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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加重詐欺案件如何和解?如何透過和解爭取緩刑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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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洗錢或加重詐欺案件可以與被害人和解,但和解不是自動不起訴、無罪、緩刑或減刑。和解的法律價值,主要在於賠償損害、修復被害關係,並可能成為檢察官或法院評估被告犯後態度、損害填補程度、再犯風險及刑度的重要資料。

    簡單說,簽署和解書只是開始,實際付款、付款時點、履行比例、是否真誠面對犯罪事實,以及整體犯罪情節,往往比「有沒有一紙和解書」更重要。普通詐欺、加重詐欺與洗錢案件的罪名、法定刑及法律效果不同,應由律師依起訴書、卷證、被害人及款項逐一整理,不能只用一句「已和解」概括所有問題。

     

    一、詐欺、加重詐欺、洗錢為什麼常需要處理和解?

     普通詐欺案件:賠償是犯後態度的重要資料 

    普通詐欺通常涉及特定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即使被害人願意原諒,詐欺罪原則上仍是公訴罪,檢察官或法院不會因被害人簽署和解書,就當然認定犯罪不存在或必須終結案件。

    不過,已實際返還款項、取得被害人諒解、持續履行分期方案,仍可能影響刑法第57條所稱的犯罪後態度及損害填補。對檢察官而言,這些資料可能影響是否考慮緩起訴等程序處分;對法院而言,則可能影響量刑及緩刑適當性。這些都是個案裁量,不是付款後即可主張的固定結果。

     加重詐欺案件:犯罪角色與被害規模通常更受重視 

    加重詐欺可能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冒用政府或公務員名義、以網路或其他設備對公眾散布,以及其他法定加重情形。案件若另涉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高額詐欺或複合型態,法定刑可能進一步提高。

    在這類案件中,法院通常會仔細檢視被告是主導者、招募者、管理者、車手、收款者、提供帳戶者,或僅扮演其他次要角色;也會看被害人數、總損害金額、犯罪期間、分工及是否具有組織性。和解與賠償可以協助說明犯後修復,但不能消除加重構成要件,也不能以普通詐欺案件的處理方式推算刑度。

    尤其是高額或多被害人案件,法院可能認為犯罪危害重大。即使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仍要處理尚未受償的被害人、其他共犯的行為及全案的犯罪所得,緩刑或減刑都不會因單一和解而自動成立。

     洗錢案件:被害人損害、犯罪所得與洗錢財物必須分開處理 

    洗錢罪所處理的是隱匿、掩飾、移轉、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等行為。被告與詐欺被害人和解,並不會使洗錢行為當然消失;實際賠償被害人,也不必然等於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或洗錢財物。

    洗錢案件至少要分清楚三類金額:被害人的實際財產損害、被告個人實際取得的報酬或犯罪所得,以及可能被扣押、沒收或追徵的洗錢財物。只返還自己的報酬,不一定等於填補全部被害損害;向被害人賠償,也不當然排除沒收或追徵的法律問題。

    因此,洗錢和解不能只用一份概括文件處理。洗錢防制法關於自首、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以及因而扣押全部洗錢財物或查獲其他正犯、共犯的減免規定,還要依犯罪行為時的法律版本、起訴法條、供述內容及檢警實際查獲結果核對。單純和解不是上述要件的替代品。

     

    二、和解不等於撤告、緩起訴、緩刑或減刑

    在刑事案件中,和解、賠償、調解、撤回告訴、緩起訴、緩刑及認罪協商是不同概念。

    普通詐欺、加重詐欺及通常伴隨追訴的洗錢罪,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表示原諒或撤回告訴,通常不會直接依刑事訴訟法關於告訴乃論案件撤告的規定,使詐欺或洗錢案件當然不起訴。被害人的諒解與撤回表示,仍可能作為被害人意見、犯後態度及損害修復資料,但不能代替檢察官或法院的法律判斷。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作成的附條件程序處分,並非法院判決後的緩刑。認罪協商則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式程序,須符合案件類型及程序期限,由檢察官與被告合意、被告認罪,並經法院審查;若協商內容涉及道歉或賠償,也要取得被害人同意。一般和解不會自動變成認罪協商,也不會自動拘束法院。

