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騷擾如何求償?精神慰撫金、雇主責任、時效與訴訟流程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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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性騷擾後,除了可以考慮提出申訴或刑事告訴,許多被害人也會關心:「被性騷擾可以求償嗎?」「精神慰撫金可以請求多少?」「一定要等刑事案件判決後,才能向對方求償嗎?」
答案是,性騷擾被害人可能依性騷擾防治法、民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向行為人、雇主或特定情況下的學校請求損害賠償。但實際可以請求的對象、賠償項目、請求時效及程序,會依性騷擾發生的場所、雙方身分關係、行為嚴重程度及造成的損害而不同。
求償金額也不是法律固定規定的價目表。法院會綜合考量性騷擾的內容、持續時間、次數、雙方權力關係、被害人的身心影響、是否接受治療、工作或學業受到的影響、行為人的態度,以及雙方的身分與經濟狀況等因素判斷。
※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說明被性騷擾後可以請求哪些賠償、應該向誰求償、如何準備證據,以及行政申訴、刑事程序、調解與民事訴訟之間的關係。個案仍須依實際事實與證據,由律師進一步評估。
一、被性騷擾可以求償嗎?
可以。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被害人沒有財物直接減少,也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果名譽受到侵害,還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一般所說的「精神慰撫金」,就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一種。性騷擾可能造成恐懼、羞辱、焦慮、失眠、憂鬱、創傷反應、工作或學習困難,以及對人際互動的不信任。這些損害未必能用發票或收據完整計算,但仍可能透過醫療紀錄、心理諮商紀錄、親友證述、工作或學業變化及其他資料,向法院說明損害程度。
除了性騷擾防治法,民法第184條也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則規定,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即使是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因此,被害人不一定要等到刑事案件判決有罪後,才可以思考民事求償。不過,民事求償仍然需要提出足以讓法院認定性騷擾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的證據。刑事不起訴或無罪,也不代表民事請求一定完全沒有機會;但民事案件的結果仍會受到證據內容及個案事實影響。
二、性騷擾求償可以請求哪些項目?
1. 精神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是性騷擾求償中最常見的請求項目。被害人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民法第195條或其他適用法律,主張人格尊嚴、隱私、身體自主、性自主、名譽或心理健康受到侵害。
法院不會只因為被害人提出一個金額,就當然照單全收。被害人應盡量說明性騷擾對生活造成的具體影響,例如是否因此不敢單獨與他人相處、需要接受身心科治療或心理諮商、必須請假或離職、無法正常上課、與家人或伴侶關係受到影響,以及是否持續出現失眠、恐慌、憂鬱或創傷反應。
精神慰撫金的請求金額應依個案提出,不能直接套用網路上其他案件的金額。不同案件在行為內容、證據、權力關係、損害程度及被害人反應上可能差異很大。
2. 醫療費與心理諮商費
如果被害人因性騷擾而就醫、接受心理諮商、身心科治療、藥物治療或其他必要處置,相關支出可能屬於財產上損害。被害人應保存掛號費、醫療費、藥費、心理諮商費及其他必要支出的收據或付款紀錄。
除了保存單據,也應注意醫療資料是否能說明症狀與性騷擾事件之間的關聯。醫療紀錄不一定會直接寫出「症狀百分之百由性騷擾造成」,但就診時間、主訴內容、症狀開始或惡化的時間、治療過程及醫師評估,仍可能作為法院判斷因果關係的資料。
3. 薪資、工作收入或其他經濟損失
如果性騷擾導致被害人請假、離職、轉職、減少工作時數、失去工作機會,或因身心狀況無法維持原本的工作,可能涉及收入減少或工作能力受影響的損害。
這類請求通常需要提出薪資單、扣繳憑單、勞健保資料、請假紀錄、離職文件、工作調整紀錄、雇主通知、求職紀錄或其他可以證明收入變化的資料。
如果被害人主張未來工作收入受到影響,通常需要更具體的醫療、工作或專業資料說明,而不是只以主觀感受主張一個未來損失金額。是否成立及金額多少,仍由法院依證據判斷。
4. 名譽回復的適當處分
性騷擾如果同時造成名譽受損,被害人除了請求金錢賠償,也可能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實際方式會依侵害內容、散布範圍及案件情況判斷,不能直接認定法院一定會命對方公開道歉或刊登聲明。
被害人如果希望請求道歉、澄清、刪除內容、停止散布或其他名譽回復措施,應在法律文件中具體說明侵害如何發生、公開範圍為何,以及所請求的處分如何足以回復受侵害的名譽。
5. 權勢性騷擾的懲罰性賠償
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如果行為屬於權勢性騷擾,法院可以依被害人的請求,按照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 職場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時,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可以依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 校園性別事件中,如果行為人是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事件受有損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2條規定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可以依被害人請求,按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如果是校長,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懲罰性賠償不是每一件性騷擾案件都會自動增加,也不是只要主張就一定會准許。被害人仍須先證明適用的法律、性騷擾行為、損害及其他構成要件,再由法院依侵害情節判斷。
三、性騷擾求償應該向誰提出?
