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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被告怎麼辦?跟蹤騷擾罪成立要件、反覆傳訊息、沒有性意圖的辯護主張與收到傳票、書面告誡、保護令的應對指南|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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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跟蹤騷擾,最重要的不是先問「對方是不是很害怕」,也不是只問「我有沒有性方面的想法」,而是要逐項檢查:法律規定的犯罪要件,是否真的能由現有證據證明。《跟蹤騷擾防制法》是為了保護人民的人身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而制定。跟蹤、守候、反覆傳訊息或透過網路干擾他人的行為,如果已經超出正常社交或法律上可容忍的範圍,確實可能產生刑事責任。

     

    但是,現行跟騷法的部分規定仍有概念較抽象、判斷標準不夠明確,或不同法律效果容易混淆的問題。這些不是所謂「鑽法律漏洞」,而是刑事辯護律師在個案中必須提出、要求檢察官及法院具體說明的法律爭點。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現行法下較重要的規範空間,說明被告可以如何從證據與構成要件切入,爭取不起訴、無罪,或在不同案件情況下評估其他程序上的處理方向。

     

    一、先了解跟蹤騷擾罪必須符合哪些要件

    依現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跟蹤騷擾行為必須是對特定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反覆或持續實施下列八類行為之一:

    ■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盯梢、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經常活動的場所。

    ■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的言語或動作。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而且,行為還必須同時具有下列特徵:

    ■ 反覆或持續;

    ■ 違反對方意願;

    ■ 與性或性別有關;

    ■ 使對方心生畏怖;

    ■ 足以影響對方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只要其中一個重要要件無法證明,就可能影響跟蹤騷擾罪是否成立。刑事案件不能因為行為「看起來不妥」、「讓人感到不舒服」,就直接跳過全部法律要件。

     

    二、第一個規範空間:「與性或性別有關」沒有明確列出判斷標準

    「與性或性別有關」是現行跟騷法最重要,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構成要件之一。

    法律條文本身沒有完整定義:什麼程度的情感糾紛算與性或性別有關?什麼樣的權力關係算性別控制?一般的報復、爭吵、債務糾紛、職場衝突、鄰里糾紛,何時會轉變成跟騷法所要處理的性或性別相關行為?

    實務上,法院可能從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 雙方是否曾有戀愛、追求或親密關係;

    ■ 是否有分手後要求復合、占有或情感控制的情形;

    ■ 行為是否涉及性別羞辱、性別歧視或性報復;

    ■ 雙方是否存在主管與部屬、師生、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等權力差異;

    ■ 行為人是否透過掌握對方行蹤、社群或生活圈,形成實質控制;

    ■ 所有行為放在一起看,是否呈現追求、控制或性別壓迫的模式。

    ➡︎ 也就是說,「與性或性別有關」不必然等同於行為人想與對方發生性關係。被告只說「我沒有性慾或性要求」,並不一定足夠。但相反地,檢察官也不能只因被害人是女性、雙方曾經交往、兩人有衝突,或某一句話聽起來不禮貌,就直接推論這項要件成立。

     

    律師可以怎麼主張?

    辯護律師可以要求檢察官具體說明:

    ■ 本案所謂的「性或性別關聯」到底存在於哪一個行為?

    ■ 是由哪些訊息、言語、影像或證人證詞推導出來?

    ■ 行為人的真正爭議背景,是情感追求、性別控制,還是單純的工作、金錢、鄰里或契約爭議?

    ■ 是否只是因為被害人感到害怕,就反過來推論行為一定具有性或性別關聯?

    ■ 所謂權力不對等是否有具體事實,而不是抽象貼標籤?

