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案件沒有適用刑法第59條,可以上訴三審嗎?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判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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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判決的結果
- 二、刑法第59條到底在規定什麼?
- 三、加重詐欺法定刑最低1年,刑法第59條有什麼作用?
- 四、本案為什麼會涉及刑法第59條?
- 五、被告有前科、否認犯罪或未到庭,還能主張刑法第59條嗎?
- 六、沒有適用刑法第59條,為什麼可能成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七、刑法第59條沒有寫在判決中,就一定可以上訴成功嗎?
- 八、最高法院本案同時指出:有利證據沒有說明,也可能構成第三審理由
- 九、刑法第59條與「民事糾紛」的判斷不能混為一談
- 十、法院量刑時應該如何審酌刑法第59條?
- 十一、如果刑法第59條適用,會產生什麼效果?
- 十二、以刑法第59條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要注意什麼?
- 十三、這份最高法院判決對加重詐欺案件的實務意義
- 十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加重詐欺案件的量刑及上訴爭點
加重詐欺案件的法定刑通常不輕。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法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但在具體案件中,被害人數、犯罪金額、犯罪手段、被告實際參與程度及犯罪造成的損害,可能存在非常大的差異。對於被害人只有1人、詐得金額非常低,或犯罪情節與典型詐騙集團案件明顯不同的案件,如果法院量處法定最低刑,仍然可能發生「情輕法重」的問題。
這時候,刑法第59條是否適用,就可能成為重要的辯護及上訴爭點。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刑事判決,便指出:即使被告有前案紀錄、否認犯罪或未到庭,法院仍然必須就被告的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以及量處法定最低刑是否仍然過重,進行具體而完整的審酌。如果法院只列出不利於被告的情節,卻沒有針對極低犯罪金額及其他有利情狀妥慎說明刑法第59條為何不能適用,可能構成判決理由不備或量刑違法,成為第三審上訴的理由。
※ 先說明:本文是針對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判決所作的法律分析。本案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也不將本案作為本所成功案例。本文希望透過判決解析,讓加重詐欺案件的被告及家屬了解刑法第59條與第三審上訴的實務意義。
一、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判決的結果
本案裁判字號為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裁判日期為民國115年9月2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
第一審法院原本判決被告無罪。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改判被告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的加重詐欺罪,並量處有期徒刑1年,同時宣告相關沒收。
被告不服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最高法院最後沒有直接改判無罪,也沒有直接宣告應減輕多少刑,而是認定第二審判決有重要違法疑義,因此作成以下結果: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第二審判決至少有兩個重要問題。
■ 第一,第二審沒有具體說明被告提出的紙棉照片影本是否可信,也沒有完整說明為何不採被告所稱商品仍在家中、手機損壞而無法聯繫退款等辯解。這些事項涉及被告是否具有詐欺故意,以及案件究竟是刑事詐欺還是單純民事交易糾紛。
■ 第二,第二審雖然注意到被害人只有1人,詐得金額只有130元,卻沒有妥慎說明,在這樣的犯罪情狀下,為何量處法定最低刑1年仍不屬於情輕法重,也沒有充分交代刑法第59條為何不能適用。
二、刑法第59條到底在規定什麼?
■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這條規定通常被稱為「情輕法重」或「酌減其刑」的規定。它的功能,是避免法律對特定犯罪設定較重法定刑後,所有案件不論犯罪情節輕重,都只能在同一個法定刑範圍內處罰,造成個案結果明顯過苛。
■ 刑法第59條不是只要被告提出聲請,法院就一定要減刑。是否適用,仍然要看個案是否同時符合兩個重要條件:
• 第一,犯罪情狀必須顯可憫恕。
• 第二,即使量處法定最低刑,仍然會造成刑罰過重的結果。
這兩個條件必須綜合判斷。法院不能只看其中一項,也不能只因為罪名屬於加重詐欺,就完全不檢討個案是否存在情輕法重的特殊情形。
三、加重詐欺法定刑最低1年,刑法第59條有什麼作用?
本案被告被認定成立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也就是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這個罪名的法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果法院認定犯罪成立,原則上量刑下限就是有期徒刑1年。
問題在於,網路詐欺案件的個案差異很大。有些案件涉及大量被害人、鉅額犯罪所得、分工縝密的詐騙集團;有些案件則可能只有1名被害人,交易金額只有數百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也可能原本存在一般網路交易關係。
如果所有案件都不分情節,一律以有期徒刑1年起跳,便可能出現個案責任與法定最低刑不相稱的問題。刑法第59條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讓法院有機會依照具體犯罪情狀,對法定刑進行酌量減輕。
因此,刑法第59條的重點不是「金額低就一定減刑」,而是:
法院必須判斷,在這個具體案件中,量處最低法定刑是否仍然明顯過重。
四、本案為什麼會涉及刑法第59條?
