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知識文 > 跟未成年發生性關係會被告嗎?未滿16歲、16至17歲法律責任一次看

跟未成年發生性關係會被告嗎?未滿16歲、16至17歲法律責任一次看

  • 跟未成年發生性關係會被告嗎?未滿16歲、16至17歲法律責任一次看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跟未成年的人發生性關係會被告嗎?」這是許多人在網路上搜尋的問題。但在台灣,不能只用「未成年」三個字直接判斷是否犯罪,因為法律對不同年齡層有不同規定。

    判斷跟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是否可能被告,通常要先確認五件事:對方在事件發生時幾歲、行為人幾歲、雙方是否真的有同意、是否存在親屬或教育等權勢關係、過程中是否有金錢或其他利益交換,以及是否涉及拍攝、持有或散布未成年人的性影像。

    最重要的年齡分界是「未滿16歲」,而不是單純的「未滿18歲」。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使對方主動表示同意,也可能成立刑法第227條的對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罪。至於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單純因為年齡未滿18歲,並不代表所有合意性交都當然構成刑法第227條;但如果有權勢、對價、性影像或違反意願等情形,仍可能涉及其他刑事責任。

     

    ※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說明跟未成年發生性關係是否會被告、不同年齡層的法律責任、同意是否有效、哪些情況會從交往變成刑事案件,以及收到警察或地檢署通知後應該怎麼處理。個案仍須依實際年齡、對話內容、行為經過及證據判斷。

     

    一、跟未成年發生性關係會被告嗎?先看對方當時幾歲

     1. 對方未滿14歲:即使同意,仍可能成立犯罪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未滿14歲的人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未滿14歲的人為猥褻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類案件的關鍵在於被害人在行為發生時是否未滿14歲。對方是否說「我願意」、是否與行為人交往,或雙方是否自稱男女朋友,通常都不能直接排除刑法第227條的適用。

    法律之所以對未滿14歲者提供更高程度的保護,是因為這個年齡層在性判斷與自我保護能力上,法律認為仍需要特別保護。因此,成年人不能以「對方主動」、「對方看起來很成熟」或「對方說自己已經同意」作為當然免責的理由。

     2. 對方14歲以上、未滿16歲:合意性交仍可能被告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同年齡層的人為猥褻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對方雖然已滿14歲,只要在行為發生時還沒有滿16歲,對方同意發生性關係,仍不當然排除刑法第227條的犯罪成立可能性。衛生福利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的官方法律說明,也都指出,未滿16歲者即使主動或表示願意發生性行為,仍可能涉及對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罪。

    因此,搜尋「跟未成年發生性關係會被告嗎」時,如果對方實際上是14歲或15歲,答案通常是「有高度刑事風險」,不能只用雙方交往或對方同意來判斷。

     3. 對方16歲以上、未滿18歲:不是一律犯罪,但仍有重要例外 

    對方已滿16歲但未滿18歲時,單純因為對方仍是未成年人,並不表示只要發生合意性交,就一定成立刑法第227條。臺灣高等檢察署的官方說明指出,性自主權原則上以16歲作為重要界線;但這不代表16歲至17歲的性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合法。

    如果行為中有強暴、脅迫、恐嚇、利用對方無法抗拒的狀態,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情形,可能涉及刑法其他妨害性自主犯罪。如果行為人與對方之間存在教育、訓練、照護、醫療、業務或其他相類似的監督關係,也可能涉及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

    如果性交或猥褻行為涉及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交換,還可能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若拍攝、要求對方傳送、保存或散布性影像,也可能另成立兒少性影像犯罪,不能只以「對方已滿16歲」作為安全判斷。

     4. 對方已滿18歲:仍可能因其他情況犯罪 

    如果對方已滿18歲,原則上不會再以「對方未滿16歲」作為刑法第227條的年齡要件。但如果行為違反對方意願、利用對方無法抗拒的狀態、涉及權勢壓迫、偷拍、散布性影像或其他犯罪行為,仍可能依其他法律規定負刑事責任。

    所以,本文所說的年齡分流,是判斷「對未滿16歲者性交或猥褻」的第一步,不代表其他犯罪類型可以不必檢查。

     

    二、為什麼對方同意了,還是可能被告?

