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在場,還會構成公然侮辱嗎?公然、侮辱與告訴實務完整說明
-
商品資訊
目錄
許多人以為公然侮辱一定是當面罵人:被害人站在面前、周圍有人聽見,才算犯罪。現實生活裡更常出現的情況是:當事人已經離開現場,其他人還在討論、轉述或在社群上留言;或是在辦公室、群組、公開場合批評某人,但被批評的人根本不在場。這時候還會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
答案是:被害人不在場,不當然就不構成公然侮辱。
我國實務見解長期認為,只要侮辱行為足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犯罪就可以成立,不以被害人當時在場見聞為必要。不過,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之後,不是所有髒話、負評或當下衝突中的失言,都會被當成公然侮辱罪來處罰。法院還必須看表意脈絡、有沒有故意貶損名譽,以及有沒有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這篇文章把「被害人不在場」這個核心問題說清楚,並一併說明公然侮辱和誹謗的差別、告訴期間、網路留言與辯護時真正會被審酌的事項。
※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原創撰寫,文中法律說明均依現行法規及實務見解整理;撰寫過程僅參考大學開放式課程的相關討論題旨。
一、公然侮辱在罰什麼?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個條文保護的是他人的名譽,尤其是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尊重、不被惡意貶抑的地位。
憲法法庭進一步把名譽權拆成幾個層次:
■ 社會名譽是第三人對一個人的客觀評價;
■ 名譽人格是一個人應受平等對待、不被恣意羞辱的主體地位;
■ 名譽感情則是個人主觀上覺得難不難堪。
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是社會名譽和名譽人格,不包括純粹的名譽感情。換句話說,只是自己聽了不舒服、覺得被戳到痛處,還不一定等於刑法上的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處罰的,通常是沒有指出具體事實、而是用抽象、輕蔑、嘲弄或謾罵的方式貶低他人。方法沒有限制,可以是言語、文字、圖片、表情或舉動。例如當眾罵人「畜生」「垃圾」,或在公開場合對人比出明顯羞辱的動作,都可能落入這個範圍。相對地,如果已經指出具體事情,例如「他偷公司錢」「他外遇」,比較可能要另外討論是不是誹謗,而不是只看公然侮辱。
二、被害人不在場,為什麼還可能成立?
許多當事人最容易誤會的一點,就是以為公然侮辱一定要當面罵、被害人一定要當場聽到。其實公然侮辱的「公然」,重點不是被害人有沒有聽到,而是這個侮辱行為有沒有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司法院舊解釋已經說明: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後來的法院實務也持續採取這個見解。也就是說,法律要防止的,是一個人的人格評價在公開環境中被貶損;即使本人當時不在,只要第三人已經能夠見聞,名譽受到攻擊的狀態就可能已經發生。
用生活例子來看,會比較清楚。
➡︎ 同事剛離開會議室,其他人開始用穢語嘲笑他的私生活。被害人當下沒聽到,但在場已有多數人聽見,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 在臉書、Threads、公開社團或可被轉傳的群組罵特定人「智障」「賤人」。被害人當下沒有上線,甚至事後才被朋友截圖告知,也不當然因此就不構成犯罪。網路空間本來就容易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 在里民大會、校園、店門口或馬路上當眾辱罵某人,被害人人已經走遠,路人仍聽得到,重點同樣是有沒有公然,而不是被害人有沒有轉身聽見。
反過來說,如果兩個人關起門來互罵,沒有第三人能夠見聞,通常就缺少「公然」;這時候即使用詞很難聽,比較可能是民事名譽爭議,或根本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私密一對一通訊、只有雙方看得到的私訊,原則上也比較難直接論以「公然」。但如果私訊內容隨後被公開張貼、轉傳到公開群組,後續的公開散布仍可能獨立構成問題。
所以,正確的法律判斷順序不是先問「對方有沒有在現場」,而是先問:這句話、這則留言、這個舉動,當時有沒有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機會看見或聽見? 如果有,被害人在不在場,通常不是阻卻犯罪成立的關鍵。
三、「公然」要幾個人才算?一定要真的有人聽到嗎?
