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會留下前科嗎?緩起訴、罰金、易科罰金與良民證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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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會不會留下前科?」「賭博被抓會有案底嗎?」「拿良民證看得出來嗎?」「刑法第266條罰金和第268條賭博場所罪,紀錄結果一樣嗎?」這些都是被警方通知、檢察官傳喚或法院判決後,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
但「案底」「前科」和「紀錄」在日常用語中常被混用,法律上的效果卻不完全相同。賭博案件最後是不起訴、緩起訴、單獨罰金、易科罰金、緩刑,還是實際入監執行,會影響不同資料系統如何記載;而你所說的「有沒有前科」,也要先確認是指個人資料上的犯罪前科、司法警察機關處理的案件資料,還是對外申請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1 2 3
先講結論:賭博罪不一定會在良民證上留下可見紀錄,但也不能直接說「良民證空白,就代表完全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刑法第266條的普通賭博罪,法定刑是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68條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法定刑則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4 5
如果案件最後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通常不會出現法院有罪判決;如果法院判處單獨罰金、緩刑或易科罰金,則雖然可能不會在良民證上記載,仍須區分其在法律上是不是有罪確定、執行結果為何,以及特定職業或外國簽證是否有額外申報規則。
※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說明賭博罪會不會留下前科、良民證會不會記載、緩起訴與緩刑有什麼差別、單獨罰金和易科罰金是否相同,以及收到賭博案件通知後應注意哪些期限與程序。
一、先釐清:「案底」「前科」「良民證」不是同一件事
1. 「案底」是日常用語,不是單一法律制度
「案底」不是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中具有明確定義的單一法律名詞。一般人說有沒有案底,可能是在問是否曾被警察帶回、是否曾被檢察官偵辦、是否曾被起訴、是否有法院有罪判決,或是申請良民證時會不會顯示。
這些問題的答案可能不同。例如,曾經因賭博案件接受警詢,代表案件曾被調查,但不等於已經有罪判決;曾經獲得緩起訴,代表檢察官作成了附條件的終結偵查處分,但不等於法院判決有罪;曾經被法院判處易科罰金,則是有罪判決,只是刑罰改用金錢折算的方式執行。
所以,詢問「會不會有案底」時,最好改問三個問題:
■ 第一,案件最後如何處理?
■ 第二,哪一種資料會記載?
■ 第三,未來是誰要查這項資料?
2. 個人資料法上的「犯罪前科」範圍可能比良民證廣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個人資料法所稱的「犯罪前科」個人資料,是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1
這個概念與一般人理解的「被法院判刑」不同。依個人資料法施行細則的定義,緩起訴及職權不起訴也可能屬於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但這不代表緩起訴就等同於法院有罪判決,也不代表緩起訴一定會記載在良民證上。
因此,文章若只寫「緩起訴沒有前科」,可能會讓讀者誤會。比較精確的說法是:緩起訴不是法院有罪判決,且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通常不屬於良民證的涵蓋範圍;但在個人資料法上,緩起訴紀錄仍可能被歸類為犯罪前科個人資料,並不代表相關資料消失。
3. 良民證是對外申請文件,有自己的記載規則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是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的紀錄證明。2
良民證並不是所有檢警資料的完整列印,也不是所有曾經被調查過的案件都會列在上面。除了第3條的涵蓋範圍外,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還規定,部分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3
因此,「良民證查不到」只能表示這份對外證明文件依法律規定沒有記載該項資料,不能推論成所有司法、警察或其他機關的案件資料都不存在。
二、良民證哪些賭博案件可能不會記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以下幾類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少年事件法特定情形、未經撤銷的緩刑、拘役或罰金宣告、免刑判決、免除其刑之執行、法律已廢除的刑罰,以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的情形。3
對賭博案件最常見的幾種結果,可以依下列方式理解:
■ 第一,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因為不是法院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通常不在良民證第3條的涵蓋範圍內。
■ 第二,法院判處單獨罰金,因為屬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3款的「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良民證不予記載。
■ 第三,法院宣告緩刑,只要緩刑宣告尚未被撤銷,依第6條第2款不予記載。
■ 第四,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並准許易科罰金,則要看是否已經執行完畢,以及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是否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兩個條件都符合,才會落入第6條第7款的不予記載範圍。
■ 第五,如果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並實際執行,通常不會因為一般人所說的「繳錢」而當然不在良民證上記載;仍要依具體判決、執行方式及法律規定確認。
內政部警政署也以相同方向說明,良民證不予記載事項包括未撤銷緩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以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等情形。6
三、賭博罪不起訴,會留下前科嗎?
