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裡受刑人每天都要工作嗎?折紙袋、勞作金只有幾百元合法嗎?外役監、自主監外作業與毒品犯資格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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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對監獄生活有一個常見疑問:「受刑人每天都要工作嗎?如果從事折紙袋、組裝或包裝等作業,每月只領幾百元,這樣是否合法?」另外,外役監及自主監外作業與一般監內作業有何不同?毒品案件是否一律不能申請外役監?
先說結論:依現行《監獄行刑法》,受刑人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外,原則上應參加作業;但監獄作業並不是一般勞動契約,受刑人領取的法律用語是「勞作金」,也不是直接按照一般勞工的月薪或最低工資計算。勞作金會受到作業收入、作業成本、實際作業時間及個人勞動能率影響,因此不同作業類型之間可能出現很大的差距。
不過,法律要求受刑人參加作業,也不代表監獄可以無限制要求工作。作業仍然必須符合矯治處遇、復歸社會、健康安全及人權保障的要求。若涉及超時作業、作業傷害、勞作金計算錯誤或不當限制外役監資格,就有進一步檢視及救濟的必要。
一、受刑人為什麼原則上要參加作業?
《監獄行刑法》第31條規定,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外,應參加作業。法律同時要求監獄在安排作業時,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受刑人的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生計,並將適當作業項目納入個別處遇計畫。
這表示監獄作業在法律上不只是單純生產商品,也具有訓練生活規律、培養工作能力及協助復歸社會的目的。作業項目理論上應該與受刑人的身心狀況及出監後生活有所連結,而不是只追求低成本的人力使用。
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的事務,也視同作業。因此,監獄作業不只包括工場內的加工工作,還可能有自營作業、委託加工、舍房作業及視同作業等不同形式。
二、受刑人被要求工作,是否就是違法強制勞動?
這個問題不能只用「是」或「不是」回答。
從現行法律文字來看,受刑人原則上應參加作業,代表作業是刑罰執行及矯治處遇的一環,不是一般社會上由勞工自由選擇雇主的普通工作關係。因此,勞作金的計算方式、工作安排及管理規範,都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勞動契約的所有概念。
但這不表示受刑人的身體、健康及人格尊嚴可以被忽略。《監獄行刑法》第6條明定,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尊重受刑人的尊嚴並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矯治處遇目的的必要限度。
因此,以下幾種情況都可能產生法律問題:監獄未依健康狀況分配作業;要求受刑人從事明顯危險且沒有安全措施的工作;以懲罰或羞辱方式強迫工作;在沒有法定理由下任意延長作業時間;或作業內容與個別處遇計畫明顯不符。
現行法也規定,正常作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正常作業及延長時間合計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且延長作業必須經受刑人本人同意,並給付超時勞作金。
所以,法律上的重點不是「監獄能不能安排工作」而已,而是要進一步確認:作業是否有法源、是否符合個別處遇、是否保障健康安全、是否超時、是否有取得同意,以及勞作金是否依規定計算。
三、為什麼受刑人勞作金可能只有幾百元?
社會上常聽到受刑人每月只能領取幾百元勞作金的說法,這容易讓人以為監獄把受刑人的工資扣除大部分。但現行制度的計算方式比較複雜,不能直接把勞作金理解成一般雇主按月發給的固定薪資。
《監獄行刑法》第36條規定,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並依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則規定,勞作金總額是以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的作業賸餘提撥60%計算。
作業收入可能包括銷貨收入、勞務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作業收入;作業支出則可能包括材料、製造、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換句話說,作業產品售出後,不能把全部收入直接當成受刑人的勞作金,必須先計算作業收入及作業支出之間的差額。
在提撥給勞作金的總額中,現行辦法又區分為兩部分:30%依實際作業時間分配,70%依勞動能率分配。勞動能率可能依完成數量、工作日數或作業性質、難易程度、作業產能及辛勞程度等因素計算。
因此,同一個監獄內不同作業單位的勞作金,也可能因為產品銷售、材料成本、作業人數、工作數量及個人工作時間不同而不同。委託加工的勞作金較低,並不當然代表每位受刑人的金額都一樣;自營作業或自主監外作業的收入,也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受刑人身上。
法務部曾提供的官方統計
在受刑人勞作金憲法案件中,法務部提供給憲法法庭的資料顯示,111年度每月平均勞作金為:委託加工受刑人567元、自營作業受刑人2,820元、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7,363元。
這組數字可以說明不同作業類型之間確實可能有明顯差距。但這是111年度的平均統計,不是2026年所有受刑人的固定金額,也不是每一項加工工作者都必然只領幾百元。
比較精確的說法應該是:部分委託加工或作業賸餘較低的作業,受刑人實際領取的勞作金可能只有幾百元;但個別金額仍須查看該作業單位的勞作金清冊及個人實際作業紀錄。
四、勞作金的60%到底是什麼意思?