    較精確的辯護方式,不是只說「我沒有性意圖」,而是主張:

    「本案行為的起因、內容、對象及雙方互動,均有可被客觀資料驗證的非性或非性別爭議背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不能以被害人的主觀恐懼或雙方曾有關係,取代這項犯罪要件的證明。」

     

    三、法院見解並不完全一致,律師要正面處理有利與不利裁判

    在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中,法院雖認為「與性或性別有關」可以包含權力、控制或不平等關係,但回到該案具體事實後,仍認為鄰里間的資源回收噪音及不滿報警,難以認定是出於迷戀、追求、階級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因此維持無罪判決。

    這個判決可作為辯護上的重要參考:行為造成對方不安,並不當然代表行為具有性或性別關聯;法院仍須分析行為的起因、內容、時間、頻率及雙方關係。

    不過,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刑事判決,也採取較寬廣的理解,指出「與性或性別有關」不只限於性本身,也可能包括利用性或性別上的不平等地位,對被害人實施跟蹤騷擾。

    ➠ 因此,律師不能只引用一個有利判決,就忽略不利見解。真正的辯護工作,是把本案事實與裁判中的關鍵差異具體指出:本案是否真的存在追求、占有、性報復、性別羞辱或控制關係?還是只有表面相似,實際上是完全不同的糾紛?

     

    四、第二個規範空間:「反覆或持續」沒有法律明定次數與期間

    現行條文使用「反覆或持續」,但沒有規定必須發生幾次、持續幾天,或達到多少則訊息,才算符合要件。

    這種彈性可以讓法律處理不同類型的跟騷行為,卻也會造成被告無法事先清楚預測:究竟一次聯絡、數次訊息、同一天大量傳訊,或不同日期於同一地點出現,應如何區分?

    律師可以檢查哪些問題?

    ■ 起訴書列出的每一次行為是否確實發生?

    ■ 不同證據是否重複計算同一事件?

    ■ 所謂多次出現,是正常通勤、工作或居住動線,還是專門守候對方?

    ■ 行為之間是否具有連續性及同一目的?

    ■ 有些行為是否是對方邀約、同意或雙方正常往來的一部分?

    ■ 所謂「持續」是否只是把時間很長的單一事件,直接描述成多次行為?

    ■ 是否把不同對象、不同地點及不同原因的事件,勉強拼成一個跟騷行為?

    辯護律師可以主張,法院應逐一確認每一筆指控的時間、地點、行為內容及證據來源,再判斷整體是否達到「反覆或持續」的法律程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現行法不是規定「一定要反覆且持續」,而是「反覆或持續」。例如一次長時間守候、持續傳送大量訊息,不能只因發生在同一天,就當然主張只有一次。

    因此,正確的辯護不是機械地計算訊息數量,而是說明每一次行為的真實背景、彼此之間是否有關聯,以及是否確實是以同一方式對特定人持續施加壓力。

     

    五、第三個規範空間:「違反其意願」沒有規定必須用哪一種方式表示

    跟騷法要求行為違反對方意願,但法律沒有規定對方一定要以哪一種方式拒絕,也沒有規定一定要當面說出「不要再聯絡」才算明確拒絕。這會產生兩方面的爭議。

    ➠ 第一,若雙方過去有正常聯繫、相互邀約或共同工作,被告可以主張特定行為原本是在雙方同意的範圍內進行,不能把後來的所有接觸都一概視為違反意願。

    ➠ 第二,被告不能因為對方沒有當場拒絕、沒有立即封鎖或仍曾禮貌回覆,就當然認為對方同意後續所有行為。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判決指出,監視、跟蹤或守候本來就可能不容易被被害人當下察覺,並不以被害人在行為當下立即知道,或行為人實際接觸被害人為必要。被害人事後知悉並感到不安,仍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其意願。

    辯護應該從「同意的範圍」切入律師可以整理:

    ■ 雙方當時是否有邀約或約定;

    ■ 對方同意的是一次聯絡,還是一段期間的正常工作往來;

    ■ 對方何時明確表示拒絕、封鎖或要求停止;

    ■ 被告是否在收到拒絕後仍繼續聯絡;

    ■ 後續行為是否與原本的交易、工作或訴訟事項有實質關聯。

    這比單純主張「對方沒有說不要」更有意義,也更符合現行裁判對被害人意願的判斷方式。

     

    六、第四個規範空間:「心生畏怖」及「足以影響生活」缺乏明確客觀門檻

    法律要求行為使對方心生畏怖,並且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但現行法沒有明定:恐懼要達到什麼程度?生活受到哪些影響才算足夠?要不要有就醫紀錄、報案紀錄、搬家、轉學或請假,才符合要件?

