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當詐欺車手被羈押怎麼辦?交保、抗告、禁見與後續辯護完整解析!!
-
商品資訊
目錄
- 一、家人被當成詐欺車手羈押,第一時間最重要的是什麼?
- 二、車手是什麼?「只是幫忙領錢」不代表一定沒有刑事責任
- 三、家人被羈押,是否代表已經確定有罪?
- 四、為什麼詐欺車手案件可能適用預防性羈押?
- 五、檢察官聲請羈押後,家屬可以做什麼?
- 六、交保的正式名稱是具保停止羈押
- 七、除了交保,還有責付與限制住居
- 八、法院可能命被告交保後遵守哪些條件?
- 九、如果裁定羈押,還可以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嗎?
- 十、羈押期間有多久?家屬要注意延押期限
- 十一、羈押禁見是什麼?家屬為什麼可能無法接見?
- 十二、車手案件最重要的辯護爭點:家人到底知不知道是詐騙?
- 十三、普通詐欺、加重詐欺及洗錢罪有什麼差別?
- 十四、涉案金額越高,車手案件的法律風險越高
- 十五、什麼情況可能爭取較輕處理?
- 十六、家屬可以先準備哪些資料交給律師?
- 十七、家人被羈押後,家屬最容易犯的錯誤
- 十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哪些事項?
- 十九、家人當車手被羈押的常見問題
- 二十、結語:家人被羈押後,先處理程序,再處理責任
一、家人被當成詐欺車手羈押,第一時間最重要的是什麼?
家人突然因為擔任取款車手、面交車手或收水車手,被警方逮捕,接著又遭檢察官聲請羈押,對家屬而言通常非常震撼。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趕快籌錢交保,或急著聯絡其他涉案的人詢問案情,但這兩種做法都可能讓情況更加複雜。
家人遭羈押後,第一時間應該依照以下順序處理:
■ 第一,先確認目前是在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法院羈押審查,還是已經裁定羈押並送往看守所。
■ 第二,確認被指控的罪名,包括普通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加重詐欺、洗錢、組織犯罪或其他罪名。
■ 第三,立即由刑事律師與家人聯繫,了解家人先前的供述、手機及其他證物狀況。
■ 第四,評估是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責付、限制住居,或以報到、科技設備監控、限制接觸等方式取代羈押。
■ 第五,整理家人的固定住居、工作、家庭、身心健康、就學及其他可以降低逃亡或串證疑慮的資料。
■ 第六,避免家屬自行聯絡共犯、被害人或證人,也不要刪除手機資料、修改對話內容或要求他人統一說法。
■ 第七,依案件證據評估是否有必要進行調解、返還犯罪所得或爭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減刑規定。
羈押程序速度很快,尤其在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院可能很快進行訊問。家屬不能等到所有資料都準備完畢才找律師,因為羈押審查最重要的時間,往往就是被逮捕後的最初幾個小時。
二、車手是什麼?「只是幫忙領錢」不代表一定沒有刑事責任
「車手」是社會上對詐欺集團中負責提領、收受、轉交或面交款項人員的俗稱,不是刑法上的獨立罪名。
常見的車手類型包括:
■ 第一,提款車手。依照上游指示,持本人或他人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
■ 第二,面交車手。依照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存摺、金融卡或其他財物。
■ 第三,取貨或收水人員。收受其他車手交付的款項,再轉交上游或其他指定人員。
■ 第四,交通或接送人員。負責載送面交車手、提款車手或協助轉移款項。
■ 第五,帳戶或門號提供者。提供金融帳戶、電話、手機或其他工具,使詐欺集團可以收受或處理款項。
車手在整個詐欺集團中可能只是最下層、最容易被查獲的人,但法院不會只因為職位低或獲利少,就當然認定沒有犯罪。案件重點仍在於家人是否知道自己所協助的工作與詐欺有關,是否明知或容認款項是被害人遭騙的財物,以及家人在整體犯罪中實際參與到什麼程度。
如果家人只是單純提供勞務,對工作性質、款項來源及上游目的完全不知情,這可能涉及主觀犯意的爭議。如果家人已經知道對方是在利用話術騙取款項,仍然負責收錢、提款或轉交,法律風險就會大幅增加。
三、家人被羈押,是否代表已經確定有罪?