     

     詐欺和解的安全流程:不要因急於求情而增加法律風險 

    和解談判應以安全、可查證及可履行為原則。實務上可以依下列步驟進行:

    ■ 1.確認案件階段與罪名。 先整理警詢通知、傳票、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確認案件目前在警察、檢察官偵查、第一審、上訴審,或已經判決確定;同時確認普通詐欺、加重詐欺、詐防條例高額或複合型詐欺、洗錢及其他罪名。若要檢查詐防條例第46條或第47條的六個月期限,也要確認自首日或偵查中首次自白日。

    ■ 2.整理被害人、每筆款項及已返還金額。 依被害人及交易逐筆列出受騙金額、匯款日期、收款帳戶、已返還或遭扣押的款項、尚未填補的損害及目前爭議。不能只看集團總金額,也不能只看被告自認的個人報酬。

    ■ 3.由律師或適當的單一窗口聯絡。 優先透過辯護律師、被害人的代理人、檢察官轉介的調解程序、法院調解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聯繫。被告本人不宜反覆打電話、加好友、私訊,或到被害人的住處、工作場所及親友處尋人。

    ■ 4.第一次聯絡先提出安全且中性的方案。 說明聯絡身分、案號、希望透過正式管道協商,並告知被害人可以拒絕直接聯絡或指定代理人。不得以「不和解就拿不到錢」、「不撤告就會有麻煩」等語句施壓,也不得要求被害人改口、作不實陳述或隱匿損害。

    ■ 5.說明真實賠償能力。 依收入、必要生活支出、扶養責任、資產及可以立即籌得的金額,提出一次付清或分期方案。不要為了取得簽名,先承諾明知無法履行的高額金額;虛假的承諾反而可能傷害可信度。

    ■ 6.以合法且可追蹤的方式付款。 匯款前確認收款人及帳戶,付款後保留匯款紀錄、收據及餘額資料。現金付款應取得載明日期、金額、付款人、收款人及對應案號的簽收證明。

    ■ 7.確認和解書、調解筆錄及履行內容。 逐項確認當事人、案件範圍、損害金額、付款時間、分期條件、逾期效果及民事請求是否一併處理。簽署文件不能只寫「全部和解」或「雙方互不追究」,卻沒有說明究竟涵蓋哪一名被害人、哪一筆款項及哪一個案號。

    ■ 8.向檢察官或法院陳報完整資料。 和解書、調解筆錄、收據、匯款紀錄、分期履行表、被害人諒解或受領證明,以及必要的聯絡及籌款紀錄,應由律師整理後提交承辦檢察官或法院。只把文件交給被害人,並不等於檢察官或法院已經知道或採納該資料。

    和解過程中,不能自行聯絡共犯串供,也不能要求共犯統一說法、刪除訊息或配合不實陳述。更不能以刑事追訴壓力逼迫被害人簽和解,或以公開個資、聯絡親友及持續訊息干擾對方。這些行為可能造成新的刑事、民事或量刑風險。

     

    三、詐欺賠償與和解金額怎麼談?沒有固定行情,也沒有付多少一定緩刑

    法律沒有適用所有詐欺案件的固定和解行情,也沒有「賠償某個百分比就一定減刑」的公式。和解金額應依案件證據及實際履行能力協商,常見的評估基礎包括:

    ■ 被害人的本金或直接財產損害,以及已經返還、領回或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款項。