    在個案中,法院通常會綜合觀察:

    ■ 行為的內容及嚴重性;

    ■ 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距離;

    ■ 是否攜帶危險物品或使用威脅性言語;

    ■ 行為持續的時間及頻率;

    ■ 對方是否更改生活路線、工作安排或社交方式;

    ■ 對方是否報案、封鎖、尋求他人陪同或採取其他防護措施;

    ■ 行為與對方所主張的恐懼及生活影響之間,是否具有時間及因果關係。

     

    辯護律師可以主張什麼?

    律師可以指出,對方感到不高興、厭惡、困擾或生氣,並不必然等同於跟騷法所稱的心生畏怖;對方主觀上感到害怕,也仍要判斷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程度。可以進一步檢查:

    ■ 對方所說的害怕,究竟是由哪一次行為造成;

    ■ 所主張的失眠、焦慮或生活變化,發生時間是否與案件行為相符;

    ■ 是否有其他事件同時造成所謂的生活影響;

    ■ 對方陳述前後是否一致;

    ■ 監視器、訊息、報案內容或第三人證詞能否相互印證。

    但被告也不能自行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門檻,要求對方一定要有精神科診斷、搬家或辭職,才算受到影響。重點是要求檢察官及法院依照具體事實判斷,而不是以單一資料作出過度推論。

     

    七、第五個規範空間:八款行為態樣範圍廣,卻不能只用概括描述定罪

    【 跟騷法第3條 】

    列有八種行為,但其中「干擾」、「其他追求行為」、「其他相類言語或動作」等文字,具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例如:

    ■ 傳訊息是正常聯絡、催促,還是已經變成干擾?

    ■ 到對方工作場所是洽公、取物,還是守候?

    ■ 寄送物品是履行契約,還是違反意願的糾纏?

    ■ 向第三人傳話是法律通知,還是利用親友對對方施壓?

    ■ 發表負面評論是意見表達,還是向特定人告知有害名譽訊息?

     

    辯護律師可以要求逐筆對應法條

    檢察官不能只用「長期騷擾」、「持續糾纏」等結論性語言,還是應具體指出:

    ■ 哪一天、在哪裡、以什麼方式行為?

    ■ 對應第3條第1項的哪一款?

    ■ 行為的對象是否為特定人?

    ■ 行為是否違反對方意願?

    ■ 行為與性或性別的關聯為何?

    ■ 如何造成心生畏怖並影響生活?

    ➡︎ 如果起訴內容把不同時間、不同對象、不同目的的行為全部概括在一起,律師可以要求法院區分,避免以一個模糊的整體印象取代每個犯罪事實的證明。

    對方親友、同事或合作對象是否屬於法律所稱的特定關係人,也需要依第3條第2項的規定具體確認。不能因為被告曾聯絡某人的親友,就直接推論所有聯絡都是跟騷法上的間接騷擾;但如果證據顯示被告是利用第三人迫使主要對象回應,也不能只用「我沒有直接找被害人」免責。

     

    八、第六個規範空間:書面告誡、保護令與刑事犯罪容易被混為一談

    現行制度大致分為三個層次:

    ■ 第一,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

    ■ 第二,符合條件時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

    ■ 第三,行為符合刑法規範時,進入跟騷罪刑事程序。

    這三者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1. 沒有先收到書面告誡,不代表一定不構成犯罪 

    現行跟騷罪條文並沒有規定,必須先收到書面告誡,才可以進行刑事追訴。書面告誡主要是警察機關的行政約制,也與後續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的制度有關。