不是。
羈押是刑事程序中的強制處分,目的在於確保偵查、審判或將來刑罰的執行。法院裁定羈押,並不等於已經判定被告有罪;同樣地,法院准許交保,也不代表案件已經不起訴或將來一定無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一般羈押通常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 第一,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 第二,被告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或者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可能。
■ 第三,如果不羈押,將明顯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刑罰執行。
詐欺車手案件常涉及多人分工、手機通訊、金流、被害人證詞及其他共犯供述。檢察官可能主張被告有與共犯串證、聯絡上游或刪除證據的風險。尤其在案件尚未完成搜索、扣押、數位鑑識或共犯訊問時,法院可能更重視羈押的必要性。
四、為什麼詐欺車手案件可能適用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對於特定犯罪,如果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以認定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風險,並且有羈押必要,法院可以裁定羈押。
詐欺罪、加重詐欺罪,以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罪名,均列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的範圍內。但是,這不代表只要被指控詐欺,法院就一定會羈押。仍須判斷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是否有反覆實施的具體事實,以及羈押是否確實有必要。
檢察官可能提出下列理由主張羈押:
■ 第一,家人先前曾多次提領或面交款項。
■ 第二,家人使用多支手機、不同門號或多個通訊軟體。
■ 第三,家人與其他車手、收水或上游人員有密切聯繫。
■ 第四,家人有類似案件前科、另案偵查或尚未結案案件。
■ 第五,家人被查獲時仍持有大量現金、提款卡、手機或其他犯罪工具。
■ 第六,家人曾刪除訊息、變更手機、關閉帳號或與他人聯絡。
■ 第七,家人沒有固定住居或工作,且可能隨時離境或躲藏。
這些內容都不是無法處理的問題,但必須由律師逐一檢視證據,說明哪些資料不能證明家人有反覆犯罪的危險,或者可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及禁止接觸等替代措施降低風險。
五、檢察官聲請羈押後,家屬可以做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檢察官在偵查中認為有羈押必要時,原則上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受理後,會訊問被告,並決定是否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家屬在這個階段可以做的事情,不是自行向檢察官或法官求情,而是協助辯護人建立具體、可驗證的替代羈押方案。例如:
■ 第一,提供家人的戶籍、實際居住地址及租賃契約。
■ 第二,提供工作證明、在職證明、薪資資料或雇主願意讓其返回工作的證明。
■ 第三,提供家人需要扶養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資料。
■ 第四,提供就醫、服藥、慢性病、身心障礙或其他健康狀況資料。
■ 第五,提出由家屬擔任責付人或保證人的可行性。
■ 第六,提出願意交付護照、接受定期報到、限制住居及禁止接觸共犯或證人的具體方案。
■ 第七,確認家人是否有足夠的保證金來源,以及保證金能否由適當親友合法提供。
■ 第八,協助律師釐清家人與其他涉案人員的關係,說明是否已經沒有聯絡、是否沒有能力影響證人或共犯。
重點不是準備越多文件越好,而是每份資料都要對應到羈押理由。例如檢察官主張有逃亡風險,就應提出固定住居、工作及家庭連結;如果主張有串證風險,就要提出不接觸共犯、被害人及證人的具體承諾與限制方案。
六、交保的正式名稱是具保停止羈押
一般人所說的交保,在法律上通常稱為具保停止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被告、得為被告輔佐人的人或辯護人,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法院准許後,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命提出保證書,或指定相當的保證金額。保證金可以由家屬或第三人繳納,也可能以有價證券代替。法院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才會停止羈押並釋放被告。
交保金額不是依照罪名固定計算,也不是家屬一定提出多少錢就會獲准。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
■ 第一,犯罪嫌疑的程度。
■ 第二,案件可能判處的刑度。
■ 第三,逃亡、串證及滅證風險。
■ 第四,被告的經濟狀況與資力。
■ 第五,家屬或保證人的身分及履行保證的能力。
■ 第六,是否可以透過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禁止接觸及其他措施取代羈押。