「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實務上強調的是「得以」見聞,不一定要證明當時已經有人實際聽到、看完,更不一定要湊滿某個固定人數。
不特定人,指的是身分不特定、可能繼續增加或改變的人,例如路人、網路上不特定瀏覽者。多數人則要看具體情境是否已經達到公開程度。三五個同事在開放辦公室大聲辱罵、在店裡對客人公然嘲笑、在可被外人聽見的騎樓互罵,都可能被認定為公然。反之,家庭內部、極少數特定親友之間的私下抱怨,通常較難構成公然。
網路讓這個要件變得更容易成立。公開貼文、公開留言、沒有隱私設定或實際上可被轉傳擴散的內容,常常被認為屬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即便當下按讚、留言的人不多,也不等於當然不公然。憲法法庭後來也特別提醒,透過網路或電子通訊散布的侮辱言論,因為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對名譽的影響往往比當街一句氣話更大。
四、不是被害人不在場就一定有罪:憲判之後還要再過幾關
被害人不在場,只能說明「公然」這個要件不一定因此欠缺。它不能推出「只要背後罵人就一定有罪」。113年憲判字第3號明確限縮了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法院不能只因為用了髒話、負面詞彙,就把案件當成髒話罪來辦。
憲法法庭認為,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的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再權衡這句話對他人名譽權的影響,以及它是不是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是不是文學藝術表現,或有沒有學術、專業上的正面價值。必須在個案中足以認為他人的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的言論自由,才適合用刑法處罰。
這段話對「被害人不在場」的案件特別重要,因為背後議論、轉述、網路酸文,很容易看起來像公然,但未必都達到應動用刑法的程度。實務上至少還要再看幾件事。
➡︎ 有沒有故意貶損他人名譽。衝突中衝口而出、習慣性口頭禪、短暫失言,和反覆、持續、針對特定人人格的恣意謾罵,不能一概而論。
➡︎ 有沒有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造成一時不悅,和足以對他人心理狀態、生活關係或人格尊嚴造成明顯不利影響,是不同層次。公然侮辱罪不是用來保護每一種被戳到的主觀感受。
表意脈絡是什麼。私人恩怨互罵、鄰里停車糾紛中的一句國罵,和透過網路公開羞辱、針對性別、身心障礙或其他弱勢身分反覆貶抑,法院權衡的結果會差很多。對公共事務、公眾人物、自媒體內容的負評,也必須把言論自由一併放進來看,不能只看用詞難不難聽。
因此,被害人不在場的公然侮辱,正確說法是:不在場不構成免責;但公然之後,仍要通過侮辱、故意、可合理忍受範圍及言論自由權衡。 律師在辯護或告訴時,真正要處理的往往是後段,而不是只停在「對方當下有沒有聽到」。
五、公然侮辱和誹謗差在哪裡?
很多人把「被罵」全部叫做公然侮辱。法律上兩者不同。
➡︎ 公然侮辱通常沒有指出具體事實,而是抽象謾罵、嘲弄、輕蔑。例如「你就是垃圾」「變態」「智障」。重點是公開貶損人格評價。
➡︎ 誹謗則是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情。例如「他侵占公款」「他偷拍同事」。刑法第310條另外規定,能證明為真實者原則上不罰,但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善意發表言論,若屬於自衛自辯、職務報告、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或對會議、法院、公眾集會記事的適當載述,也可能不罰。
被害人不在場時,兩種罪名都可能成立,因為誹謗同樣不要求被害人當場聽見。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公開場合或網路上先用髒話罵人,接著又講出具體指控。這時候告訴人可能同時主張公然侮辱和誹謗,法院則要分別看有沒有具體事實、能不能證明真實、是不是可受公評之事。
對被告來說,把案件往「適當評論」或「沒有指摘具體事實、只是情緒發言且未達刑法處罰程度」去說明,和只抗辯「對方當時不在場」,方向完全不同。後者通常很難成功。
六、被罵的人可以怎麼處理?被控的人可以怎麼辯?
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追訴。告訴有法定期間,原則上應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告訴期間,即使內容再難聽,刑事程序也無法再進行。告訴前先蒐集證據很重要,包括錄音、監視器、群組截圖、公開貼文網址、在場證人及前後文脈絡,因為法院後來要看的不是單一字句,而是整個表意情境。
➠ 如果您是被害人,重點通常不是證明「我當下有聽到」,而是證明這段言論確實針對可得特定的人、處於公然狀態,並且已經達到貶損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程度。尤其是網路留言,應保留原始畫面、帳號、時間及擴散情形,避免只保存被截得很片段的一句話。
➠ 如果您是被告,較有意義的抗辯通常包括:當時並非公然,例如僅私密對話;言論並非針對告訴人,見聞者無法特定對象;沒有貶損名譽的故意,只是衝突中的衝動或口頭禪;依表意脈絡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屬於公共事務、專業評論或文學藝術表現,名譽權不應當然優先於言論自由。單純主張「他當時不在,所以我沒犯罪」,幾乎無法成為有效防線。
這類案件也常伴隨民事請求。即使刑事上因為憲判後的權衡而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民事上仍可能成立不法侵害名譽的損害賠償。憲法法庭也提醒,民事認定侮辱的標準,並不當然等同刑事公然侮辱罪。
七、網路時代為什麼「不在場」更常見,也更容易被提告?
