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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緝怎麼辦?什麼情況會被通緝、如何撤銷通緝,以及通緝身分返台的機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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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收到法院或地檢署傳票後,因為工作、出國、搬家、生病或一時疏忽沒有到庭,事後才發現自己可能已經被通緝。也有人是在判決確定後,沒有依執行傳票指定的時間到地檢署報到,直到返台或辦理出境時,才知道自己已經成為通緝對象。

    「通緝」不是一種刑罰,也不等於法院已經認定被告有罪,而是法院或檢察機關為了讓逃亡、藏匿或無法到案的刑事被告、受刑人到案所採取的強制處分。不過,一旦通緝成立,警察等司法警察機關就可能在臨檢、交通查驗、機場入出境或其他接觸身分資料的場合將人逮捕,並解送發布通緝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處理。

     

    一、什麼是通緝?被通緝是否代表已經有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予通緝。通緝後,法院或檢察機關會以通緝書通知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也會公告。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以拘提或逕行逮捕被告;案件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依法請求司法警察逮捕,或在符合法定條件下逕行逮捕後送交司法機關。

    通緝的對象原則上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受刑人,可能出現在偵查中、法院審理中,或判決確定後的刑事執行階段。民事案件的被告,不會因為沒有出庭而受到刑事通緝;刑事案件中的告訴人、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也不是當然可以被通緝的對象。不過,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面臨罰鍰或拘提,這與被告通緝是不同制度。

    因此,被通緝不等於已經被判有罪。如果通緝發生在偵查或審判階段,案件仍可能尚未判決,當事人仍然享有無罪推定及防禦權。被通緝所代表的是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先把人帶到案,讓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得以繼續進行。

     

    二、什麼情況下可能被通緝?

     1. 收到合法傳票,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 

    刑事被告有接受檢察官或法院訊問的義務。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或檢察官可以先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將被告拘提到案。若拘提無法執行,或被告已經逃亡、藏匿而無法找到,後續就可能發布通緝。

    實務上常見的流程是:

    傳票送達 → 被告未依期到庭 → 核發拘票拘提 → 拘提不到或無法查獲 → 發布通緝。

    但這個流程不是絕對固定的每一個案件都必須依序進行。若司法機關已掌握被告逃往海外、住址不明或行蹤不明等情況,可能不必等待多次傳喚,就依個案情形採取較迅速的強制到案措施。

     2. 沒有所謂「一定要兩次不到才會被通緝」

    社會上常流傳「第一次開庭不到沒關係,一定要兩次或三次不到才會被通緝」的說法。這並不是法律規定。

    法律沒有要求法院或檢察官一定要傳喚兩次,才可以拘提或通緝。只要傳喚程序合法,被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就可能被拘提;如果進一步符合逃亡或藏匿的要件,或拘提無法執行,就可能發布通緝。不過,這也不代表被告只要一次沒有到庭,就必然會立刻被通緝。法務部對檢察機關的辦案注意事項要求,不能只因傳喚一次不到,就直接認定當事人已經逃匿;仍應查明住居所變更情形,並儘量先行拘提,確實無法拘提時再考慮通緝。

    因此,正確的理解是:一次不到庭不代表必然馬上通緝,但一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已經可能造成拘提風險,也不能把「兩次傳喚」當成安全門檻。

     3. 被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後逃避程序 

    如果被告原本已經具保、責付或受限制住居,卻離開居所、拒絕配合傳喚,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法院或檢察官的程序,司法機關會先查尋、通知具保人或責付人協助交案。被告仍未到案時,可能進一步發布通緝;具保人也可能面臨保證金被沒入的風險。

     4. 明確逃亡、藏匿或行蹤不明 

    通緝的核心不是單純「犯了罪」,而是被告沒有在司法程序中到案,並且出現逃亡、藏匿或無法查找的情況。例如已知被告出國後拒不返台、刻意搬離住址且不陳報、長期無法聯絡,或拘提人員前往住址卻始終無法找到人,均可能成為判斷逃亡或藏匿的重要事實。

     5. 判決確定後,沒有依執行傳票到案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案件會進入執行階段。受刑人如果沒有被羈押,檢察官通常會寄發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到地檢署報到,辦理入監、易科罰金、罰金繳納或其他執行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受刑人經判處罰金以外的主刑,於執行時原則上應先傳喚;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法律也規定,檢察官得依相關規定逕行拘提,並依第84條通緝。換句話說,沒有依執行傳票到案,也可能被通緝。

    這類通緝與審判中通緝不同。審判中通緝的主要目的,是把被告帶回法院或地檢署處理尚未終結的刑事程序;執行通緝則通常是為了讓已判決確定的受刑人到案接受刑罰執行。撤銷執行通緝,不代表刑期自動消失,也不代表判決重新審理。

     

    三、沒有收到傳票,也可能被通緝嗎?