1. 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不是法院有罪判決
如果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案件沒有進入法院有罪判決階段。臺灣高等檢察署說明,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與經檢察官認定有觸犯刑事法律的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在法律概念上並不完全相同。17
對良民證而言,不起訴不是法院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因此通常不會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記載在良民證上。
不過,不起訴處分不代表所有資料都被刪除,也不代表未來任何機關都不可能在其他法律程序中接觸到相關資料。案件是否仍有內部程序資料、是否有其他案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查核,必須看機關權限與具體法規。
2. 不起訴處分也可能有再議程序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原則上可以在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的處分,如果曾經告訴人同意,則不得聲請再議。7
因此,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不應只看「不起訴」三個字就認定程序完全結束。應確認處分書送達日期、處分類型及是否有告訴人或告發人可能提出後續程序。
四、賭博罪緩起訴會留下前科嗎?良民證查得到嗎?
1. 緩起訴不是法院有罪判決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作成的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被告所犯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事項及公共利益,認為適合緩起訴時,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8
刑法第268條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法定刑條件來看,個案有可能進入緩起訴評估範圍;但是否緩起訴仍由檢察官依證據、犯後態度、角色、前科、犯罪情節及公共利益判斷,不能保證一定獲得緩起訴。
2. 緩起訴通常不會記載在良民證
緩起訴不是法院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因此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通常不屬於良民證的涵蓋範圍。2
這裡要特別分清楚兩個概念:緩起訴不在良民證上記載,不等於緩起訴資料從所有系統消失;緩起訴也可能屬於個人資料法施行細則所稱的犯罪前科個人資料。1
臺北地方檢察署的官方說明也指出,緩起訴處分不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緩起訴仍是檢察官作成的刑事程序處分,並非資料完全不存在。9
3. 緩起訴可能附帶哪些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相關事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義務勞務、接受治療或輔導,以及遵守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10
賭博案件通常沒有特定被害人需要賠償,但檢察官仍可能依個案命被告支付處分金、提供義務勞務或履行其他條件。緩起訴不是單純「不用處理」,被告必須依處分書內容完成條件。
五、緩起訴會被撤銷嗎?撤銷後會怎麼樣?
1. 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或違反條件,可能被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在緩起訴前因故意犯其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或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所定應遵守或履行事項,檢察官得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11
緩起訴期間通常是一年至三年。期間內應按照處分書完成繳款、義務勞務、治療、輔導或其他條件,不要以為已經獲得緩起訴就可以不理會後續執行通知。
2. 撤銷緩起訴,已經履行的部分不一定退還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明定,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時,被告已履行的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11
例如,緩起訴期間已經支付公庫金額或完成義務勞務,後來因違反其他條件而被撤銷,已支付或已履行的部分不當然可以要求返還。因此,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應確認每一項履行內容、期限及證明文件,避免因遺漏而造成撤銷風險。
3. 緩起訴期滿不等於所有資料消失
緩起訴期滿且沒有被撤銷,通常代表案件不會依原緩起訴程序繼續起訴;但「不在良民證記載」與「案件資料完全消失」是不同概念。
比較精確的說法是:緩起訴不是法院有罪判決,且通常不在良民證上記載;但緩起訴處分相關資料仍可能依法律及機關權限保存或處理。未來若涉及特定職業、移民、簽證或其他法律程序,應依對方所詢問的內容判斷是否需要揭露。
六、單獨罰金與易科罰金,對前科及良民證有什麼差別?