最高法院特別指出,本案有幾個不能忽略的有利情狀。
■ 第一,被害人只有1人。
■ 第二,被告取得的金額只有130元。
■ 第三,法院認定的犯罪方式是透過Facebook販售飼養倉鼠所用的紙棉及收納盒。
■ 第四,被告辯稱紙棉仍然在家中,收納盒因破損而丟棄,並且因手機摔壞而失去售貨資料,無法聯絡被害人處理退款。
■ 第五,被告在偵查中曾經提出紙棉照片影本,主張自己確實有準備出售的商品。
這些情況不代表被告一定無罪,也不代表被告一定符合刑法第59條。但它們都可能影響兩個重要判斷:
一是被告是否從一開始就具有詐欺取財的故意。
二是即使犯罪成立,量處有期徒刑1年是否仍然過重。
➡︎ 最高法院認為,第二審不能只列出被告曾有詐欺案件、否認犯罪、沒有到庭或犯罪後態度不佳,就直接認定沒有減輕刑罰的事由。法院仍然必須把被告有利與不利的所有情節放在一起衡量,並說明為何130元的案件,即使量處最低刑1年,也不構成情輕法重。
五、被告有前科、否認犯罪或未到庭,還能主張刑法第59條嗎?
可以主張,但不代表一定會適用。
本案第二審判決曾以被告過去曾犯數個詐欺案件、似乎不畏懼刑罰、否認犯罪,並且沒有到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開庭等情形,認為被告犯罪手段及犯後態度不佳,且沒有可以減輕刑罰的事由。
這些因素確實可能對被告不利,也可能影響法院是否認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但它們不能取代法院對全部犯罪情狀的分析。
換句話說,被告有前科,不會當然失去主張刑法第59條的資格;被告否認犯罪,也不代表法院可以完全不討論低犯罪金額及被害人數;被告未到庭,可能影響犯後態度,但仍不能直接免除法院說明最低法定刑是否過重的義務。
法院應該分別處理:
• 被告是否成立犯罪;
• 被告是否具有詐欺故意;
• 被告的責任程度及犯後態度;
• 被害人及犯罪金額造成的實際損害;
• 法定最低刑是否仍然過重;
• 刑法第59條是否有適用空間。
這些問題不能全部混合成一句「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不得減刑」。
六、沒有適用刑法第59條,為什麼可能成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刑事案件第三審不是重新進行一次完整事實審。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上訴原則上必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因此,如果被告只是單純不滿法院判太重,通常不一定能夠直接進入第三審實體審理。第三審需要檢查的是,第二審判決是否有法律適用錯誤、判決理由矛盾或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問題。
本案之所以具有重要意義,是因為最高法院認為,第二審對刑法第59條的處理並不完整。第二審明明記載:
• 被害人只有1人;
• 詐得金額只有130元;
• 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1年;
• 被告的其他犯後情況對其不利。
但第二審沒有進一步說明,在這些情狀整體觀察下,為何即使判處最低法定刑1年,仍然不會發生情輕法重的問題。
➡︎ 最高法院因此認為,第二審對刑法第59條的適用可能性沒有妥慎斟酌,理由也沒有完整說明,這可能涉及判決理由不備及量刑違法,因而可以成為第三審審查的事項。
七、刑法第59條沒有寫在判決中,就一定可以上訴成功嗎?