《監獄行刑法》第37條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為作業賸餘。作業賸餘中,60%充作勞作金,10%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10%用於受刑人飲食補助,其餘則用於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家屬的補助;如有賸餘,再撥充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這裡的60%不是指受刑人原本應得的工資再被扣掉40%,而是現行法律對「作業賸餘」的分配方式。作業賸餘本身則必須先扣除材料、製造、管理及其他作業支出。
不過,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否足以保障受刑人的工作權、財產權、最低生活需求及復歸社會目的,仍然存在法律及人權上的爭議。憲法法庭目前有受刑人勞作金案件,爭點包括相關規定是否涉及法律明確性、工作權、財產權、保護勞工的基本國策、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
官方案件資料頁面列有相關聲請及公開書狀資料。本文不把聲請人的主張當成已確定的憲法裁判結論;但受刑人勞作金過低所引發的爭議,確實值得從制度設計及個案計算兩個層次分別檢視。
五、折紙袋等委託加工,是否可以合法進行?
現行制度允許監獄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方式安排作業。折紙袋、組裝或包裝等工作,可能屬於委託加工的一種,但是否為合法作業,仍要看監獄與作業協力單位之間的契約、作業安全措施及勞作金計算方式。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要求監獄及作業協力單位注意維護受刑人的健康與安全,並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設備及措施。監獄訂定作業契約時,也應注意作業人數、報酬給付、作業時間,以及缺料停工期間的最低基本報酬。
因此,個案上應確認作業項目是否經合法核准並納入個別處遇計畫,作業場所是否有適當安全設備,委託加工的報酬及作業賸餘是否依規定計算,作業清冊是否經審議並公告,以及缺料或停工期間是否依契約給付最低基本報酬。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依《監獄行刑法》第38條應發給補償金。若發生工作傷害,應保存診斷證明、事故紀錄、工作安排及就醫資料,以便確認是否符合補償規定。
➡︎ 如果只是看到產品上有知名品牌名稱,也不能直接推論該品牌就是直接雇用受刑人的雇主。實際合作關係仍須查閱監獄與作業協力單位的契約及相關文件。
六、外役監、自主監外作業與監內作業有什麼不同?
1. 監內作業
一般受刑人入監後,可能依個別處遇計畫分派至監內工場、舍房或其他作業場所。監內作業可能包含委託加工、自營作業、視同作業及舍房作業。受刑人是否從事特定工種,通常要依健康、技能、刑期、管理需求及個別處遇安排判斷。
2. 外役監
《監獄行刑法》第149條規定,設置外役監的目的,是讓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
外役監不是受刑人只要提出申請就一定可以進入的「半自由」場所,而是要經過遴選。現行《外役監條例》要求受刑人通常須符合有期徒刑執行逾3個月、有悛悔實據、三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全之虞等條件。
外役監條例也列出不得遴選的犯罪類型及其他事由。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法律原則上排除,但第10條、第11條及第14條第3項、第4項犯罪不在排除範圍內。因此,「毒品案件一律不能到外役監」並不精確;仍須確認具體罪名、適用條文及其他遴選條件。
外役監受刑人仍在執行刑期。依規定,符合條件者可以在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但返家探視不等於假釋,也不代表刑期已經停止計算或刑罰責任消失。
3. 自主監外作業
自主監外作業是受刑人自主往返工作地點及監禁處所,監獄不派員戒護的監外作業。這與外役監是不同制度。自主監外作業通常有在監執行逾2個月、刑期或殘刑符合一定門檻及具有參加意願等資格要求。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對毒品案件的規定,原則上不得從事監外作業,但初犯或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1條者不在此限。這和外役監條例的例外範圍不同,因此實務上不能只問「是不是毒品案」,而要進一步確認是申請外役監,還是申請自主監外作業,以及判決所適用的具體法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一定條件時,得申請返家探視。一般來說,必須已從事監外作業滿3個月,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達法定最高分數額80%以上,且沒有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受懲罰;返家探視每月以一次為限,每次最多40小時。
七、接見時間和返家探視不是同一件事
監所不同處遇可能有不同接見及返家探視安排,但「接見」與「返家探視」是兩種不同制度。
依《監獄行刑法》第68條,一般接見原則上是每週一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監獄長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增加或延長。
至於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的返家探視,是另一種處遇措施,必須符合專門規定的作業期間、作業成績及在監行狀條件。返家探視時間可能以小時計算,並不代表一般受刑人每週都可以回家,也不能把特定監所的接見時段直接理解成所有受刑人都適用的福利。
因此,家屬如果想確認接見時間,應以受刑人所在監所最新公告及預約系統為準;如果想確認是否具備返家探視、外役監或自主監外作業資格,則要另外檢視受刑人的刑期、罪名、累進處遇、在監行狀及作業成績。
八、如果覺得勞作金太低或作業安排不合理,可以怎麼辦?