1. 一般場所:向性騷擾行為人求償
如果性騷擾發生在一般公共場所、社交場合、交通工具、商業場所或其他不屬於職場與校園的場域,通常會先確認行為人本身的侵權責任。
被害人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及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若涉及權勢性騷擾,也應進一步確認是否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
如果場所管理者、活動主辦者或其他第三人是否需要負責,則要看其是否有法定義務、契約義務、管理疏失、知悉後未採取必要措施,或其他足以成立責任的具體事實。不能只因性騷擾發生在某個店家或活動現場,就直接認定店家或主辦單位必然要賠償。
2. 職場性騷擾:可能向行為人與雇主求償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而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原則上由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表示被害人可能向行為人、雇主其中一人或兩人請求全部損害賠償,但實際請求方式、雇主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免責事由,以及各方最後如何分擔,仍須依案件事實判斷。
雇主如果能證明已遵行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的各項性騷擾防治規定,並且對事件發生已盡力防止仍無法避免,可能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是否已經做到法律要求的防治、申訴、調查與補救措施,必須由具體制度、處理紀錄及事件經過判斷。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另規定,如果被害人因雇主違反性騷擾防治義務而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雇主知道性騷擾後是否及時處理、是否提供保護、是否進行客觀調查、是否採取適當措施,以及是否對被害人有不利待遇,都是評估雇主責任的重要事項。
雇主與行為人的責任不一定完全相同。行為人可能要對實際性騷擾行為負責;雇主則可能因行為人的職務關係、雇主的連帶責任,或雇主知悉後未依法處理而負責。
3. 校園性騷擾:依行為人身分判斷責任
校園性騷擾案件應先確認是否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的校園性別事件,以及行為人的身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2條明定,校園性別事件的行為人如果是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該事件受到損害,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相當金額,名譽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如果行為人是校長,法律對懲罰性賠償的上限規定不同。至於學校是否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要依學校是否有具體違法或怠於處理的行為、學校與行為人的法律關係、事件發生情境及其他相關法律判斷,不能只因事件發生在校園,就直接認定學校當然負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行為人是學生或其他不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2條所列身分的人,仍可能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主張損害賠償,但應另行確認適用的法律與責任成立要件。
四、性騷擾行政申訴與民事求償可以一起進行嗎?
行政申訴、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是不同的法律程序,目的與法律效果也不同。
行政申訴主要是由主管機關、雇主或學校調查性騷擾是否成立,並依適用法律作成行政處分、職場懲戒或校園處置。刑事程序是由警察、檢察官及法院處理是否涉及犯罪。民事求償則是由被害人向行為人、雇主或其他可能負責的人請求損害賠償。
在許多案件中,這些程序可能同時存在。被害人不必然要等行政申訴或刑事案件完全結束,才能提起民事求償;但提起時間、證據策略、是否先等待調查結果,以及不同程序中的陳述是否一致,都需要整體規劃。
➡︎ 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規定,非權勢性騷擾事件,任一方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原則上仍會繼續進行。
如果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調解書可能對民事訴訟、刑事告訴及行政申訴產生法律效果。
➡︎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規定,在特定條件下,調解書載有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訴意旨,經法院核定後,已提起的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可能視為撤回,已提起的民事訴訟可能視為訴訟終結;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同一事件也可能不得再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訴訟。
因此,如果被害人有求償打算,不應在尚未確認法律效果前,直接簽署內容簡略的和解書或調解書。尤其要確認賠償金額、付款期限、是否包含全部或部分損害、是否撤回行政申訴、是否撤回刑事告訴、是否放棄其他民事請求,以及對方未付款時如何處理。
五、被性騷擾後,求償前應該準備哪些證據?