1. 單獨罰金:主刑直接是罰金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五萬元以下罰金;利用電信設備、電子通訊或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也有相同處罰。4
如果法院最後判決主刑就是罰金,法律上是「受罰金之宣告」,不是有期徒刑改以金錢執行。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3款,受拘役或罰金宣告的案件,良民證不予記載。3
但是,單獨罰金仍然是法院有罪判決的一種。不能因良民證不記載,就說法院沒有判有罪;也不能把單獨罰金和不起訴、緩起訴混為一談。
2. 易科罰金:判決本體是有期徒刑或拘役
易科罰金和單獨罰金的法律性質不同。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原則上得依規定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仍有難收矯正效果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例外。12
也就是說,易科罰金的判決本體仍然是有期徒刑或拘役,只是刑罰執行方式改為以金額折算。它不是法院直接判處「罰金」主刑。
3. 易科罰金何時不記載在良民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7款規定,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且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者,不予記載。3
這裡有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
■ 第一,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必須已經執行完畢;
■ 第二,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
因此,「我已經繳完易科罰金,良民證馬上就會空白」不是精確說法。易科罰金繳清只是第一步,還要依第6條第7款的五年條件判斷。
七、緩刑算不算前科?良民證會記載嗎?
1. 緩刑是法院有罪判決後的制度
緩刑與緩起訴不同。緩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階段的處分;緩刑則是法院作成有罪判決後,依刑法第74條宣告在一定期間內暫不執行刑罰。13
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符合條文所定前科及其他條件,法院認為暫不執行適當時,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13
所以,緩刑不是無罪,也不是不起訴;它是有罪判決後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
2. 緩刑尚未撤銷,良民證不予記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受緩刑宣告且未經撤銷者,良民證不予記載。3
這表示緩刑期間內,只要緩刑宣告尚未被撤銷,通常不會在良民證上記載。但緩刑判決仍屬法院有罪判決,不能因良民證上沒有顯示,就說案件從未有罪確定。
3. 緩刑期間可能被撤銷
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規定緩刑撤銷事由,包括緩刑期間或緩刑前因故意犯罪而受一定刑度宣告確定,以及違反緩刑所附負擔且情節重大等情況。14
如果緩刑遭撤銷,原本暫緩執行的刑罰可能需要執行;良民證記載效果也要依撤銷後的具體刑罰及執行狀況重新判斷。因此,取得緩刑後仍應遵守判決所附條件,不能把緩刑當成完全結案而忽略後續義務。
4. 緩刑期滿後會怎麼樣?
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法律對撤銷緩刑有特別規定時,仍應依相關條文判斷。14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與「所有歷史資料都消失」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若要申請良民證、辦理簽證或接受特定職業查核,仍應依該文件、主管機關及目的國的規則判斷是否需要說明。
八、刑法第266條與第268條,哪一種比較可能影響前科?
1. 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266條處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以及利用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賭博財物的行為,法定刑為五萬元以下罰金。4
因為法定刑只有罰金,案件若成立並判處單獨罰金,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3款,良民證通常不予記載。但仍然是有罪判決,且案件資料的法律效果不能只用良民證是否空白判斷。
2. 刑法第268條: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5
第268條的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法律風險通常比單純賭客的第266條高。案件最後可能是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或實際執行徒刑,紀錄效果會依處理結果而不同。
如果是賭場經營者、場地提供者、收款人、發牌人員或管理者,應先確認檢警究竟是以第266條賭客角色調查,還是以第268條供給場所、聚眾賭博或共同正犯方向調查。兩者的法定刑及後續紀錄風險不同,不能只用「賭博被抓」概括處理。
九、賭博罪會影響工作、考試或出國嗎?