    因此,被告不能只主張「警察沒有先告誡我,所以我不可能犯罪」。仍然必須回到第3條的實質構成要件。

     2. 收到書面告誡,也不等於法院已經判決有罪 

    書面告誡不是有罪判決。依現行法,對書面告誡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律師可以針對告誡所根據的事件、行為態樣、證據及構成要件,提出具體意見與資料。

    但提出異議不等於可以繼續聯絡、接近或追蹤對方。當事人在等待異議結果時,仍應避免可能被解讀為持續騷擾的行為。

     3. 保護令存在時,要分開處理是否違反命令 

    如果法院已經核發保護令,律師可以針對核發要件、保護必要性、命令範圍及證據提出抗告或聲請變更、撤銷。但在法律程序尚未改變命令以前,不應自行判斷命令無效而違反內容。

    跟騷罪是否成立,與違反保護令罪是否成立,可能是不同的法律問題。不能只用「原本的跟騷罪不成立」作為違反保護令的唯一答辯理由。

     

    九、第七個規範空間:數位證據很容易出現來源、完整性及時間問題

    跟蹤騷擾案件常見證據包括: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截圖、社群貼文、通話紀錄、基地台或定位資料、監視器影像、錄音、電子郵件,以及第三人轉述。

    這些證據不是出現在卷內,就代表已經完整證明犯罪。律師應逐一檢查:

    ■ 截圖是否包含完整對話前後文;

    ■ 帳號是否確實由被告使用;

    ■ 是否能確認訊息傳送時間及接收對象;

    ■ 影像是否經過剪輯,時間是否正確;

    ■ 影片是否有聲音,能否聽見被指控的言語;

    ■ 不同檔案是否其實是同一次事件;

    ■ 第三人是親自見聞,還是轉述對方說法;

    ■ 社群貼文是否明確指向特定人;

    ■ 行為人是否有其他合理、合法的到場或聯絡原因。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0號判決所附原審理由,就曾針對起訴記載的時間與監視器檔案逐一核對,認定部分行為無法由檔案確認,另有行為發生在跟騷法施行以前,不能以法律施行後的刑罰規定回溯處罰。

    因此,律師可以聲請調查原始檔案、完整對話、監視器原始影像、帳號登入紀錄及必要的鑑識資料,並對證據的證明範圍提出爭執。

    但證據不足不等於可以刪除或修改資料。被告應保留手機、原始對話及檔案,不要自行製作對自己有利的假紀錄,也不要與其他涉案人統一說詞。

     

    十、第八個規範空間:法律施行前後的行為,必須分段判斷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2022年6月1日施行。對於施行前的行為,不能以施行後才生效的刑罰規定回溯處罰。

    如果案件中的行為跨越法律施行前後,律師可以要求檢察官及法院分別整理:

    ■ 哪些行為發生在法律施行前;

    ■ 哪些行為發生在法律施行後;

    ■ 施行後的行為是否單獨符合全部犯罪要件;

    ■ 是否只是把施行前的行為與施行後的行為混合描述;

    ■ 行為期間及告訴期間應如何計算。

     

    【 刑法第1條規定 】

    行為的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第2條則處理行為後法律變更的適用問題。

    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應用。不能因為某段行為整體看起來令人不舒服,就將法律尚未生效時的行為一併納入刑事處罰。

     

    十一、如果跟騷法不成立,是否就完全沒有其他法律責任?