➡︎ 不一定。
這份判決不是說,只要判決書沒有出現「刑法第59條」這幾個字,第三審就一定會撤銷判決。真正的判斷重點,是法院有沒有針對具體案件的犯罪情狀,實質檢討法定最低刑是否過重,並且把理由寫清楚。
可能形成第三審上訴理由的情況,包括:
■ 第一,辯護人已經具體主張刑法第59條,法院卻完全沒有回應。
■ 第二,判決已經認定犯罪金額極低、被害人數極少或犯罪損害有限,卻沒有說明為何最低法定刑仍不過重。
■ 第三,判決只列出被告前科、否認犯罪或未到庭等不利因素,沒有綜合檢討有利情狀。
■ 第四,法院以「沒有減刑事由」作為結論,卻沒有說明為何不符合刑法第59條的兩個要件。
■ 第五,判決對量刑及刑法第59條的說明前後矛盾,或漏未判斷重要辯護主張。
相反地,如果第二審判決已經完整說明被告主張的犯罪金額、被害人數、犯罪手段、犯後態度、前科及其他情況,並具體說明為何最低刑仍不過重,第三審未必會因為法院沒有採用刑法第59條,就認定判決違法。
八、最高法院本案同時指出:有利證據沒有說明,也可能構成第三審理由
本案不只有刑法第59條的量刑問題,也涉及有罪判決對有利證據及辯解的說明義務。
被告主張自己並非從一開始就打算詐騙,而是確實準備過要出售的紙棉;收納盒後來因破損而丟棄;手機摔壞後,因為失去交易資料,才無法與被害人聯絡並處理退款。
被告也在偵查中提出紙棉照片影本,作為自己確實持有商品的有利證據。
➡︎ 最高法院認為,這些證據可能影響被告是否具有詐欺故意,也可能影響案件究竟屬於刑事詐欺,還是交易履行過程中的民事糾紛。既然是與犯罪成立要件有重要關係的證據,第二審就不能只在判決中簡單記載被告前後說法不一致,卻不說明紙棉照片影本是否可信,以及為何採用或不採用。
刑事訴訟法要求法院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證據一律注意。對被告提出的有利證據,如果法院認為不能採用,應該說明理由。完全沒有說明,可能構成判決理由不備。
這對詐欺案件的辯護非常重要。詐欺罪的核心不是「交易最後沒有完成」而已,而是被告在行為當時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商品是否存在、是否曾經準備出貨、聯絡中斷原因、退款能力、交易對話及後續處理,都可能影響犯罪故意的判斷。
九、刑法第59條與「民事糾紛」的判斷不能混為一談
本案第二審對紙棉照片沒有進行充分說明,最高法院指出,這項證據可能關係到被告是否具有詐欺犯意,也可能關係到案件究竟只是民事交易糾紛。
一般網路交易如果發生沒有出貨、延遲交貨、商品毀損或退款爭議,不代表當然成立刑事詐欺。刑事詐欺通常必須證明被告在取得財物時,已經有施用詐術並使被害人陷於錯誤的故意。
當然,如果被告從一開始就使用虛假身分、刊登根本不存在的商品、收款後立即切斷聯繫,或有大量類似交易及其他證據,仍然可能成立詐欺罪。問題在於,法院必須針對交易過程的具體事證判斷,而不能只因為最後沒有交付商品,就直接推論被告一開始具有詐欺故意。
如果法院最後認定犯罪成立,接著還要進一步處理刑法第59條。也就是說,「有沒有犯罪」與「最低刑是否過重」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 前者是犯罪成立及故意的判斷;
• 後者是量刑及是否酌減其刑的判斷。
即使法院認為犯罪成立,也不能因此省略刑法第59條的個案審酌。
十、法院量刑時應該如何審酌刑法第59條?
刑法第57條要求法院量刑時,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並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事項。
刑法第59條則是在一般量刑之外,進一步處理「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例外情況。
法院較完整的分析方式,應該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 第一,確認犯罪成立及適用的罪名。
■ 第二,依刑法第57條逐項審酌犯罪責任及量刑情狀。
■ 第三,確認法定刑的最低刑及最高刑。
■ 第四,檢查本案犯罪情節是否明顯輕於一般同類型案件。
■ 第五,判斷若量處最低法定刑,是否仍然顯得過重。
■ 第六,如認為刑法第59條不適用,應說明具體理由,而不能只用結論式文字帶過。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並不是要求所有130元的加重詐欺案件都必須適用刑法第59條,而是要求原審法院不能忽略130元、單一被害人等重要情狀,必須重新判斷是否已經達到情輕法重的程度。
十一、如果刑法第59條適用,會產生什麼效果?
刑法第59條的效果是「酌量減輕其刑」,不是直接宣告無罪,也不是當然改判拘役或罰金。
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後,仍然要依案件情節、被告責任及其他法律規定決定實際刑度。減刑後是否有機會宣告緩刑、是否符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也要看最後宣告刑、罪名的法定刑、被告前科及其他要件。
因此,刑法第59條的主張通常要與其他辯護方向一起規劃,包括:
• 爭執犯罪故意及主觀犯意;
• 爭執是否屬於民事交易糾紛;
• 說明犯罪金額及被害人數有限;
• 說明被告在案件中的實際角色及參與程度;
• 提出退款、賠償或與被害人和解的資料;
• 說明被告目前生活、工作及家庭狀況;
• 釐清前科與本案的關聯性及量刑影響;
• 具體說明最低法定刑為何對本案過重。
不能只在書狀最後簡單寫上「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而應該把個案事實與條文要件連結起來。
十二、以刑法第59條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要注意什麼?