受刑人或家屬若認為勞作金明顯異常,不宜只憑口頭說法就判斷監獄違法。比較有效的方式,是先確認個案資料:作業類型是委託加工、自營、視同作業還是自主監外;實際作業日期及時數;作業單位收入及成本;個人完成數量或勞動能率;以及當月份勞作金清冊的計算結果。
➡︎ 如果是作業時間過長,應確認是否超過每日8小時、是否屬特殊情況、是否經本人同意,以及是否給付超時勞作金。若是作業傷害,應保存診斷證明、事故紀錄、工作安排及就醫資料,確認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38條的補償規定。
➡︎ 如果爭議涉及外役監或自主監外作業資格,應確認監獄是依哪一部法規及哪一款事由作成決定。特別是毒品案件,必須先看判決確定的罪名與條文,不能只以日常用語稱為「毒品案」便認定一定排除。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受刑人及家屬整理裁判書、入監資料、作業紀錄、勞作金清冊、作業契約及監獄處分,釐清爭議究竟屬於勞作金計算、作業傷害、超時作業、外役監遴選,或是自主監外作業資格問題,再依案件階段評估陳情、申訴、行政救濟或其他法律程序。九、結論:監獄作業有法律依據,但不代表受刑人沒有權利
從受刑人入監後的作業安排、勞作金計算,到外役監及自主監外作業資格,現行制度都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受刑人原則上應參加作業,但作業目的除了維持監所運作,也包括教化、職業訓練及復歸社會。
受刑人領取的是依作業賸餘、實際時間及勞動能率計算的勞作金,不是直接按照一般勞工最低工資計算。因此,部分委託加工可能只有幾百元,但實際金額仍要看作業收入、成本及個人作業紀錄。外役監與自主監外作業是不同制度,毒品犯罪也不是完全沒有任何法定例外。
監獄安排作業時仍須尊重受刑人尊嚴、人權、健康與安全。超時作業、作業傷害及勞作金計算錯誤,都可能成為個別法律爭點。真正需要檢視的,不只是受刑人「有沒有工作」,而是這項工作是否有清楚的法律依據、合理的作業安排、安全的工作環境、透明的勞作金計算,以及是否確實有助於受刑人回到社會後重新生活。
十、常見問題
Q1:受刑人是不是每天都一定要工作?
不是毫無例外。依《監獄行刑法》第31條,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參加作業。實際作業仍須依健康狀況、個別處遇計畫及監獄作業安排判斷。
Q2:受刑人每月勞作金只有幾百元,一定違法嗎?
不一定。勞作金不是直接按照一般工資計算,而是依作業賸餘、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計算。金額偏低本身不等於當然違法,但若有未依規定計算、作業清冊不實、契約未給付最低基本報酬,或其他程序及人權問題,就可以進一步爭執。
Q3:折紙袋的品牌公司是不是直接雇用受刑人?
不能只從產品或紙袋上的品牌名稱判斷。監獄作業可能是透過委託加工或作業協力單位進行,實際法律關係要看監獄與協力單位的契約、報酬安排及作業流程。
Q4:毒品案件一定不能去外役監嗎?
不是完全沒有例外。外役監條例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原則排除,但第10條、第11條及第14條第3項、第4項不在排除範圍內;自主監外作業的規定又有不同例外。因此必須確認具體罪名及適用條文。
Q5:外役監是不是等於假釋?
不是。外役監仍然是執行刑罰的場所,受刑人只是經遴選後接受階段性處遇及外役作業。返家探視也不等於假釋或免除刑期。
Q6:自主監外作業是不是可以自由回家?
不是。自主監外作業是受刑人自主往返作業地點與監禁處所,仍須依監獄指定的每日在外時段及報到規定行動。符合額外條件時,才可能申請返家探視,而且有次數、時間及行狀限制。
Q7:受刑人因工作受傷,可以請求補償嗎?
《監獄行刑法》第38條規定,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實際能否請領及金額,仍要檢視事故原因、醫療資料、工作紀錄及法定認定基準。
參考資料來源
[10] 憲法法庭:109年度憲二字第508號受刑人勞作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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