    ■ 被告本人實際取得的報酬、犯罪所得與在整體分工中的角色;但不能把「只拿到少量報酬」直接當成被害人只能獲得少量賠償的理由。

    ■ 共犯分工、可能涉及的民事責任範圍,以及同一筆款項應由哪一名被告負擔或抵充。

    ■ 被害人人數、受害期間、生活影響、身心損害及有證據支持的其他損失。

    ■ 一次付清或分期履行的可行性、頭期款金額、付款期限、收入來源及持續履約能力。

    多人被告案件要特別注意,數名共同侵權行為人可能涉及連帶賠償關係,但每名被告的刑事責任、主觀犯意、分工及量刑仍不相同。和解書應寫明某一名被告的付款,是否抵充同一被害人對全體被告的總債權,或僅抵充該被告約定的部分;也要寫明已付款後的求償關係及被害人對未簽約、未付款被告的請求是否保留。

    同一被害人不能因不同被告分別簽約而遭受重複計算,也不能讓多名被告各自拿同一筆付款向法院主張自己已經「全額賠償」。若一名被告代為付款,應把付款來源、抵充範圍及將來求償關係寫清楚。

    分期付款也要如實理解。分期方案只是付款安排,分期承諾本身不等於全額履行。如果要主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或第47條,還必須檢查是否在法定六個月內,完成支付與被害人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以及是否具備自首或偵查、歷次審判均自白等其他要件。未付清時,不能把一份分期和解書宣稱成已完成全部賠償。

     

    四、如何透過和解爭取緩刑?先過刑法第74條門檻

    刑法第74條的緩刑基本條件

    依刑法第74條,法院要考慮緩刑,首先必須是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其次要符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或前罪執行完畢、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等前科條件;最後還要由法院認定暫不執行刑罰是適當的。

    因此,和解不能取代宣告刑及前科門檻。法院會先依犯罪金額、被害人數、犯罪角色、分工、期間、組織性、前科及其他卷證量刑,再判斷最後刑度是否進入二年以下。即使形式上符合刑法第74條,法院仍可能因犯罪規模重大、再犯風險高、未真誠面對犯行或損害尚未修復,而認定不宜緩刑。

     和解對緩刑評估的意義 

    和解、實際賠償及被害人諒解,主要影響的是刑法第57條的犯後態度、損害修復及再犯風險評估。法院通常會區分:已和解且全額實際給付、已和解但只支付部分、只簽和解書而尚未付款,以及因被害人拒絕或聯絡困難而未能成立和解但被告仍持續努力等不同情況。

    全額實際賠償通常是較有利的資料,但仍不是緩刑保證。法院也會看被告是否及早自白、是否真誠道歉、是否提出可行方案、是否有能力卻故意拖延,以及和解是否只是為了在判決前取得形式上的寬待。被害人表示原諒或希望緩刑,可以作為被害人意見提交,但被害人不能單獨決定刑事結果。

     緩刑可能附帶賠償及其他負擔 

    法院宣告緩刑時,可以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接受治療或輔導,以及遵守保護被害人或預防再犯的命令。分期賠償可能直接被寫入緩刑判決的負擔,判決中記載的付款日期、金額與方式就必須嚴格遵守。

    若未履行緩刑判決所定的賠償或其他負擔,並非每一次短期遲延都當然撤銷緩刑,但違反情節重大時,可能依刑法第75條之1聲請撤銷緩刑;若緩刑期間又故意犯罪並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也可能涉及應撤銷緩刑的問題。緩刑期滿且未被撤銷時,原刑之宣告才依法律規定失其效力。

     

    五、如何透過和解爭取減刑?分清一般量刑與法定寬典

    刑法第57條:實際賠償是量刑資料

    刑法第57條要求法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被害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情形。和解、調解、已付款比例、付款時點、被害人意見、持續履行及積極籌款,都可能放在這個整體判斷中。

    但刑法第57條不是固定折刑規定。部分賠償通常比完全沒有賠償有利,卻不代表法院必須按照付款比例減刑;只簽和解而完全未付款,也不等於損害已經修復。法院仍會將賠償與犯罪金額、被害人數、角色、分工、主導程度、自白及其他卷證一起評估。