     1. 未滿16歲者的同意,不能當然排除刑法第227條 

    對未滿16歲的人而言,法律並不是單純以「有沒有拒絕」判斷,而是直接對性交及猥褻行為設置特別保護規定。換句話說,對方沒有反抗、主動邀約、主動傳訊息或表示願意,並不會自動讓行為合法。

    這也是許多人容易誤解的地方。一般成年人之間的合意性行為,通常以雙方同意為重要基礎;但當對方未滿16歲時,法律對其性自主決定能力採取不同保護方式,行為人不能只用一般成年交往經驗推論「只要對方說好就可以」。

     2. 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同意,也不是所有情況都能免責 

    如果對方已滿16歲,雙方是否同意會成為重要事實,但仍要看同意是否出於自由意志,以及是否有其他足以成立犯罪的因素。

    例如,教師以成績或升學機會要求學生發生性關係,教練以選訓資格作為交換,雇主利用工作或收入控制對方,照護者利用被照護者對自己的依賴,或成年人以金錢、住宿、工作機會等利益交換性行為,這些都不能只用「對方有答應」簡化處理。

    如果對方是在威脅、控制、欺騙、藥物影響或不能自由拒絕的狀況下同意,表面上的答應也不必然代表法律上有效的同意。是否構成犯罪,要由偵查及法院依完整證據判斷。

     3. 家長同意,也不能當然排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的家長或監護人事後表示同意,不能直接改變行為發生當時的年齡,也不能當然使原本可能成立的刑事行為變成合法。尤其是未滿16歲案件,不能因為家長知道交往,或事後沒有立即反對,就認定刑法第227條不適用。

    如果家長或監護人已經知道事件,建議以保護未成年人安全及保存證據為優先,不要要求未成年人修改說法,也不要讓雙方私下以金錢或壓力處理。

     

    三、法律上的「性交」不只指一般理解的性行為

    刑法第10條對「性交」有明確定義。除了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也包括以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或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因此,不能只用「沒有發生傳統上理解的性交」作為判斷依據。某些行為在法律上可能被評價為性交;未達性交程度的性接觸,也可能依行為內容被認定為猥褻行為。

    臺灣高等檢察署的官方說明也指出,性交不只限於陰道性交,口交、肛交,以及利用手指、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進入性器或肛門等情形,都可能落入刑法第10條的性交定義。

    如果對方未滿16歲,行為人以為「只是親密接觸,不算真正發生性關係」,這種理解可能與法律判斷不同。案件仍要依具體行為、接觸方式、證據及主觀認知判斷。

     

    四、16歲以上未滿18歲,有對價性交也可能被告

     1. 什麼是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規定,與未滿16歲的人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規定處罰;18歲以上的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成年人與16歲或17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時,如果同時存在對價交換,仍可能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被告。這類案件不應只回到「對方已經16歲」來判斷。

    法律上的「對價」不一定只有現金。金錢、特定物品、交通或住宿安排、工作機會、債務免除,或其他具有交換關係的利益,都可能成為案件中需要調查的內容。但不是每一次交往中的送禮、請吃飯或一般生活支出,都會自動被認定為性交對價;是否具有交換性,仍要看雙方事前約定、訊息內容、給付時間、金額或利益,以及性行為與利益之間的關聯。

     2. 哪些情況容易被認定需要調查對價關係?

    如果對話中明確出現「給錢才見面」、「給手機或名牌物品才發生性行為」、「以零用錢或住宿換取性行為」、「按次給付」或「提供工作、資源、利益作為性交條件」等內容,通常會增加檢警調查是否存在對價關係的必要。

    即使雙方有戀愛關係,也不能因此排除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適用。戀愛關係可以是判斷背景之一,但不是有對價性交的當然免責事由。

     3. 支付對價觀看未成年人性行為或性影像,也可能犯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支付對價觀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或觀看其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沒有直接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不代表付費觀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行為或性影像就沒有刑事責任。透過網路付費訂閱、轉帳、儲值、虛擬貨幣或其他形式取得觀看權限,也可能成為案件中需要調查的對價資料。

     

    五、未成年人的性影像,不能因為對方同意就拍攝或保存

     1. 拍攝或製造未成年性影像可能是重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拍攝、製造或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其他方式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或無故重製性影像,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若使用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刑責更重。

