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種大麻可以減刑嗎?為何毒品第17條不適用?刑事律師揭開緩刑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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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因為栽種大麻被起訴,聽說只要供出毒品來源就能減刑?小心誤信網路說法!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減刑規定不適用於種植大麻(第12條)。
➙本篇文章由專辦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師撰寫,帶你從實務角度了解:
當不能用第17條爭取減刑時,該怎麼做?我們如何運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五年緩刑,避免入監?
一、為什麼毒品第17條不能用在栽種大麻案件?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第17條只適用於:
• 第四條至第八條(如:販賣、運輸、轉讓、持有、施用等毒品犯罪)
• 第十條、第十一條(如:引誘、容留、教唆施用)
但栽種大麻的罪名,是依照第12條規定,屬於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毒品植物的行為,不在第17條適用範圍;換句話說:就算你主動供出毒品來源或共犯,法院依法也不能用第17條幫你減刑。
這是許多當事人沒注意到的重要法律限制,若缺乏刑事專業律師協助,往往因此錯過其他爭取緩刑的機會。
二、我們怎麼突破?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爭取減刑成功
我們在辦理栽種大麻案件時,第一時間判斷第17條無法適用後,立即評估其他減刑路徑,最後選擇:轉向主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
★該條文規定:
「刑事案件之被告於檢察官同意下,於偵查中供述與案情有關之其他正犯或共犯,得對其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我們在偵查初期就替當事人安排與檢察官協調,取得同意書面記載,讓當事人以「證人」身分坦承事實、協助釐清共犯結構,符合第14條的減刑條件。
這樣的策略安排,不僅合法,也獲得法院在判決中採納,最後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五年緩刑,免除牢獄之災。
三、真正的辯護,不只背法條,而是要懂得「實務策略」
這類案件的關鍵不在於「是否認罪」,而在於:
• 是否知道哪些法條能用、哪些不能用?
• 是否及早佈局,爭取檢察官的程序認可?
• 是否能用法律設計,讓法官安心給緩刑?
★我們是一個專打毒品案件與重大刑案的律師事務所,正因為我們熟悉實務、懂得如何用法律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條件,才能讓原本高度不利的案件,迎來轉機。
四、成功案例回顧:►當事人原面臨五年以上重罪,最後獲判緩刑五年
在我們實際處理的一起栽種大麻案件中,當事人涉及第二級毒品(大麻)種植,原被起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起跳刑度為五年,無緩刑保障。
但我們從偵查初期就啟動策略,透過:
• 爭取證人保護法適用
• 呈現完整悔意與家庭責任
• 設計公益勞務與教育課程條件
• 積極與檢方溝通案情細節
➙最終成功讓法院判處緩刑五年,附帶保護管束與義務勞務,不必實際入監服刑,讓當事人有重返社會的機會。
如果你也正在面對栽種毒品、毒品來源供出、或重大毒品起訴問題
請記住:
• 供出毒品來源不一定能減刑
• 栽種大麻不適用第17條,必須尋求其他法條依據
• 越早諮詢律師,越能幫你贏得主動與緩刑機會
我們是全台專辦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師團隊,提供完整策略與實務協助,協助你從複雜案件中找出突破口、爭取最有利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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