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地方選舉賄選怎麼認定?請吃飯、送禮盒、發現金一定違法嗎?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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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地方選舉將近,賄選查察也成為近期關注焦點。中央社報導,最高檢察署統計至2026年10月19日,全台檢察機關受理妨害選舉案件6,415件,其中疑似賄選2,302件、涉及2,593人;當時已起訴15件、95人。這些是受理及起訴統計,不代表涉案者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
許多人以為賄選一定是當場塞現金,或只要候選人請吃飯、送禮盒就一定違法。實際上,現金、物品、餐飲、旅遊、工作機會、免除債務或其他利益,都可能成為賄選案件的調查內容;但法院仍須判斷利益與選民投票之間是否存在法律要求的關聯,不能只看發生在選舉前或禮物價值多少,就直接認定犯罪。
一、地方選舉賄選的核心:利益是否作為投票交換條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對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約定對方不行使投票權或以一定方式行使投票權,可能成立投票行賄罪。
■ 「行求」是提出利益交換的要求;
■ 「期約」是就利益及投票方式達成約定;
■ 「交付」則是實際給付利益。
法律列出三種行為態樣,不是只有錢已經交到選民手上,才可能涉及犯罪。
最高法院裁判指出,法院會看行為人是否有行賄犯意、提供的利益是否可被理解為換取特定投票方式的對價,以及對象是否有投票權。利益的金額不是絕對標準,應綜合社會一般觀念、給付與收受雙方的認知及其他客觀情況判斷。
判斷時,常見的證據包括候選人或助選人員說過什麼、款項或物品由誰支付、發放對象如何挑選、活動是否一再舉辦、是否有名冊或事後催票,以及收受者是否知道利益與投票支持之間的關係。即使沒有明說「拿了就要投給我」,法院仍可能依整體情況判斷是否有默示的投票交換;反過來說,選前曾經送禮或捐款,也不能單憑時間點就推定行賄。
二、請選民吃飯,一定是賄選嗎?要看餐宴安排與投票請託
一般選舉活動提供簡單餐點或飲水,不會只因為有人免費用餐,就自動成立賄選。風險較高的情況,可能包括透過樁腳鎖定具有投票權的選民,招待免費或自付金額明顯低於成本的餐宴,並在席間或活動前後請求支持特定候選人;若還有名單、款項流向或後續催票等資料,便可能成為判斷利益是否具有投票對價的重要證據。
相對地,若餐宴是平日就持續舉辦的社區活動,參加者不以選民為限,費用由參加者合理分攤,或款項本來就是依照正常習慣支付,這些事實可能支持「一般社交或活動支出」的說法。
不過,活動名稱叫做「聯誼」、「政見說明會」或「志工餐會」,不會單靠名稱決定是否合法;仍要看實際由誰出錢、提供了什麼利益,以及是否用來交換投票支持。
三、送禮盒或發現金,是否一定構成賄選?
現金直接交給有投票權的選民,若同時要求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可能是典型的投票行賄。禮盒、農漁產品、禮券或其他物品,也可能被認為是「其他不正利益」。但若是生日、婚喪喜慶或地方習俗中的禮金、平常就有往來的社團捐助,法院仍會檢視金額是否合乎通常習慣、雙方關係、過去是否也曾有相同往來,以及有沒有要求投票或其他選舉請託。
同樣地,包裝上印有候選人姓名、競選文宣,可能是法院判斷的其中一項資料,但不能代替對行賄犯意和投票對價的證明。
競選團隊若支付的確實是選舉工作報酬,也應能提出實際工作內容、工時、合理薪資計算及付款紀錄;
➡︎ 如果只是以志工、發傳單或工作費為名,實際沒有相應勞務,卻把款項交給選民換取支持,仍可能被認定是掩飾賄選的方式。
四、「30元以下就安全、超過30元就違法」是真的嗎?
➡︎ 不是。
法律沒有規定「30元以下一律合法」或「31元以上一律賄選」的通用門檻。
最高法院已指出,利益金額不能當作絕對標準;法務部長近期也說明,外界常聽到的30元是查察參考,不是超過就必然犯罪,也不是低於就必然無罪。餐點或宣傳品仍須回到投票對價、雙方認知與個案情況判斷。
過去確有個案因宣傳物品價值低、收受者不知有投票交換意思等原因,法院判決無罪;但不能把該案直接當成所有贈品的免責標準。相反地,即使利益金額不高,若有明確換票要求及其他證據,也不能只用「價值不大」就認為一定沒有刑事責任。
五、選民收了好處也可能有刑責,捐助社團還要留意第102條
賄選案件不只行賄者可能被追訴。若有投票權的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答應不投票或以一定方式投票,也可能依《刑法》第143條成立投票受賄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利益不是直接交給個人,而是以贊助社團、協會或其他團體為名,要求團體成員支持特定候選人,還要注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該條處罰假借捐助名義向選區團體或機構提供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以影響其成員投票的行為。
真正基於社團往來或公益目的的捐助,不會只因候選人受益就當然是賄選;仍須查明是否只是借捐助名義交換選票,以及相關人員是否知情、參與。
六、不是候選人本人出面,就一定沒事或一定有罪
第99條的行為人不以已正式登記的候選人為限。候選人、助選人員、樁腳或其他人,如果實際參與行求、約定或交付利益,都可能依其犯意與行為分工接受調查。官方檢察機關說明,賄選判斷也不以選舉公告或候選人登記已完成為必要。
但候選人也不會因為有人以其名義送禮、或候選人最後可能因此得到好處,就當然負刑事責任。
仍須證明本人是否知情、指示、出資或與實際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共同被告各自的角色、通訊內容、金流、收據及證人證述,都要個別檢視,不能只靠職稱、親屬關係或推測代替證據。
七、收到檢警通知或正在規劃選舉活動,應先整理哪些資料?
➠ 如果收到警察或檢察官通知,應保存原始通訊紀錄、匯款及提款資料、收據、活動流程、餐飲或贈品的實際成本、參與者名單,以及實際工作內容與工時紀錄。這些資料有助於釐清利益由誰提供、受領者是否有投票權、款項是工作報酬或一般捐助,還是與投票支持相交換。不要刪除對話、事後補做不實紀錄,也不要和其他人協調不實說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另有自首及偵查中自白的特定減刑或免刑規定,但是否適用,須依行為階段、時間、供述內容及是否因此查獲候選人等要件判斷,不能簡化成「只要認罪就一定減刑」。如果事件已進入警詢或偵查,應在陳述前先釐清所涉款項、物品、投票請託及本人實際角色。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刑事案件,可協助候選人、競選團隊或選民檢視賄選罪構成要件、金流與通訊資料,並就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規劃辯護方向。賄選案件的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與證據;若已收到通知或面臨搜索、約談,宜及早攜帶通知書與相關資料尋求個案法律評估。法規與資料來源
[1] 中央社:九合一選舉查賄逾2300件,檢方追查多元賄選手法
[9] 臺灣高等檢察署:選前接受候選人招待去旅遊,會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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