    「對方自己拍給我」或「對方同意我截圖」都不能直接推論持有或保存合法。行為人如果要求、引導、鼓勵或協助未成年人拍攝性影像,仍可能被調查是否涉及引誘或協助製造兒少性影像。

     2. 不要下載、截圖、保存或轉傳未成年性影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意圖散布而持有,或進一步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觀看,則可能適用第38條,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散布而持有,也有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

    所以,收到未成年人的裸照、私密影像或具性意味的影像時,不應轉傳給朋友,也不應為了「留作證明」而任意備份、截圖或上傳雲端。若影像已經在手機或帳號內,應避免繼續開啟、複製或散布,並儘早諮詢律師,依專業建議處理裝置與證據。

     3. 性影像問題可能與性交案件同時發生 

    如果成年人與16歲或17歲的人發生合意性交,表面上可能不符合刑法第227條的年齡要件,但如果同時拍攝、要求傳送、保有性影像,仍可能另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同樣地,對方未滿16歲時,性交本身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如果又拍攝性影像,則可能同時涉及刑法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不能只選擇其中一個角度解釋。

     

    六、利用權勢或機會,16歲以上也可能涉及刑法第228條

    刑法第228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而受自己監督、扶助或照護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相同情形為猥褻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規定的重點不是單純年齡差距,而是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法律列出的監督、扶助、照護或類似關係,以及行為人是否利用該關係中的權勢或機會。

    可能需要特別注意的關係包括親屬與被照護者、監護人與受監護人、老師與學生、教練與選手、補習或訓練人員與學員、醫療人員與病人、雇主或主管與受其職務影響的人,以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或依賴關係的情形。

    因此,老師即使與已滿16歲的學生交往,教練即使主張選手自願,或主管即使認為雙方是戀愛關係,仍不能只用「對方已滿16歲」作為免責結論。是否已利用權勢或機會,仍需檢視雙方身分、接觸場景、職務權限、訊息內容及對方是否能自由拒絕。

     

    七、強迫、威脅或利用不能抗拒狀態,年齡之外還有其他犯罪風險

    如果行為涉及強暴、脅迫、恐嚇、藥物控制、欺騙,或利用對方身心狀況而使對方無法抗拒,即使對方已滿16歲或已滿18歲,也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妨害性自主犯罪。

    「對方最後沒有逃走」、「事後仍然回訊息」、「曾經與行為人交往」或「事後沒有立即報警」,都不能單獨代表當時一定有自由而有效的同意。偵查與審判會綜合判斷事件前後的訊息、權力關係、行為方式、身心狀態及事後反應。

    如果對方未滿16歲,則不能因為沒有使用暴力,就認為一定沒有犯罪;刑法第227條本身就是針對未滿16歲者性交或猥褻的特別規定。

     

    八、未滿18歲的行為人,法律也有特別規定

    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18歲以下的人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項規定通常被稱為「兩小無猜」條款,但法律文字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宣稱所有未成年情侶發生性行為都完全不構成犯罪。

    此外,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的人犯刑法第227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換句話說,行為人是否未滿18歲,會影響刑事程序與刑責效果;不能把適用於未滿18歲行為人的規定,直接套用到已成年的行為人身上。

    例如,17歲的人與15歲的人發生性交,與30歲的人與15歲的人發生性交,雖然被害人年齡相同,但行為人的年齡不同,刑法第227條之1及第229條之1可能造成不同的法律效果。實際案件仍應由律師依雙方出生年月日、事件日期及行為內容精確計算。

     

    九、幾種常見情境,可能怎麼判斷?