1. 良民證空白不等於所有職業都不受影響
部分雇主、國家簽證或移民程序會要求提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部分特定職業則有自己的消極資格、品行審查或內部查核規則。良民證是一種對外證明文件,但不是所有職業或國家都只看良民證。
例如,申請外國簽證時,申請表可能詢問「是否曾被逮捕、起訴、判刑或違反法律」,其範圍不一定等同於我國良民證的記載範圍。即使我國良民證不記載,也應依目的國法規及申請表的文字誠實回答,不能直接套用「良民證空白所以不用申報」的結論。
2. 公務員、軍職、教師、金融及專業證照要個別查法規
公務員、軍職、教師、金融從業人員及律師、會計師等專業職業,可能涉及任用、登錄、懲戒、品行或忠誠審查。刑事處分結果只是其中一個因素,不能只用一般民間求職的良民證規則概括判斷。
同樣是賭博案件,刑法第266條單獨罰金、刑法第268條緩起訴、易科罰金或緩刑,對不同職業的法律效果可能不完全相同。若當事人已知未來要報考、任職、換照、申請簽證或移民,應把目標職業或目的國規則一併交給律師核對。
3. 不要自行向雇主提供超出要求的案件資料
如果雇主只要求提出良民證,不代表當事人必須主動交付完整判決書、起訴書、警詢筆錄或所有案件資料。應先確認對方的法律依據、申請目的及所要求的資料範圍。
但如果是外國簽證、政府任用或特定法規要求申報,則不能只因良民證沒有記載,就隱瞞申請表明確要求的事項。這類問題應依具體表格及主管機關規定處理。
十、賭博案件收到通知後,應該怎麼做?
1. 先確認目前是哪一個程序階段
收到警察通知、檢察官傳票、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法院判決,代表案件所處階段不同,能採取的程序也不同。
如果還在警詢或偵查階段,重點是確認涉嫌法條、個人角色、證據內容及是否有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空間;如果已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則要留意送達日期及再議期限;如果已收到法院判決,則要注意判決確定、易科罰金、緩刑及上訴等問題。
2. 不要刪除、修改或捏造案件資料
賭博案件可能涉及群組對話、賭局規則、收費紀錄、轉帳紀錄、排班資料、薪資、租約、會員名單、監視器及手機內容。不要因為擔心前科或良民證而刪除資料,也不要要求其他人修改說法或統一口徑。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保留原始資料,整理事件時間線,區分自己實際做過的事情、知道的事情及無法確認的事情,再在律師協助下決定如何向警方或檢察官說明。
3. 依法行使緘默權及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並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15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也規定,偵查中辯護人得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法律另有得限制或禁止的情況。16
如果不清楚案件究竟是第266條賭客案件、第268條經營端案件,或涉及共同正犯、金流及沒收問題,不宜在未理解法律效果前急著猜測或補充。行使緘默權不是承認犯罪,也不是拒絕所有程序,而是刑事程序中的法定權利。
4. 保存處分書、判決書與執行證明
未來申請良民證、辦理簽證、處理職業查核或確認緩起訴條件時,可能需要核對處分書、判決書、易科罰金繳納證明、緩刑裁判及緩起訴履行證明。
不要只記得「當時有繳錢」或「好像有緩刑」,應保存正式文件,確認案件主文、處分日期、判決是否確定、刑罰是否執行完畢及緩起訴或緩刑是否撤銷。
十一、賭博罪前科與良民證常見問題 FAQ
Q1:賭博罪初犯一定會留下前科嗎?
不一定。要先確認「前科」指的是哪一種概念,以及案件最後如何處理。初犯可能獲得不起訴、緩起訴、單獨罰金、易科罰金或緩刑,但每一種結果在法律上的性質不同。
如果問的是良民證,緩起訴通常不在第3條涵蓋範圍內;單獨罰金依第6條第3款不予記載;未撤銷緩刑依第6條第2款不予記載;易科罰金則要符合執行完畢及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的條件。2 3
Q2:緩起訴算不算前科?
要看你使用「前科」這個詞的意思。緩起訴不是法院有罪判決;就良民證而言,因為不是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通常不會記載。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緩起訴可能屬於犯罪前科個人資料的範圍。1 2
因此,最精確的回答是:緩起訴不是法院有罪判決,通常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但不能說所有相關資料都不存在。
Q3:易科罰金算不算前科?