    收到傳票是判斷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事項,但「本人沒有親手拿到傳票」不一定就代表司法機關沒有合法送達。刑事文書可能依法律規定送達到戶籍地址、住居所、指定送達處所或合法的代收人。若搬家後沒有向法院或檢察官陳報新的住址,可能因此漏收傳票。

    臺灣高等檢察署提醒,被告如果沒有住在戶籍地,應主動向法院或檢察官陳報現居地址或指定送達處所;人在海外時,也可以陳報出國期間及返國時間,以便安排後續訊問。若長期不更新資料,司法機關可能在文書無法送達、拘提無著後,認定有逃亡或藏匿疑慮。

    如果當事人確實沒有合法收到傳票,或傳票寄送地址有錯誤,應儘速由律師協助調閱送達證書、拘票及通緝書,確認是否存在送達不合法、同姓名誤列或其他程序問題。法務部的通緝案件注意事項也要求,當事人如果主張應撤銷通緝而尚未撤銷,或有原裁判送達不合法、姓名相同、重複偵審或執行等情形,檢察官應查卷處理。

     

    四、如果已經被通緝,怎麼樣才可以消除通緝?

    日常所說的「消除通緝」,在法律上通常是指由原發布通緝的法院或檢察機關作成撤銷通緝的處分。當事人不能只把網路公告資料刪除,也不能單純向戶政、移民署或警察機關要求把紀錄消掉;原則上必須由發布通緝的機關處理。

     1. 自動投案或由律師陪同到案 

    通緝中的人可以主動聯繫發布通緝的法院、地檢署或承辦股,確認案號、通緝原因及到案方式,並視情況由律師陪同到案。若人在海外,最好不要直接搭機返台後才第一次處理,而應先讓律師確認是哪一個機關、哪一個案號發布通緝,以及返台後是由法院或地檢署處理。自行到案不等於案件會立即結束,但能避免在住家、工作場所或機場被突襲逮捕,也可以先釐清是否有其他案件同時通緝。通緝人到案後,原承辦機關會依法訊問並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2. 被警察或其他司法警察逮捕後歸案 

    如果通緝人在臨檢、交通查驗、機場或其他場合被查獲,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逮捕並解送發布通緝的法院或檢察機關。到案後,機關會先確認人別及通緝案件,再依案件性質進行訊問或移送。

     3. 通緝原因消滅後,由機關撤銷 

    刑事訴訟法規定,通緝在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立即撤銷。法務部的規定也明確列出,通緝人經緝獲歸案或自行投案,通常就是通緝原因消滅的情形;檢察機關應辦理撤銷通緝,並發給歸案證明書。

    因此,實務上常見的處理結果是:

    到案或被查獲 → 機關確認身分及案件 → 訊問或執行處理 → 撤銷通緝 → 發給歸案證明書。

    法務部規定,通緝人歸案後,不論最後是具保或羈押,原則上都應即時撤銷通緝並發給歸案證明書。

     4. 發現通緝錯誤或程序有問題時,聲請撤銷通緝 

    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被誤列為通緝對象,例如姓名相同、身分辨識錯誤、原裁判沒有合法送達、同一案件重複通緝,或通緝原因已經不存在,可以向原發布機關提出聲請撤銷通緝,並檢附身分證明、送達資料、判決書、執行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據。

    法院或檢察機關是否撤銷,仍須依卷證審查。不能只憑當事人主張「我不知道有這個案件」就當然撤銷,但若確實存在送達或身分錯誤,應儘速提出資料,避免繼續受到錯誤通緝的影響。

     5. 有多件通緝時,撤銷一件不代表全部消失 

    有些人以為到一個地檢署報到後就已經「解除通緝」,但實際上可能同時存在法院通緝、偵查通緝或其他地檢署的執行通緝。法務部注意事項要求,偵查案件與執行案件應分別處理;同一人如果有數個通緝案件,歸案後也要逐一確認是否仍有其他機關的通緝。

    因此,拿到一份撤銷通緝或歸案證明後,仍應確認是否還有其他案號、其他法院或其他地檢署的通緝。若要出國,還要另外確認是否仍有司法限制出境或其他出境管制。

     

    五、通緝身分從海外返台,機場會遇到什麼程序?

