則。
★提醒:毒駕雖然嚴重,但不是每次都該扣牌★
➙這起判決的重點,正是提醒大家:
1、毒駕確實會被罰,但不代表車主也一定要被罰
2、只要你不是駕駛人、也不是明知,就有機會成功爭取撤銷吊牌處分
四、車被扣牌怎麼辦?先搞清楚這三件事:
1、當時是誰開車?你有沒有在場?
2、你有沒有授權對方開車?你是否知情?
3、警方或監理站有無證據證明你早就知道?
➙只要你是無辜的車主,就可以爭取撤銷吊牌,不用白白受罰!
《第 35 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科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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