易科罰金的本質是法院先宣告有期徒刑或拘役,再依刑法第41條改以金額折算執行;它不是法院直接宣告罰金。12
因此,易科罰金與單獨罰金必須分開判斷。良民證對易科罰金有專門的第6條第7款規定,必須執行完畢,且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才不予記載。3
Q4:判刑但獲得緩刑,良民證會空白嗎?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2款,受緩刑宣告且未經撤銷者,良民證不予記載。3
但緩刑仍是法院有罪判決,不等於無罪或不起訴。緩刑期間也要遵守判決所附條件,若符合刑法第75條或第75條之1的撤銷事由,可能被撤銷並重新判斷執行及紀錄效果。14
Q5:良民證空白,代表警察或檢察官完全查不到嗎?
不代表。良民證依第3條及第6條有特定涵蓋與不予記載規則,不是所有司法或警察案件資料的完整清除證明。特定機關、主管機關或司法程序能查閱哪些資料,還要看各自的法律授權與程序。
Q6: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和第268條賭博場所罪,前科效果一樣嗎?
不一定。第266條法定刑是五萬元以下罰金;第268條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4 5
不同罪名可能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而不起訴、緩起訴、單獨罰金、易科罰金、緩刑及實刑也有不同法律效果。因此,被警方以哪一條法律調查,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個確認事項。
Q7:緩起訴期滿後,前科會自動消失嗎?
不能直接說「消失」。緩起訴期滿且未被撤銷,通常不會在良民證上記載;但緩起訴相關資料不代表從所有系統刪除。個人資料法上的犯罪前科定義也包含緩起訴紀錄。1
Q8:賭博罪會影響申請美國簽證或移民嗎?
要看目的國的申請表、簽證類型及該國法律如何定義刑事紀錄。良民證不予記載的範圍,不一定等於外國申請表的申報範圍。若申請表詢問曾被逮捕、起訴、判刑或違法,應依問題文字誠實回答,必要時諮詢熟悉目的國移民法的專業人士。
Q9:賭博罪會影響公務員、軍人、教師或金融業工作嗎?
不能一概而論。不同職業可能有任用、登錄、懲戒、品行或內部稽核規範。良民證沒有記載,不代表特定職業的主管機關或雇主完全不能依其他法令或程序進行查核。
如果案件涉及刑法第268條、已經被法院判決,或當事人正在準備考試、任用、換照或簽證,應針對該職業或目的逐一確認規則,不能只依一般良民證結論判斷。
結語:賭博罪是否留下前科,要先確認處理結果與查詢系統
賭博罪會不會留下前科,沒有一個適用所有人的單一答案。
正確判斷順序是:先確認案件是刑法第266條還是第268條,再確認目前處於警詢、偵查、起訴、判決或執行哪一個階段,最後確認你所問的是個人資料上的犯罪前科、案件資料,還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良民證。
➡︎ 如果案件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通常不會產生法院有罪判決;如果法院判處單獨罰金或未撤銷緩刑,良民證依法律規定通常不予記載;如果是易科罰金,則必須區分有期徒刑判決本體與後續執行結果,並確認第6條第7款的五年條件。這些結果都不能用「有繳錢所以沒有前科」或「良民證空白所以完全沒有紀錄」簡化處理。
➡︎ 如果已經收到警察通知、檢察官傳票、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法院判決,建議保存所有正式文件,確認再議、上訴、履行、易科罰金及緩刑相關期限,不要刪除資料,也不要在不了解法律效果前自行向雇主、簽證機關或其他單位作出不完整回答。
如您或親友正面臨賭博罪、賭博場所罪、聚眾賭博罪或賭博案件前科與良民證問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釐清案件處理結果、分析刑法第266條與第268條的差異、評估緩起訴或緩刑可能性,並依工作、考試、簽證或移民需求整理相關法律風險。※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紀錄、良民證記載及特定職業或簽證影響,仍須依處分書、判決書、執行資料、最新法規及目的機關的具體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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