    以下說明主要以「在臺灣設有戶籍的國民」返台為前提。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可能涉及不同的入境及收容規定,不能完全套用國民返台流程。

     第一步:抵達機場並接受入境查驗 

    國民入出國必須經移民署查驗;設有戶籍的國民入出國原則上不須另外申請許可,但入境仍須接受查驗。移民署會核對護照、身分及入出境資料,也會依規定查詢相關列管資料。

    ➡︎ 如果系統顯示返台者是國內刑事通緝對象,移民署不是把人當成一般旅客直接放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國民在通緝中屬於應禁止出國的情形;移民署在查驗時發現通緝,入國時查獲也同樣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

    這裡要特別區分「入境」與「逮捕」:對設有戶籍的台灣國民而言,通緝主要會造成出境限制,但返台後仍可能因通緝身分被逮捕。換句話說,可以返台,不代表可以不受司法處理地離開機場。

     第二步:移民署通知機場或轄區警察機關 

    內政部規定,移民署發現不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違規的通緝犯時,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派員處理;在國際機場發現列管的拘提、逮捕或涉刑案待查對象時,也會依案件管理機關通知機場警察刑事單位接辦。

    因此,實際上可能出現的情況是:返台旅客在護照查驗櫃檯或後續查驗區被請求稍候,移民署人員通知航警或其他管轄司法警察到場,並進一步核對身分、案號及通緝資料。這段等待時間會受到班機抵達時間、機場警力、通緝機關所在地及案件數量影響,法律並沒有固定每個案件必然花費的時間。

     第三步:司法警察確認身分並執行逮捕 

    警察到場後,通常會核對護照、身分證、指紋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料,確認被查獲者就是通緝書所載的人。確認無誤後,會依通緝書及相關程序執行逮捕,並製作必要的到案或移送文件。

    通緝中的人應保持冷靜,清楚表明希望通知律師及家屬,並在訊問前確認自己被通緝的機關、案號、案由及到案處所。刑事被告在訊問時享有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

     第四步:依案件類型移送法院或地檢署 

    ➡︎ 如果是偵查中或審判中的通緝,通常會解送發布通緝的地檢署或法院。到案後,法院或檢察官會進行必要訊問,再依案件狀況決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羈押或其他處置。是否可以交保,必須視犯罪嫌疑、逃亡風險、串證或滅證疑慮,以及案件所處階段個別判斷,不能因為主動返台就保證一定交保。

    ➡︎ 如果是判決確定後未到案執行的通緝,通常會由檢察署執行科或相關執行單位處理。接下來可能是入監執行、繳納罰金、聲請易科罰金、辦理分期或依法聲請停止、延期執行;是否能採取替代執行方式,取決於判決內容、刑度、罪名及個案條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的官方問答也說明,受刑人因未到案執行而被通緝,現已到案後,可以具狀聲請撤銷通緝,但仍須接續處理刑罰執行問題。

     第五步:撤銷通緝及發給歸案證明 

    通緝人被查獲或自行到案後,原發布機關應依法處理撤銷通緝。檢察機關的現行注意事項要求,通緝到案後應即時處理,並在歸案後即時撤銷通緝、發給歸案證明書。

    ➡︎ 但如果返台者同時被數個法院或地檢署通緝,機場處理完其中一件,不代表所有通緝都已撤銷。此時應請律師或家屬協助確認每一個通緝案號,並取得完整的撤銷或歸案文件。

     

    六、返台前可以先做哪些準備?