    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且最低刑仍嫌過重

    刑法第59條的適用,必須是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並且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和解、全額賠償及被害人諒解,只是判斷整體情狀的其中一部分,不能直接等同於刑法第59條的要件。

    尤其加重詐欺、高額詐欺、多人受害、長期分工或組織性犯罪,即使已經賠償,仍要具體說明為何個案情狀顯可憫恕,以及為何最低法定刑仍然過重,不能只用「已和解」作為唯一理由。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47條:六個月內支付全部金額的特別規定

    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針對犯罪後自首的情形,要求自首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符合要件者,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進一步因而查獲詐欺犯罪組織的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或得以扣押該組織取得的全部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還有條文所定的其他法律效果。

    第47條則要求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符合要件者,法律效果是得減輕其刑。若並因而查獲前述組織首腦或扣押全部被害人交付財物或利益,才進一步涉及條文所定的減輕或免除效果。

    這兩條規定都使用「得」,不是「應」,所以即使表面上符合要件,也不代表法院必然免刑或減刑。還要核對罪名是否屬於條例所稱詐欺犯罪、是否確實成立自首或始終自白、六個月的起算日、是否真的在期限內付清全部金額,以及犯罪角色、損害規模與其他卷證。

    此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曾有不同時期的法律版本。若案件行為發生在修法前,不能直接把現行第46、47條套用到過去行為;應依刑法關於行為時法及從舊從輕原則,逐一比較適用。律師也應把「被害人賠償」、「被告個人犯罪所得」、「集團取得的全部款項」分開證明,不能用一種款項取代另一種法律要件。

     

    六、洗錢防制法的自白、所得繳交與供出共犯

    洗錢防制法相關減免規定,會區分犯罪後自首,以及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在有所得的情形,還涉及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以及是否因而使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扣押全部洗錢財物或查獲其他正犯、共犯。

    所謂「供出上游」不是只要在筆錄中說出一個姓名、綽號或帳號,就當然可以減刑。通常還要有具體、真實且可驗證的供述,並能證明檢警是因該供述而進一步查獲其他正犯、共犯,或完成法律所要求的扣押結果。賠償被害人與供出上游是不同法律路徑,不能互相取代。

    洗錢防制法在不同時期有不同文字及要件。涉及洗錢案件時,應依每一罪的行為日期、起訴法條、犯罪所得、是否始終自白及實際偵查結果,核對行為時法及個案適用,不能在未確認條文版本前承諾一定減刑。

     

    七、認罪協商與一般和解不同

    一般和解或調解,主要是被害損害的填補安排,通常作為刑法第57條的量刑資料。認罪協商則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式程序,須由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合意、被告認罪,並經法院審查;涉及道歉或賠償時,還須取得被害人同意。案件罪名、程序階段及協商刑度也有法律限制。

    因此,和解不等於已完成認罪協商。即使有和解,仍要由檢察官、被告及法院依程序處理;也不能自行對外宣稱已取得檢察官或法官承諾。

     

    八、被害人不願意和解怎麼辦?

    被害人有權拒絕和解、不回覆聯絡、不接受分期,或要求由律師、代理人及調解機關聯絡。被告不能強迫見面、要求簽名、要求改口,更不能以刑事責任或撤告作為威脅手段。

    如果被害人不願和解,仍可由律師整理下列資料,向檢察官或法院說明:

    ■ 已支付的部分賠償、匯款紀錄及被害人受領資料。

    ■ 透過律師、法院、檢察官或調解委員會聯絡及聲請調解的紀錄。

    ■ 調解未成立、被害人拒絕或雙方金額差距的客觀資料。

    ■ 被告的收入、資產、必要支出、目前可付款金額及持續履行方案。

    ■ 已採取的道歉、返還、停止接觸、配合調查及其他合法修復行動。

    若被害人無法聯絡,可以透過合法程序留下聯絡方案,並保留律師函、寄送結果、調解通知及其他聯絡紀錄;在適當情形下,也可由律師評估提存或其他合法清償方式。片面提存可能證明被告有填補損害的努力,但不當然等於雙方已成立和解、被害人已諒解,也不當然符合詐防條例第46、47條所要求的調解或和解及全部支付要件。

    不得私自公開被害人姓名、住址、電話、工作地或其他個人資料,也不得聯絡被害人的親友、雇主或學校施壓。這不僅可能侵害隱私,也可能使案件產生新的法律風險,並使法院對犯後態度作出不利評價。

     

    九、詐欺和解書、調解筆錄及收據要注意什麼?