1. 證明性騷擾行為的證據
可以保存與事件有關的完整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社群訊息、照片、影片、錄音、目擊者資料、門禁紀錄、刷卡紀錄、定位資料、交通紀錄、工作或課程安排,以及事件發生後立即向他人說明的紀錄。
證據不一定要單獨一項就能證明全部事實。法院可能綜合多項間接證據,判斷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雙方關係、行為內容及事件前後的反應。
如果是網路訊息,應盡量保存完整對話、帳號名稱、日期時間、上下文及原始檔案,不要只留下單張截圖。如果是現場監視器,應儘早以書面請求相關單位保留,避免資料因系統覆寫而消失。
2. 證明身心損害的證據
如果性騷擾造成焦慮、失眠、憂鬱、恐慌、創傷反應或其他身心症狀,應保留身心科、精神科、家醫科或其他醫療院所的診斷與就醫資料,以及心理諮商紀錄、用藥紀錄、醫療費收據與治療建議。
被害人不應為了訴訟而要求醫師記載不符合事實的內容。比較重要的是如實向醫療人員說明症狀開始的時間、與事件的關聯、症狀如何影響生活,以及接受治療後的變化。
3. 證明工作或學業受影響的證據
如果因此請假、缺課、離職、轉職、調職、減少工作時間或收入受到影響,可以保留請假紀錄、缺課紀錄、薪資單、扣繳憑單、勞健保資料、離職文件、雇主通知、學校通知、工作調整紀錄、成績或出席變化,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4. 證明事件後反應的證據
事件發生後立即向家人、朋友、同事、老師、主管或其他人說明的時間與內容,也可能有助於說明事件後的反應。不過,證人能證明的範圍通常是其親自聽到或看到的內容,不能把證人的轉述直接當成親眼見聞。
被害人也可以整理自己在事件後的生活變化,例如是否避免特定場所、避免與特定人士接觸、工作或學習表現受到影響,並以客觀資料及證人說明加以支持。
六、性騷擾求償的時效有多久?
這是被害人非常需要注意的問題。行政申訴期限、刑事告訴期間與民事損害賠償時效,並不是同一件事。
依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簡單來說,民事求償通常要注意兩個時間基準:
■ 第一是被害人知道自己受到損害,以及知道應負賠償責任的人;
■ 第二是性騷擾行為發生後的最長期間。實際起算點可能因持續性行為、損害發生時間、被害人年齡、行為人身分及適用法律而有不同,不能只用事件發生日加兩年計算。
職場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時,第30條也規定,該法第26條至第28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性騷擾行為或違反相關義務的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的行政申訴期限則不同。一般非權勢性騷擾原則上是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申訴,但自事件發生日起逾五年不得提出;權勢性騷擾原則上是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申訴,但自事件發生日起逾七年不得提出。
因此,不能因為行政申訴期限尚未屆滿,就認為民事求償一定還來得及;也不能因為刑事告訴期間已經過了,就直接認定民事求償也已經消滅。不同請求應分別確認期限,並儘早讓律師依事件日期與身分關係計算。
七、被性騷擾後,應該先申訴、先報警,還是直接提告求償?
沒有一個選項適用於所有案件。應先看事件是否仍在發生、是否有立即安全危險、行為是否可能構成犯罪、是否為職場或校園案件,以及各項程序的期限。
➡︎ 如果目前仍持續遭受騷擾、威脅、跟蹤或接觸,應優先處理人身安全,保存相關紀錄,必要時向警察機關求助。
➡︎ 如果行為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刑法強制猥褻或其他犯罪,應儘早諮詢律師,確認是否需要提出刑事告訴,以及告訴乃論案件的期間問題。
➡︎ 如果發生在職場,通常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向雇主申訴;如果發生在校園且符合校園性別事件範圍,則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調查。行政申訴可以留下正式調查紀錄,但不代表被害人必須放棄刑事或民事程序。
➡︎ 如果被害人已有明確的醫療、工作或其他損害,也應同步整理求償資料,不要等到調查結束後才開始尋找證據,因為部分證據可能隨時間經過而消失。
八、性騷擾民事求償的流程通常怎麼進行?