     1. 先確認通緝機關及案件類型 

    可以先使用警政署的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系統作為初步查詢工具,但官方也提醒,網路公告與通緝機關最新發布的通、撤緝資料可能存在時間差;如果查詢結果與本人掌握的案件不一致,仍應直接向原發布的法院或地檢署確認。

    最好先整理下列資料:身分證、護照、判決書或起訴書、傳票或執行傳票、過去的具保資料、醫療證明、工作或居住資料,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案號。

     2. 由律師先向發布機關確認到案方式 

    如果人在海外,建議返台前先由律師聯繫承辦書記官、檢察署執行科或承辦檢察官,確認通緝原因、是否有多案通緝、返台後應解送的機關,以及是否可以安排自動到案。

    這樣做的目的,不是規避機場查驗,也不是保證到案後一定不被羈押,而是先把案件資料與到案安排釐清,避免返台後才在機場臨時處理多個未知案件。

     3. 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時,保留證明 

    如果過去沒有到庭是因為住院、重大疾病、交通事故、天災、遭羈押於其他案件,或其他客觀上不能到庭的原因,應保存診斷證明、住院紀錄、交通事故資料、出入境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這些資料可能影響法院或檢察官對未到庭原因、逃亡可能性及後續強制處分的判斷。

     4. 不要只處理一個案號 

    通緝可能來自法院、偵查中的地檢署,或判決確定後的執行地檢署。返台前應確認是否有其他案件尚未結案、是否仍有執行傳票、是否有限制出境或護照註記。只撤銷一個案號的通緝,未必能解決所有法律問題。

     

    七、常見問題

     Q1:第一次開庭沒有到,就一定會被通緝嗎?

    不一定。一次未到庭不會自動等同通緝,但如果傳票已合法送達、沒有正當理由、後續拘提無法執行,或司法機關認定有逃亡、藏匿情形,就可能被通緝。法律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兩次不到才可以拘提或通緝。

     Q2:我沒有收到傳票,為什麼還會被通緝?

    可能涉及送達地址、戶籍遷移、合法代收、公告送達,或司法機關是否有其他到案通知。應調閱送達證書、傳票、拘票及通緝書,確認程序是否正確,而不是只憑記憶判斷自己有沒有拿到文件。

     Q3:被通緝後主動投案,會不會一定被羈押?

    不一定。偵查或審判中的通緝,法院或檢察官仍會依個案判斷是否有羈押必要,也可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主動到案不代表一定交保,但可讓當事人事前準備到案資料及辯護方向。

     Q4:判決確定後因沒有去執行而被通緝,投案就不用坐牢嗎?

    不一定。到案後通常會撤銷通緝,但刑罰執行仍要繼續。是否可以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分期繳納、延期或停止執行,要依判決刑度、罪名及法律條件個別判斷。

     Q5:人在國外被通緝,回台會不會在機場被抓?

    有可能。台灣國民返台時仍須接受移民署查驗;如果入境查驗發現通緝,移民署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返台前應先查清楚通緝機關及案號,並安排律師協助後續程序。

    Q6:通緝撤銷後,網路上還查得到資料,是否代表沒有撤銷?

    不一定。網路公告與司法機關最新通、撤緝資料可能有時間差。最可靠的方式,是向發布通緝的法院或地檢署確認,並保留撤銷通緝書或歸案證明書。

     Q7:通緝撤銷後可以立刻出國嗎?

    不一定。通緝撤銷與限制出境是不同問題。即使通緝已撤銷,如果仍有司法機關限制出境、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其他法定出境限制,仍可能無法出國。返台後應一併確認通緝、限制出境及護照狀態。

     

    八、結語:知道被通緝後,越早處理越能降低返台風險

    通緝不是判刑本身,但會讓當事人在日常生活、出國、返台、住宿登記、交通查驗或接觸警察機關時面臨被查獲及解送的風險。尤其是判決確定後未到案執行的案件,撤銷通緝並不等於刑罰消失;偵查或審判中的通緝,也不等於案件已經確定有罪。

    如果發現自己或親友可能被通緝,建議先確認發布機關、案號、通緝原因及案件階段,再決定是向法院或地檢署陳報到案、由律師陪同投案,或安排返台後的機場及移送程序。若過去未到庭有正當理由,也應儘速準備證明文件,爭取法院或檢察官正確了解未到案原因。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當事人釐清通緝原因、確認是否有多案通緝、調閱相關程序資料,並依案件是在偵查、審判或刑事執行階段,規劃自動到案、返台、機場查驗、具保、羈押抗辯或刑事執行的處理方向。實際法律效果仍須依個案卷證、通緝機關及最新程序狀態判斷。

     

    ※ 法律提醒:本文是一般法律知識說明,不代表對任何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通緝、逮捕、羈押、具保、限制出境及刑事執行均涉及人身自由,若已收到傳票、執行傳票或發現可能被通緝,應儘速向律師或原發布機關確認。

     

     

    參考資料與法規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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