第三審上訴的重點不是重新要求最高法院認定所有事實,而是指出第二審判決有何具體法律違誤。
如果要以刑法第59條作為第三審上訴方向,通常需要檢查以下事項。
1. 第二審是否完全漏未審酌
如果第二審判決完全沒有處理已經提出的刑法第59條主張,或沒有處理明顯重要的有利情狀,可能涉及判決理由不備。
2. 第二審是否只作形式審查
如果判決只寫「被告無減刑事由」或「不符合刑法第59條」,卻沒有說明原因,可能不足以讓被告及第三審法院理解其判斷過程。
3. 判決理由是否前後矛盾
例如判決一方面認定犯罪金額極低、被害人只有1人,另一方面卻完全以大型詐騙案件的損害情況作為量刑理由,沒有說明兩者如何調和,就可能出現理由矛盾或理由不備問題。
4. 第二審是否漏未調查重要證據
如果被告提出商品照片、交易紀錄、退款對話、出貨資料或其他能夠證明沒有詐欺故意的證據,而第二審完全未說明採否理由,可能涉及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理由及應調查證據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也將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列為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若法院對重要有利證據及刑法第59條的適用可能性都沒有實質說明,就可能不只是量刑裁量問題,而是判決理由是否完備的法律問題。
5. 上訴理由要指向「違背法令」
第三審不是單純重新爭論刑度高低。上訴書應該具體說明第二審如何違反刑法第57條、第59條,或如何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379條及第三審上訴相關規定。
十三、這份最高法院判決對加重詐欺案件的實務意義
第一,低金額案件不代表當然無罪,但會影響故意及量刑判斷
130元的交易金額不會自動否定詐欺罪成立,但它可能影響法院對被告犯意、犯罪動機、損害程度及刑法第59條的判斷。
第二,加重詐欺罪名成立後,仍然要個別判斷刑度
「加重詐欺」是一個法定刑較重的罪名,但不同案件的責任程度及危害結果可能差異很大。法院仍然應依個案事實量刑,不能只因罪名相同,就完全忽略犯罪金額及被害人數。
第三,法院不能只記載不利情節
前科、否認犯罪及未到庭可能是不利情節,但法院同時也必須審酌被害人數、犯罪金額、商品是否存在、交易關係及其他有利證據。
第四,刑法第59條未被採用,理由必須具體
法院可以不適用刑法第59條,但應說明為何本案不符合「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或為何最低法定刑仍不會過重。
第五,判決理由不備可能打開第三審救濟空間
如果第二審漏未判斷關鍵有利證據,或沒有完整說明刑法第59條的適用可能性,可能不只是量刑太重的問題,而是判決違背法令的問題。
十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加重詐欺案件的量刑及上訴爭點
加重詐欺案件的辯護,不只是爭取無罪,也包括在犯罪成立的不同階段,提出符合個案的法律主張。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案件進度協助檢視:
• 網路交易是否真的具有詐欺故意;
• 商品是否存在、是否曾經準備出貨;
• 交易未完成是刑事詐欺還是民事履約爭議;
• 被害人數及實際損害金額;
• 被告在案件中實際參與的程度;
• 刑法第57條量刑情狀是否完整提出;
• 刑法第59條是否具有酌減其刑的主張空間;
• 第二審判決是否漏未審酌有利證據或重要辯解;
• 判決理由是否不備、矛盾或違反證據法則;
• 是否符合第三審上訴的法律要件;
• 後續是否有和解、賠償、緩刑或其他刑事辯護策略。
如果您或家人因網路交易、社群平台販售商品、網路代購或其他交易行為,被以加重詐欺罪起訴或判刑,不建議只看判決主文上的刑期,也不要只因犯罪金額很低,就認為法院一定會自動適用刑法第59條。真正重要的是檢查判決有沒有完整處理犯罪故意、交易證據、被害人數、犯罪金額及刑法第59條的適用可能性。如果二審判決對重要有利證據沒有說明,或對於最低法定刑是否過重沒有實質審酌,就可能涉及第三審上訴所要求的判決違背法令問題。
※ 法律資訊及服務說明:本文係依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刑事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的一般性分析,不代表對任何個案結果的保證。是否成立加重詐欺、是否符合刑法第59條、是否具有第三審上訴理由,仍須依完整卷證、判決理由、證據內容、送達日期及個案程序狀態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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