第一步:確認請求對象與法律依據
先釐清行為人是一般私人、同事、主管、雇主、最高負責人、教師、校長、職員、工友或其他身分,再確認案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民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法律。
不同身分可能影響雇主、學校或機構是否負連帶責任,以及是否有懲罰性賠償的特別規定。
第二步:整理損害項目與金額依據
把精神慰撫金、醫療費、心理諮商費、藥費、交通費、請假造成的收入減少、離職或轉職損失,以及其他可能的財產上損害分開整理。
每一項損害都應盡量附上證明資料。精神慰撫金雖然不一定能用單據證明,但仍應以事件內容及身心影響說明請求金額的理由。
第三步:評估申訴、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的先後
可以依案件情況先提出申訴、報案、申請調解或發出律師函,也可以在適當時機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先後可能影響證據取得、和解談判、時效及不同程序的陳述一致性,因此不宜只依照他人案件的做法處理。
第四步:評估協商或調解
如果被害人希望快速處理、避免長期訴訟,或對方有意願賠償,可以評估協商或依法申請調解。
協商或調解時,應明確記載賠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是否分期、未付款的處理方式、是否撤回申訴或刑事告訴、是否放棄其他請求,以及保密與接觸條款。
在性騷擾防治法的調解程序中,法院核定可能產生終結民事訴訟、撤回申訴或不得再行請求等效果,簽署前應確認內容是否符合被害人的真正意願。
第五步: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或對方拒絕合理賠償,被害人可以依案件情況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民事起訴狀通常需要說明性騷擾行為、被告身分、請求權依據、損害內容、請求金額、證據及具體聲明。若同時有刑事案件,應評估是否在刑事案件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具體採用哪一種方式,會受到刑事案件進度、民事時效、證據狀態、請求金額與程序成本影響。
九、被性騷擾求償時,對方可能提出哪些抗辯?
被告可能否認曾有該行為,也可能主張雙方是合意互動、行為只是玩笑、申訴內容與事實不符、損害與事件沒有因果關係、請求金額過高、雇主已盡防治與補救義務,或主張請求已經超過時效。
被害人不需要因為對方提出抗辯,就在社群平台公開反駁或與對方爭吵。比較重要的是針對每個爭點整理證據,並在法律程序中提出完整說明。
➡︎ 如果對方主張雇主已盡力防止事件發生,被害人可以整理雇主是否有申訴管道、是否確實受理、是否採取保護措施、是否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是否客觀調查、是否通知調查結果,以及是否對被害人採取不利措施等資料。
➡︎ 如果對方主張損害不存在,被害人則應提出醫療、心理、工作、學業及生活影響的客觀資料。求償的核心不是單純證明自己感到不舒服,而是具體說明性騷擾行為如何造成法律上可評價的損害。
十、被害人求償時,應避免哪些常見錯誤?
■ 第一,不要只保存對自己有利的對話片段。片段內容可能被質疑斷章取義,完整保留前後文通常更有利於釐清真實經過。
■ 第二,不要因為害怕被認為反應太慢,就編造沒有發生的細節。事件發生後沒有立即報案、沒有立刻反抗或仍然必須與對方工作,不代表一定沒有性騷擾;但陳述應該以真實記憶與客觀資料為基礎。
■ 第三,不要把行政申訴、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混為一談。每一種程序的期限、目的及結果不同,應分別確認。
■ 第四,不要在尚未確認法律效果前簽署「互不追究」或「雙方再無任何請求」的文件。這類文字可能影響後續民事、刑事或行政程序。
■ 第五,不要公開對方的身分證件、住址、電話、私密影像或與案件無關的個人資料。被害人有權依法主張權益,但公開個人資料或私密內容仍可能產生其他法律問題。
■ 第六,不要錯過時效。只要有求償或申訴的打算,就應盡早確認事件日期、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時間,以及適用法律所定的期間。
十一、被性騷擾求償常見問題 FAQ
Q1:被性騷擾一定要刑事告訴,才能請求賠償嗎?