過去公然侮辱多半發生在市場、鄰里、校園或職場口角。現在更多爭議來自群組、留言板、短影音和公開貼文。被害人往往是事後才看到截圖,也因此更容易產生「我不在場,他憑什麼告我」或「我當下沒聽到,是不是就不能告」的誤會。
網路案件有幾個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公開平台上的文字會留下紀錄,持續可被點閱,損害可能比當街一句話更久。
帳號暱稱、頭像、前後文和標註對象,都可能讓「沒有指名道姓」仍然可以被特定為某人。轉貼、分享、公開回應,也可能讓原本較私密的內容變成公然。憲法法庭認為,這類具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的侮辱,情節較嚴重時,才比較適宜考慮拘役,而不是一律用最重的人身自由刑。
因此,無論是想提告還是擔心被告,都不應只圍繞「在不在場」打轉,而要把場合是不是公開、對象能不能特定、損害有沒有擴散、以及整段話在當下語境中到底在表達什麼,一併看完。
八、常見問題
Q1:背地裡罵人,被害人當下沒聽到,是不是就不算公然侮辱?
不一定。法律不以被害人在場見聞為必要。只要侮辱行為足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使被害人當時不在,仍可能成立。真正要再問的是,這句話有沒有公然、是不是侮辱,以及有沒有達到刑法應處罰的程度。
Q2:只有兩三個朋友在場,算公然嗎?
要看能不能達到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程度。封閉空間裡少數特定人的私下抱怨,通常較難構成公然;開放場合、可能被外人聽見,或內容隨後被公開傳播,判斷就會不同。沒有固定的「一定要幾個人」公式。
Q3:在LINE群組或臉書留言罵人,算公然侮辱嗎?
有可能。公開頁面、可被轉傳或成員不特定的群組,很容易被認為屬於公然。私密一對一對話原則上較難直接論以公然,但一旦被截圖公開張貼,後續公開行為仍可能出問題。就算成立公然,也還要通過憲判所要求的脈絡權衡,不是每則髒話留言都當然有罪。
Q4:當下互罵時隨口說出髒話,一定有罪嗎?
不一定。憲法法庭強調,不能脫離語境,只因用詞粗鄙就成立公然侮辱罪,否則法條會變成髒話罪。衝突中的短暫失言、非反覆持續的恣意謾罵,未必足以貶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也不一定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Q5:公然侮辱要不要對方提告?多久以內要告?
要。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原則上應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超過告訴期間,即使內容構成公然侮辱,檢察官也不能再追訴。
Q6:被罵很難堪,但檢察官說這只是名譽感情,是什麼意思?
憲法法庭認為,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是社會名譽和名譽人格,不包括純粹主觀上的名譽感情。只是自己覺得被刺傷、聽了不舒服,還不一定等於刑法上應處罰的侮辱。民事上仍可能另外請求。
Q7:如果我想提告或被控公然侮辱,律師通常會先看什麼?
通常會先確認有沒有告訴期間、場合是否公然、對象能否特定、言論是抽象謾罵還是具體事實、表意脈絡是否屬於私人衝突或公共評論,以及截圖、錄音、證人和前後文能不能支持或推翻「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被害人不在場這件事,本身很少能單獨決定輸贏。
九、結語
被害人不在場,不能當成公然侮辱的免死金牌。我國實務向來認為,公然侮辱只須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不以被害人當時見聞為必要。背後議論、轉述、公開留言,都可能符合這個要件。
但這也不表示所有不在場的辱罵都會被判有罪。113年憲判字第3號之後,法院必須回到整段話的脈絡,判斷有沒有故意貶損名譽、有沒有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以及名譽權是否應優先於言論自由。對當事人來說,真正有用的準備是保存完整語境與證據,而不是只爭執「當下有沒有聽到」。
若您因職場、鄰里、網路留言或公開場合的言論,正考慮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或已經收到通知、傳票,建議儘早把對話紀錄、截圖、公開連結及事發經過交給律師檢視,確認本案比較接近應予處罰的公然貶損,還是憲判後不應再以刑法介入的私人口角。※ 法律提醒:本文是一般法律知識說明,不代表對任何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是否成罪應依個案表意脈絡、證據及最新實務見解判斷。若已涉及告訴、偵查或審判,應儘速尋求律師協助。
參考資料與法規來源
1.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至第314條
2. 大學開放式課程(僅參考題旨)
3.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一)】
5. 司法院解釋及後續實務見解:公然侮辱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了解更多】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