     和解書及調解筆錄應載明的事項 

    簽署前應確認文件至少清楚記載:

    ■ 當事人與代理權限:被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受任代理人的身分及授權關係。

    ■ 案件範圍:檢察署或法院、案號、案由、被害人及涉及的交易或損害範圍。

    ■ 金額明細:總損害、已付款、尚欠金額、每名被害人或每筆交易的計算方式,以及是否包含其他有證據的民事損害。

    ■ 付款條件:一次付清或分期、頭期款、每期金額、付款日、匯款方式、收款帳戶、最後一期日期及結清證明。

    ■ 違約處理:逾期是否催告、是否加速到期、如何計算餘額,以及是否得依調解筆錄或其他文件聲請強制執行。

    ■ 民事請求範圍:是否包含特定民事請求;未處理的其他案件、其他被告、沒收或公法上事項是否保留。

    ■ 共同被告的付款關係:某一被告付款是否抵充全體對同一被害人的債權,以及共同被告間的求償關係。

    ■ 撤回告訴的效果:只有告訴乃論案件,在符合程序及期限時,撤回告訴才有相應刑事效果。普通詐欺、加重詐欺及洗錢原則上不是因撤告就當然終結的案件。

    ■ 個人資料使用:資料可提供給哪些機關、律師或程序使用,避免未經同意任意轉傳或公開。

    和解書不要寫成被害人可以替檢察官或法院決定刑度、沒收或是否起訴,也不要承諾「簽名後一定撤告」、「付款後案件一定結束」或「和解後法院不得再追訴」。

     收據與分期履行證明 

    每次付款都應保留匯款明細或簽收收據,記載付款人、收款人、日期、金額、期數、對應案號或和解書,以及付款後餘額。全部付清後,應另取得載明「全額收訖」或「結清」範圍的證明。

    如果和解書載明分期,但被告尚未付清,向檢察官或法院陳報時應寫明已付多少、尚欠多少、下期付款日期及目前履行狀況。誠實呈現履行程度,比把未付款寫成已完成賠償更能維持文件可信度。

     

    十、常見問題

     詐欺和解後會不起訴嗎?

    不一定。普通詐欺、加重詐欺及洗錢原則上是公訴罪,和解不會自動使犯罪消失。偵查中的和解及賠償,可能成為檢察官評估緩起訴或其他處分的資料,但仍要看罪名門檻、證據、犯罪情節及公共利益;高額詐欺等法定刑較重的案件,也可能受緩起訴門檻限制。

     加重詐欺和解有用嗎?

    有可能有用,但不是保證。和解與實際賠償可以作為犯後態度、損害修復及量刑資料,也可能協助法院評估是否適合緩刑;但被害人數、金額、犯罪角色、組織性、前科、自白及再犯風險仍會影響結果。只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也不會自動處理其他被害人的損害。

     洗錢也要賠錢嗎?

    洗錢罪的成立與被害人是否和解,是不同問題。被告是否應負擔全部或部分賠償,須依其在詐欺或洗錢行為中的角色、共同侵權關係、實際損害及判決內容判斷。實務上,若要爭取較有利的刑事評價,通常不能只處理洗錢罪名而完全不面對被害損害;但被害人賠償不等於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也不當然排除沒收。

     和解金額怎麼算?