不一定。民事損害賠償與刑事告訴是不同程序。即使被害人沒有提出刑事告訴,仍可能依性騷擾防治法、民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請求損害賠償。但能否請求、向誰請求及請求多少,仍須依個案事實與證據判斷。
Q2:刑事案件不起訴,還可以求償嗎?
有可能。刑事案件與民事求償的法律要件及程序不同,刑事不起訴不必然代表民事請求一定不能成立。但被害人仍須在民事程序中提出足以證明性騷擾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的資料,不能只依賴刑事告訴結果。
Q3:精神慰撫金可以請求多少?
法律沒有統一固定金額。法院會依性騷擾內容、次數、持續時間、雙方權力關係、被害人身心影響、是否接受治療、生活與工作受影響程度、行為人事後態度及其他個案情況判斷。建議依實際損害與證據提出合理請求,不要直接套用其他案件的金額。
Q4:只有聊天訊息,沒有目擊者,也可以求償嗎?
不一定沒有機會。法院可能綜合聊天內容、事件前後互動、被害人向他人說明的時間、醫療紀錄、工作或學業變化、對方事後言行及其他間接證據判斷。被害人應保存完整原始資料,並整理事件時間軸。
Q5:性騷擾發生在公司,雇主一定要賠償嗎?
不一定,但職場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時,雇主與行為人原則上可能依第27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雇主也可能因違反性騷擾防治及補救義務,依第28條負賠償責任。雇主能否主張已依法防治並盡力避免事件發生,則要依具體制度與處理過程判斷。
Q6:被性騷擾後,還在公司上班,可以求償嗎?
可以,但應注意證據保全、工作安全、申訴程序及是否受到不利待遇。性別平等工作法禁止雇主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若工作環境已使被害人難以繼續工作,也可以同步尋求地方主管機關或律師協助。
Q7:和解拿到賠償金後,還能再提告嗎?
要看和解或調解文件的具體內容,以及是否已經由法院核定。若文件約定被害人收款後放棄全部民事、刑事或行政請求,或性騷擾防治法調解已經法院核定,可能影響後續程序。簽署前應確認放棄的範圍,不要只看賠償金額。
Q8:性騷擾求償時效是兩年還是五年?
要先分辨請求種類。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特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要注意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二年,以及行為發生後十年的期間;性騷擾防治法行政申訴則有一般事件二年/五年、權勢事件三年/七年的規定。這些期間的起算方式與適用範圍不同,不能直接互相替代。
結語:被性騷擾如何求償?先保存證據,再確認求償對象與期限
被性騷擾後的求償,不只是提出一個精神慰撫金的數字。被害人應先確認性騷擾發生的場域、行為人的身分、雇主或學校是否涉及法律責任,再整理精神損害、醫療支出、心理諮商費、收入減少及其他可證明的損失。
一般案件可能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職場案件可能同時涉及行為人與雇主的責任;校園案件則要依行為人身分及學校是否有具體違法或怠於處理的情況判斷。權勢性騷擾在符合要件時,還可能涉及一倍至三倍,或特定身分下三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
行政申訴、刑事告訴、調解與民事求償可以有不同的程序安排,但每一種程序都有自己的期限與法律效果。尤其在簽署和解書或調解書以前,應先確認是否會影響後續求償、刑事告訴及行政申訴。
如您或親友正面臨性騷擾事件,並希望了解可以向誰求償、可以請求哪些損害、時效如何計算,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整理事件經過、保全證據、評估法律責任、準備申訴或訴訟文件,以及評估和解與調解方案。※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說明,不構成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法律及主管機關程序可能因修法或個案身分、場域而不同,發布前請再次確認最新法規與案件適用規範。
參考資料來源
本文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4條至第24條、第27條及第30條等規定。
本文參考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以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參考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及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與名譽回復的規定。
本文參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及十年的時效規定。
本文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3條、第26條至第30條、第32條之1至第32條之3,以及相關雇主責任、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與申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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