家屬也要注意,交保不是花錢買自由,更不是花錢就能讓案件結束。被告交保後仍須配合傳喚、開庭及偵查,並且遵守法院命令。如果逃亡、不到庭或違反具保條件,保證金可能被沒入,還可能遭到再度拘提或羈押。
七、除了交保,還有責付與限制住居
羈押不一定只能用交保來替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115條及第116條,允許法院依個案命責付或限制住居。
責付是指將被告交由適當的家屬或其他人負責,受責付人必須出具證書,承諾在被告遭傳喚時,讓被告隨時到場。這種方式通常適合有固定家庭、家屬願意負責,且逃亡風險可以被有效控制的被告。
限制住居則是要求被告居住在特定住所,不得任意變更住居或離開指定範圍。法院也可能搭配定期報到、交付護照、限制出境、禁止接觸特定人士或其他措施。
對於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負擔高額保證金的家庭,可以由律師同時提出責付及限制住居方案,不要只把辯護重點放在「家裡沒有錢交保」。
八、法院可能命被告交保後遵守哪些條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認為有必要者,可以命被告遵守相關事項,包括:
■ 第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機關報到。
■ 第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共犯或辦理案件的公務員進行危害、恐嚇、騷擾、接觸或跟蹤。
■ 第三,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 第四,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指定區域。
■ 第五,交付護照或旅行文件。
■ 第六,未經許可不得處分特定財產。
■ 第七,遵守法院認為適當的其他事項。
因此,律師在聲請具保時,不應只寫「被告願意遵守法律」,而應提出具體可執行的方案。越具體說明由誰監督、住在哪裡、如何報到、如何避免與共犯接觸,越能讓法院判斷羈押是否可以被替代。
九、如果裁定羈押,還可以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嗎?
可以,但必須依照裁定或處分的類型,選擇正確的救濟程序。
如果是法院裁定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羈押相關裁定,原則上可以依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的規定提起救濟。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規定,羈押等裁定屬於可以抗告的事項;一般抗告期間為十日,自裁定送達或依法起算之日開始計算。
如果是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作的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處分,則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第416條也規定,相關聲請期間原則上為十日,但具體起算方式仍要看處分是否送達及個案程序。
此外,羈押原因消滅時,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撤銷羈押;也可以依案件進展,重新提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替代方案。
抗告不是把第一次聲請內容原封不動再寫一次。有效的救濟應該針對原裁定的理由,具體指出:
■ 第一,法院認定犯罪嫌疑重大時,是否忽略有利證據。
■ 第二,法院認定逃亡風險時,是否沒有說明具體事實。
■ 第三,法院認定串證或滅證風險時,是否仍存在實際可能性。
■ 第四,法院是否充分審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及禁止接觸等替代方案。
■ 第五,法院是否把「車手」這個社會稱呼,直接等同於已經成立共同詐欺或洗錢犯罪。
■ 第六,家人目前的身分、住所、工作、家庭及健康資料,是否足以降低羈押必要性。
十、羈押期間有多久?家屬要注意延押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偵查中羈押期間原則上不得逾二個月;如果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檢察官必須在期間屆滿前,附具體理由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原則上不得逾二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起訴後進入審判程序,羈押期間及延長次數則依審級、罪名最重本刑及案件進度計算。羈押並不是無期限進行,法院及檢察官都必須依法律期限及具體理由處理。
家屬應保存押票、羈押裁定、延長羈押裁定及送達資料,並請律師建立期限表。不能只依看守所或口頭通知判斷羈押何時到期,因為起算日、送達日、案件起訴及卷證移送時間,都可能影響法律計算。
如果羈押期間已滿而未依法起訴或裁判,法律上可能發生視為撤銷羈押及釋放的效果。但案件進入不同程序後,法院或檢察官仍可能依法改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在符合條件時提出繼續羈押的聲請。因此,家屬仍應由律師確認具體期限,不宜自行推算。
十一、羈押禁見是什麼?家屬為什麼可能無法接見?