    ➡︎ 不一定。

    跟騷法的某一項要件無法證明,可能導致跟騷罪不起訴或無罪,但相同行為仍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例如:

    ■ 刑法恐嚇罪;

    ■ 刑法強制罪;

    ■ 侵入住宅或建築物罪;

    ■ 妨害名譽罪;

    ■ 妨害秘密罪;

    ■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責任;

    ■ 民法侵害人格權或隱私權的損害賠償;

    ■ 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保護令及刑事責任。

    因此,律師在主張欠缺「與性或性別有關」時,也應同時盤點是否有其他罪名或民事風險。對當事人而言,最不利的情況,是只專注於跟騷罪的一個爭點,卻忽略其他指控已經具備證據。

     

    十二、被告收到通知後,刑事辯護律師通常會怎麼處理?

     第一步,確認案件目前位於哪個階段。

    是收到警察通知、檢察官傳票、書面告誡、保護令聲請,還是已經收到起訴書?不同階段的權利、期限及處理方式並不相同。

     第二步,取得完整指控內容。

    不要只依對方口頭轉述或新聞內容判斷。應確認被指控的日期、時間、地點、對象、行為方式、法條及證據。

     第三步,建立完整時間軸。

    把雙方認識、交往、工作、交易、爭吵、分手、報案、封鎖、書面告誡及保護令等事件全部列出,並對照訊息、匯款、通話、影像及證人資料。

     第四步,逐一檢查犯罪要件。

    不能只討論「有沒有性意圖」,而應依序檢查:

    ■ 是否為特定人;

    ■ 是否屬於八款行為之一;

    ■ 是否反覆或持續;

    ■ 是否違反對方意願;

    ■ 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

    ■ 是否造成心生畏怖;

    ■ 是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指控內容是否有完整、合法且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

     第五步,決定辯護目標。

    ➡︎ 如果證據顯示構成要件欠缺,可以主張不起訴或無罪;如果主要爭點是告訴期間、證據能力或程序違法,應及早提出;如果犯罪證據相對明確,則可以在充分了解法律效果後,評估調解、和解、緩起訴或緩刑等可能性。

    這些選擇不能只由律師單方面決定,也不能只對當事人說好聽話。刑事辯護的核心,是在當事人希望爭取的結果與現實上有法律及證據基礎的結果之間取得平衡。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辦案心法 

    跟蹤騷擾案件的辯護,不是教當事人如何規避法律,也不是看到對方提出恐懼,就直接要求被告認罪。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會從案件的完整背景出發,確認本案究竟是情感追求、性別控制,還是工作、債務、契約、鄰里或其他人際衝突;再針對每一個行為及每一份證據,檢查是否真正符合跟騷法的全部要件。

    ➠ 如果「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關聯只是推測,就要求具體說明推論基礎;如果「反覆或持續」是由重複計算或模糊描述形成,就逐筆核對時間與事件;如果數位證據不完整,就聲請調查原始資料;如果涉及書面告誡或保護令,就分開處理其行政、民事及刑事效果。

    ➠ 同時,我們也會誠實提醒當事人:沒有性關係或性慾,不代表一定沒有性或性別關聯;對方沒有當場拒絕,不代表後續行為都獲得同意;跟騷罪不成立,也不代表恐嚇、強制、妨害名譽或民事責任一定不存在。

     

    enlightened 如果您正在搜尋跟騷法律師、跟蹤騷擾罪被告如何辯護,或已收到警察通知、書面告誡、檢察官傳票或保護令文件,建議先保存完整對話、原始檔案及事件資料,並儘早由刑事案件律師協助評估。

     

    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由律師依具體卷證分析案件中的法律爭點與可行處理方向。

    依法辯護,不是替不當行為找藉口;要求每一項犯罪要件都經過具體證明,也不是否定被害人的感受。刑事責任必須建立在明確法律與充分證據上,這正是跟蹤騷擾案件中辯護律師應該守住的界線。

     

    ※ 本文依2026年10月10日查核的現行法規及公開裁判撰寫,作為法律知識與案件初步評估參考。引用之法院裁判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不代表或保證其他案件結果;實際辯護策略仍須依個案完整卷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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