    沒有適用所有案件的固定行情。應先核對被害人實際損害、已返還款項、交易紀錄、被告個人所得、共犯分工、被害人受害程度及一次付清或分期能力,再由雙方或代理人協商。金額越高、被害人越多或損害越複雜,越需要逐人、逐筆整理,避免重複計算或漏列。

     分期付款能不能爭取緩刑?

    可以提出分期方案作為賠償能力及修復損害的資料,但分期本身不保證緩刑。法院會看頭期款、付款比例、期限是否合理、被告是否有履行能力及是否實際依期付款,也可能把分期賠償直接列為緩刑負擔。若重大違反判決所定負擔,可能有撤銷緩刑的風險。若要主張詐防條例第46、47條,還要確認法定六個月內是否已付清全部和解金額。

     被害人不和解還能緩刑嗎?

    不是完全不可能,但效果通常不等同於完整和解及全額賠償。被告仍可透過律師提出部分賠償、合法提存、調解未成立紀錄、聯絡努力、資力資料及可履行的修復方案,讓法院評估犯後態度;法院也會看犯罪金額、被害人數、角色、前科及再犯風險。被害人不和解時,絕對不能以騷擾或施壓方式換取簽名。

     和解書要怎麼寫?

    應寫清楚當事人、案件及被害範圍、總金額、已付款及尚欠金額、一次或分期付款方式、逾期處理、民事請求是否一併處理、共同被告付款抵充、個資使用及未處理事項。若涉及撤回告訴,也要先確認是否為告訴乃論案件以及撤回的程序時點。不同案件不能直接套用同一份概括文件,建議由律師依卷證及當事人真正意思審閱。

     和解後還要開庭嗎?

    通常仍可能要開庭。和解不會自動終結公訴,檢察官或法院仍可能需要確認犯罪事實、付款情形、被害人意見及其他量刑資料。收到傳票或法院通知時,仍應依期到庭,並將和解書、調解筆錄、收據及匯款紀錄提交承辦機關。只有在檢察官作成相應處分、法院依法判決或程序依法律終結後,才是另一個問題。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過去處理過很多透過和解爭取緩刑的詐欺案件,理解詐欺、加重詐欺及洗錢案件中,被告與家屬最需要的不是空泛承諾,而是把罪名、被害人、金流、付款能力與程序時點整理清楚,建立能夠實際履行並可向檢察官或法院說明的方案。

    本所可依個案協助:

    ■ 評估案件階段、起訴罪名、犯罪角色、行為時法及可能的緩刑或減刑方向。

    ■ 逐一整理被害人、損害金額、已返還款項、犯罪所得及洗錢金流。

    ■ 規劃由律師或調解程序進行的聯絡方式與談判策略,降低威脅、騷擾或誤觸串供風險。

    ■ 審閱及撰擬詐欺和解書、調解筆錄、分期付款安排、收據及結清證明。

    ■ 協助向檢察官或法院陳報和解、付款、提存、調解未成立及被害人意見等資料。

    ■ 將賠償計畫與自白、認罪協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相關減刑主張、量刑辯護整合處理。

    我們不會承諾「付多少就一定緩刑」、保證不起訴或保證減刑。和解能產生的法律效果,仍須以犯罪時法律、起訴內容、完整卷證、實際付款及檢察官或法院的判斷為準。若您或家人正面臨詐欺和解、加重詐欺和解、洗錢和解、詐欺緩刑或詐欺減刑問題,建議及早攜帶起訴書、傳票、警詢資料、匯款紀錄及目前和解文件,尋求律師個案評估。

     

    ※ 一般法律資訊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及服務介紹,不構成對任何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結果承諾或委任關係。法律規定可能修正,且同一罪名在不同犯罪日期、程序階段、被告角色及證據狀況下,可能有不同法律效果。涉及自白、供出共犯、洗錢金流、和解付款、緩刑負擔或認罪協商時,應由律師依最新法規及完整卷證個別確認。未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正式受任前,讀者不應僅依本文自行作成重大法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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