羈押禁見是指法院或檢察官為避免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而限制被告與外界接見、通信或收受物件。
如果家人被裁定禁見,家屬可能暫時無法接見或通話。這不是因為家屬一定涉案,而是程序上先避免任何人透過家屬傳遞訊息、聯絡共犯、刪除資料或統一供述。
原則上,被告與辯護人的接見及討論防禦內容,仍受到辯護權保障。但律師也不能利用接見機會協助被告與共犯、證人串證或湮滅證據。如果案件有具體事實顯示律見可能被用於妨害偵查,律師接見也可能受到法律限制。
家屬在禁見期間最重要的事情,是不要透過其他人轉交訊息給被告,也不要嘗試聯絡其他共犯詢問誰說了什麼。家屬可以把健康、生活及必要物品需求交給律師轉達,案件內容則應由辯護人統一處理。
十二、車手案件最重要的辯護爭點:家人到底知不知道是詐騙?
車手案件不是只要證明家人曾經拿錢、領錢或交錢,就可以直接結論為共同詐欺。刑事責任仍須判斷家人的客觀行為,以及行為當時的主觀認知與犯意。
辯護上常見的核心問題包括:
■ 第一,家人是透過什麼管道接到工作?對方如何介紹工作內容?
■ 第二,工作是否以合法公司、物流、代購、借款、投資或其他名義包裝?
■ 第三,家人是否知道被害人是因為受騙而交付款項?
■ 第四,家人是否知道款項來自不法犯罪?
■ 第五,家人是否只是依照指示取貨,還是參與話術、分工、聯絡及分配利益?
■ 第六,家人實際拿到多少報酬,是否與犯罪風險及工作內容相稱?
■ 第七,家人是否曾詢問款項來源,對方是否提供合理說明?
■ 第八,家人發現異常後,有沒有停止工作、詢問、報警或返還款項?
■ 第九,家人的手機、定位、通話及金流紀錄是否與供述一致?
■ 第十,其他共犯供述是否前後一致,是否有推卸責任或互相矛盾的情形?
如果家人從一開始就知道這是一個詐欺工作,辯護方向與主張完全不知情的案件不同。律師必須先完整掌握客觀證據,再決定應該爭執犯罪故意、參與程度、共犯關係、犯罪所得,或針對量刑與被害人損害進行處理。
十三、普通詐欺、加重詐欺及洗錢罪有什麼差別?
車手案件常同時被偵辦或起訴多個罪名,家屬不能只看新聞或警方口頭說法,就認定最後一定是某一種罪。
普通詐欺罪通常涉及以詐術使被害人交付財物。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
如果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或以網路、電子通訊、廣播電視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方式犯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的法定刑及案件風險,通常高於普通詐欺。
此外,車手提領、收受或轉交被害款項,也可能被偵查機關主張涉及洗錢。洗錢防制法第2條將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妨礙犯罪所得調查或收受、持有、使用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列為洗錢行為;第19條則規定洗錢罪的刑責。
但被告實際提領或接觸款項,不代表洗錢罪一定成立。仍須檢視是否屬於法律所稱的洗錢行為、是否具有故意、行為與犯罪所得的關聯,以及證據能否排除合理懷疑。
十四、涉案金額越高,車手案件的法律風險越高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對於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且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到特定金額者,設有較高刑度。
現行規定下,若涉及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一千萬元或一億元等級,法定刑會依級距提高。這類案件除了被害人數多、犯罪所得高之外,也可能對羈押必要性、量刑、和解金額及後續緩刑可能性產生影響。
但是,案件金額如何計算、不同被害人的金額是否應合併、家人實際參與哪一筆款項、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仍然要依起訴事實及證據個別判斷。不能只因整個集團涉及金額很大,就直接把全部金額歸責於每一名車手。
這也是為什麼律師在偵查及羈押階段,就應該盡早確認家人的具體行為、參與期間、每次報酬、接觸款項及與其他案件的關係。
十五、什麼情況可能爭取較輕處理?