     情境一:20歲的人與15歲的人交往,雙方同意性交 

    因對方在行為時未滿16歲,即使雙方交往、對方主動或表示同意,仍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是否有其他事實,例如性影像、對價、權勢或多次行為,會影響案件範圍與證據判斷。

     情境二:20歲的人與17歲的人交往,沒有權勢、對價或影像 

    對方已滿16歲,單純因未滿18歲,並不當然成立刑法第227條。但仍要確認是否真的有自由同意、是否有威脅控制、是否存在職務或照護關係,以及是否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為。這種情境不能只回答「一定沒事」,也不能只回答「一定犯罪」。

     情境三:老師與17歲學生發生性交,學生表示同意 

    即使學生已滿16歲,仍應檢查是否符合刑法第228條所稱的教育、監督或類似關係,以及老師是否利用權勢或機會。學生表示同意,不會自動排除權勢性交的問題。

     情境四:成年人提供金錢或利益,與17歲的人發生性交 

    如果金錢或利益與性交之間具有交換關係,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雙方是否交往、對方是否同意,不會當然排除有對價性交的法律風險。

     情境五:成年人與17歲的人性交,並要求對方拍攝或傳送私密影像 

    即使性交本身未必符合刑法第227條,要求、協助製造、持有或散布未成年性影像,仍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或第39條。

     情境六:17歲的人與15歲的人自願性交 

    行為人未滿18歲,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但刑法第227條之1及第229條之1可能影響刑責與程序。這不是「完全合法」的簡單結論;雙方年齡、行為內容、是否有影像或對價,以及是否有人提出告訴,都需要分別確認。

     

    十、收到警察、地檢署或學校通知,應該怎麼辦?

     1. 先確認自己是什麼程序身分 

    「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關係人」或「被通知到場說明」,在法律程序上的意義不同。收到通知時,應確認通知機關、案由、到場日期、傳喚身分,以及是否已列明涉嫌的法律條文。

    收到通知不等於已經判決有罪,但也不代表只是一般感情糾紛。只要涉及未滿16歲、權勢、對價或性影像,就應把案件視為具有刑事風險的事件處理。

     2. 不要刪除或修改對話、影像與付款紀錄 

    不要因為害怕而刪除聊天記錄、重設手機、清空雲端、修改帳號內容或要求對方刪除資料。這些行為可能造成證據滅失,也可能讓後續程序更難釐清真相。

    應先保存與事件有關的完整資料,包括訊息前後文、日期時間、帳號、通話紀錄、付款紀錄、交通或住宿資訊,以及雙方當時的年齡與身分資料。未成年人的性影像不要自行轉傳或任意備份;涉及性影像時,應先尋求律師的具體處理建議。

     3. 不要聯絡、施壓或要求未成年人改口 

    不要要求對方撤回說法、對家長隱瞞、向警方說謊、刪除訊息,或透過朋友、家人、老師與對方協商。這類接觸可能被解讀為施壓、干擾證人或影響調查,也可能讓未成年人的處境更不安全。

    如果雙方過去有交往關係,案件發生後也不宜繼續以戀愛、金錢或情感方式要求對方保持沉默。是否和解、是否賠償或是否撤回告訴,應由律師依案件程序與法律效果評估。

     4. 依法行使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犯罪嫌疑及罪名,並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也規定,偵查中辯護人得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法律另有得限制或禁止的情形。

    實務上,不建議在尚未確認案件內容前,先用電話或訊息向警方、對方或學校詳細解釋全部經過。這不是鼓勵逃避程序,而是應先確認涉嫌事實與法律問題,再在律師協助下完整、真實地說明。

     5. 不要在網路公開未成年人的身分或案件細節 

    不要在社群平台公開對方姓名、照片、學校、住址、帳號、對話截圖或其他足以辨識未成年人的資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被害人身分保密及公開揭露有相關規定,公開案件資料也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二度傷害。

    即使行為人認為自己受到誤會,也應透過正式程序提出證據與主張,而不是在網路公開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或性相關內容。

     

    十一、如果是未成年人或家屬遭遇事件,可以怎麼求助?

    如果未成年人遭到強迫、威脅、對價性交、誘導拍攝、性影像散布或其他性剝削,應先確保人身安全,保存訊息、付款、影像網址及相關紀錄,不要因害怕責罵而刪除證據。

    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警察機關求助,也可以向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協助。衛生福利部說明,相關單位可依需求提供報案偵訊陪同、驗傷採證、心理諮商、法律協助、安置及其他保護服務。

    如果性影像已經被散布,不要為了「確認散布到哪裡」而反覆下載或轉傳影像。可以保留網址、帳號、發布時間及頁面截圖等必要資訊,並向警方、地方政府或性影像處理相關單位求助。

     

    十二、跟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常見問題 FAQ

     Q1:對方說自己已經18歲,後來才發現未滿16歲,還是會被告嗎?