家人如果確實涉案,辯護不一定只有爭執無罪一條路。依案件證據及當事人意願,也可能朝降低參與程度、排除部分被害人或金額、釐清犯罪所得、返還款項、調解和解及爭取減刑或緩刑方向處理。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者,如果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且在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可以減輕其刑。
這項規定有幾個重點:
■ 第一,不是只要在警察局承認一次,就當然符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的要件。
■ 第二,六個月的起算點涉及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日,必須確認卷內筆錄及程序資料。
■ 第三,通常必須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不能只支付一部分就當然取得減刑效果。
■ 第四,這是減輕其刑的法律效果,不是當然不起訴、當然無罪或當然緩刑。
■ 第五,是否自白、是否和解及如何返還款項,會涉及整體辯護策略,不能在沒有檢視卷證前由家屬自行決定。
如果家人實際上被誤導、沒有犯罪故意,可能應以無罪或不成立特定罪名為主要方向;如果客觀證據已經明確,則可能需要同時評估認罪範圍、和解、返還犯罪所得及量刑利益。兩種策略不能只用「認罪比較好」或「死不承認比較好」簡單判斷。
十六、家屬可以先準備哪些資料交給律師?
為了讓律師迅速掌握案件,家屬可以先整理以下資料:
■ 第一,警方通知、拘票、押票、羈押裁定及法院開庭資料。
■ 第二,家人被帶走的時間、地點、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
■ 第三,家人使用的手機、門號、通訊軟體及電子郵件帳號資料。
■ 第四,家人與招募者、上游、其他車手的對話及通話紀錄。
■ 第五,工作招募廣告、薪資約定、匯款及報酬紀錄。
■ 第六,家人每次提款、面交或收款的時間、地點及交通紀錄。
■ 第七,家人的銀行帳戶、轉帳紀錄及實際取得報酬資料。
■ 第八,家人的戶籍、住居、工作、就學、家庭扶養及健康資料。
■ 第九,可能證明家人不知情或遭到利用、控制、威脅的資料。
■ 第十,家人是否曾經遭受其他案件、遭上游恐嚇或被要求保管、轉交物品的資料。
家屬不要擅自整理到只剩下對家人有利的片段,也不要刪除不利對話。律師需要完整資料,才能判斷哪些內容可以解釋、哪些內容可能造成風險,以及是否需要對證據真實性或取得方式提出爭執。
十七、家人被羈押後,家屬最容易犯的錯誤
■ 第一個錯誤,是到處詢問其他共犯誰說了什麼,再把消息傳給家人。這可能被認為有串證風險。
■ 第二個錯誤,是要求家人刪除手機、重設密碼、清空雲端或更換門號。這可能被解讀為滅證或妨害偵查。
■ 第三個錯誤,是直接找被害人要求撤告或改口。這可能引發新的刑事或民事風險,也可能讓法院更認為有干擾證人的可能。
■ 第四個錯誤,是沒有看過卷證就急著認罪或承諾賠償全部金額。自白與和解可能影響後續刑事責任及減刑策略。
■ 第五個錯誤,是把大筆金錢交給不明人士,聲稱可以「疏通」或「處理關係」。家屬可能因此再度受騙,甚至涉及其他法律風險。
■ 第六個錯誤,是以為交保後案件就結束,讓被告自行聯絡共犯或不遵守法院限制。
■ 第七個錯誤,是只找擅長民事或一般法律諮詢的人處理羈押與車手案件,卻沒有即時處理刑事程序及羈押救濟。
十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哪些事項?
家人當車手被羈押後,律師的工作不只是陪同開庭或替家屬籌錢交保,而是要同時處理強制處分、偵查辯護、證據分析及後續刑事責任。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依個案協助:
■ 第一,迅速確認拘提、逮捕、聲押及羈押裁定的程序階段。
■ 第二,陪同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法院羈押審查。
■ 第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替代措施。
■ 第四,針對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或依處分性質聲請撤銷、變更。
■ 第五,處理禁見、接見及被告與家屬、辯護人的聯繫問題。
■ 第六,分析家人是面交車手、提款車手、收水人員或其他協力角色。
■ 第七,判斷普通詐欺、加重詐欺、洗錢及組織犯罪等罪名是否成立。
■ 第八,檢視家人是否具有詐欺故意、洗錢故意及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責任。
■ 第九,整理金流、通聯、定位、手機內容及其他客觀證據。
■ 第十,評估返還犯罪所得、調解、和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減刑及量刑策略。
刑事案件的每一個階段都可能影響後續結果。羈押階段要處理的是人身自由及偵查風險;起訴後要處理的是犯罪事實、證據能力、共犯關係及量刑;判決前則可能涉及和解、返還款項及減刑條件。不同階段的目標不同,不能只用同一份說法處理全部程序。
十九、家人當車手被羈押的常見問題
問題一:家人被羈押後一定要交很多錢才能出來嗎?