    不能只因對方自稱18歲,就直接判斷一定有罪或一定無罪。刑法第227條的適用會看被害人在行為時的實際年齡,行為人對年齡的認知、查證情形及其他主觀要件,則要依完整證據與法律分析判斷。遇到具體案件,應保留當時的對話及身分資訊,不要自行刪除或修改資料。

     Q2:未滿16歲的人主動約我,也會被告嗎?

    有可能。對未滿16歲的人,主動邀約或表示同意,不會當然排除刑法第227條。是否成立犯罪仍須依行為內容、雙方年齡、證據及其他構成要件判斷,但「是對方主動」不能作為當然免責理由。

     Q3:對方已滿16歲但未滿18歲,發生性關係一定合法嗎?

    不一定。單純因為對方已滿16歲,通常不會當然成立刑法第227條,但若有權勢關係、對價、強迫、無法抗拒狀態或未成年性影像,仍可能涉及刑法第228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刑事規定。

     Q4:只是交往,沒有性交,也會被告嗎?

    單純交往本身不是刑法第227條所處罰的行為,但如果有猥褻接觸、對價性行為、權勢利用、性影像,或透過網路引誘未成年人從事性剝削行為,就可能產生刑事責任。法律判斷的是具體行為,不是雙方是否使用「男女朋友」的稱呼。

     Q5:只聊天、傳曖昧訊息,也會構成犯罪嗎?

    一般聊天不會因為對方未成年就當然構成性交犯罪。但如果訊息涉及招募、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的內容,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另有處罰規定。

     Q6:對方傳來未成年性影像,我沒有轉傳,只放在手機裡,可以嗎?

    不一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設有刑事處罰;如果是支付對價而取得或持有,刑責更重。

    不要把「沒有轉傳」理解成一定沒有犯罪,應立即停止複製與散布,並取得法律協助判斷如何保全或處理資料。

     Q7:跟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後,雙方和解就不會被告嗎?

    不一定。刑法第227條對已滿18歲行為人所涉案件,不能只因雙方私下和解,就直接認定刑事責任消失。刑法第229條之1是針對未滿18歲行為人犯第227條之罪的告訴乃論規定,不能把這項規定套用到成年人身上。

    和解可能影響民事賠償或部分程序安排,但是否影響刑事案件,取決於涉嫌罪名、行為人年齡、程序進度及法律規定。簽署任何和解或撤回文件前,都應先確認內容與法律效果。

     Q8:收到警方通知,是不是代表已經確定有罪?

    不是。警察通知、檢察官傳喚或學校調查,代表案件進入調查或處理階段,不等於法院已判決有罪。但收到通知後仍應認真準備,確認程序身分、涉嫌法條與到場內容,必要時由律師陪同或提供法律協助。

     

    結語:判斷未成年性關係是否犯罪,不能只看「對方有沒有同意」

    「跟未成年發生性關係會被告嗎?」最精確的回答是:有可能,而且首先要確認對方在行為發生時是否未滿16歲。如果對方未滿16歲,即使表示同意或主動邀約,仍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如果對方是16歲以上未滿18歲,則要進一步檢查是否有權勢、對價、違反意願或未成年性影像等情況。

    實務上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性影像問題與性交行為可以分開成立犯罪。要求未成年人拍攝、保存對方傳來的性影像、支付對價觀看性影像,或把影像轉傳給其他人,都可能使案件產生不同於單純性交的刑事責任。

    如果已經收到警察、地檢署、學校或社政單位通知,不要刪除資料,不要聯絡或施壓未成年人,也不要在網路公開對方身分。應先確認對方年齡、事件日期、雙方身分、涉嫌法條及證據內容,再由律師評估刑事責任、程序策略及後續處理方式。

     

    enlightened 如您或親友正面臨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性影像、對價或權勢關係所衍生的法律問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釐清案件事實、整理證據、陪同警詢或偵查程序,並評估刑事答辯、和解及其他法律處理方向。

     

    ※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適用仍須依行為發生時間、雙方年齡、行為內容、證據及最新法規判斷。

     

     

     參考資料來源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mail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