答:不一定。法院可以依個案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也可能搭配報到、禁止接觸、限制出境或其他條件。保證金額度由法院依案件及被告狀況決定,沒有統一固定金額。
問題二:家人只是去面交一次,為什麼會被羈押?
答:面交一次不代表一定有罪,也不代表一定不會羈押。法院仍會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是否有共犯串證或滅證風險,以及是否可能反覆犯罪。單次行為的時間、款項、報酬、對話及知情程度,都會影響判斷。
問題三:家人被羈押是不是代表已經判有罪?
答:不是。羈押是程序上的強制處分,最終有罪或無罪仍須經過偵查終結及法院審判。
問題四:家屬可以直接去找被害人談和解嗎?
答:不建議自行接觸。若被害人是證人或案件關係人,家屬直接聯絡可能被解讀為施壓或串證。是否和解、如何聯絡及金額如何計算,應由律師評估並透過適當程序處理。
問題五:家人不認罪,還可以和解嗎?
答:刑事和解與是否自白是不同問題,但兩者的法律策略可能互相影響。是否適合和解、返還款項或爭取減刑,應先依卷證確認家人真正的法律立場。
問題六:被羈押後還能提抗告嗎?
答:通常可以,但要依法院裁定或檢察官、法官處分的類型選擇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並注意法定期間。羈押救濟具有時間性,收到裁定後應立即交由刑事律師確認。
問題七:車手只拿到幾千元報酬,刑責會不會很輕?
答:報酬金額只是量刑及參與程度的因素之一,不會單獨決定刑責。法院仍會考量被害金額、被害人數、參與次數、犯罪分工、知情程度、犯後態度及是否返還犯罪所得等事項。
問題八:家人被當成車手,最晚什麼時候找律師?
答:越早越好。特別是在警察詢問、檢察官聲押及法院羈押審查階段,供述與程序處理都可能影響後續案件。等到起訴或判決後才首次找律師,往往已經錯過部分可以即時處理的機會。
二十、結語:家人被羈押後,先處理程序,再處理責任
家人當車手被羈押,家屬最需要避免的是慌亂、私下聯絡共犯、刪除證據或在不了解案情的情況下急著認罪與賠錢。
正確的處理順序,應該是先確認目前的程序階段,了解羈押理由與罪名,再由刑事律師提出具體的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方案。如果羈押裁定存在理由不備、羈押必要性不足,或有新的有利資料,也可以依法提出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羈押。
在實體辯護方面,則要釐清家人是否知道詐欺情形、是否具有詐欺或洗錢故意、在集團中扮演何種角色、實際接觸及取得多少款項,以及是否有遭到招募、利用、控制或誤導的情形。
即使客觀上確實有參與,也不代表所有涉案金額都當然歸責於家人,更不代表只能等待法院判決。返還犯罪所得、與被害人調解、爭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減刑,以及針對共犯關係、參與程度及量刑因素提出完整辯護,都可能是案件處理的一部分。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羈押案件具有高度時間壓力。家屬在接獲家人被逮捕、聲押或羈押的消息後,應立即保留所有通知及裁定資料,並儘速尋求專辦刑事案件律師協助,避免因錯過救濟期間或錯誤處理證據,讓後續辯護陷入被動。※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說明,法規檢視日為民國115年9月16日,不代表對任何個案結果的保證。實際羈押、具保、抗告、罪名及量刑結果,仍須依被告供述、卷證內容、羈押裁定及案件具體事實個別判斷。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