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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刪除:遺囑規劃將出現哪些重要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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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繼承制度近期出現重要修正。

    總統於民國115年8月17日公布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的規定。同日也公布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明定本次修正的民法第1223條,將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依公布日期計算,新制預計自民國116年2月17日施行。

    ★ 這次修法的重點,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保障,讓被繼承人未來可以透過遺囑,在更大的範圍內決定遺產是否分配給兄弟姊妹。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不是刪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

     

    一、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法律為部分繼承人保留的最低遺產比例。

    依照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可以透過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也就是說,即使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將財產指定由特定人取得,仍不能完全侵害法律所保障的特留分。

    特留分制度的目的,在於避免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全部遺產交給他人,使部分近親屬在繼承開始後完全失去生活保障。因此,在本次修法前,只要兄弟姊妹符合民法上的繼承條件,即使遺囑沒有分配遺產給他們,仍可能依法主張特留分。

     

    二、本次修法後,特留分比例如何規定?

    修正後的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如下:

    一、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修法後,民法第1223條已經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款項。因此,兄弟姊妹未來仍可能是法定繼承人,但不再享有特留分的最低保障。

     

    三、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並沒有被刪除

    民法第1138條仍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因此,本次修法並不是讓兄弟姊妹完全失去繼承資格。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有效遺囑,且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民法第1138條成為法定繼承人,並依民法第1144條與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

    改變的地方在於:如果被繼承人已經留下有效遺囑,將遺產分配給其他人,兄弟姊妹在新制施行後不再能僅以特留分為理由,要求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

     

    四、修法前後最大的差異:有無遺囑將更加重要

    •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原則上依民法所定的法定繼承順序及應繼分分配。這時,兄弟姊妹仍可能成為法定繼承人。

    • 在有遺囑的情況下,則要進一步判斷遺囑內容是否有效,以及遺囑是否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新制施行後,如果被繼承人僅剩兄弟姊妹為法定繼承人,且生前已經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將遺產指定由配偶、特定親友、公益團體或其他受遺贈人取得,兄弟姊妹原則上不能再主張原本三分之一的特留分。

    但如果被繼承人仍有配偶、子女、父母或祖父母等享有特留分的繼承人,遺囑仍不能侵害這些人的特留分。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不代表遺囑人從此可以完全不受任何限制地處分全部遺產。

     

    五、實際案例:遺產600萬元,修法前後有什麼不同?

    假設甲過世時,留下遺產600萬元。甲沒有子女,也沒有父母,身後留下配偶乙,以及兄弟丙、丁各一人。

    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乙與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因此,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 配偶乙的應繼分為二分之一,也就是300萬元。

    • 兄弟丙、丁共同分配剩餘的二分之一,兩人各取得四分之一,也就是各150萬元。

    • 如果甲生前立下遺囑,表示將全部遺產留給配偶乙,則在新制施行前,兄弟丙、丁仍可能依照修法前民法第1223條,主張其特留分。

    •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原本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丙、丁各自的應繼分為遺產的四分之一,因此各自的特留分為遺產的十二分之一,也就是各50萬元。

    在修法前,丙、丁若依法主張特留分,兩人合計可能主張100萬元;剩餘部分再依甲的遺囑由乙取得。

    但在新制施行後,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遭到刪除。如果甲已經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將全部遺產指定由乙取得,且沒有其他享有特留分的繼承人,丙、丁原則上不能再以兄弟姊妹特留分為理由,要求分配遺產。

     

    六、修法前立的遺囑,修法後死亡,應如何判斷?

    這是實務上相當重要的問題。

    繼承案件的新舊法適用,不能只看遺囑是在什麼時候訂立,也要確認繼承何時開始。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及第12條的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修法施行日,以及個案是否有其他特別規定,都可能影響法律適用。

    一般而言,繼承開始是指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點。新制施行前已經開始的繼承,原則上仍應依修法前的規定處理;新制施行後開始的繼承,則應依修正後的民法第1223條判斷。

    至於遺囑在修法前或修法後訂立,並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實際案件仍須進一步確認遺囑形式、遺囑效力、繼承開始時間,以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如果家中已經有人過世,或正在處理遺產分配、特留分扣減及遺囑效力問題,不宜只以遺囑訂立日期或修法公布日期單獨判斷,應由律師依完整資料分析新舊法適用。

     

    七、為什麼要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我國特留分制度制定時,社會型態以大家族及共同生活為主,兄弟姊妹之間通常具有較緊密的生活及經濟關係。

    但隨著家庭結構改變,現代社會逐漸以核心家庭及少子家庭為主。兄弟姊妹成年後,常各自居住、工作及理財,彼此之間未必有長期扶養或經濟上的依存關係,也可能多年沒有往來。

    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即使兄弟姊妹之間缺乏實際照顧或扶養關係,只要符合法定繼承條件,仍可以依特留分制度要求分配部分遺產,可能與被繼承人生前的真實意願產生落差。

    本次修法的方向,是在現代家庭關係及財產安排的基礎上,適度提高遺囑自由的空間,讓被繼承人可以依照實際生活關係,更自主地安排身後財產。

     

    八、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立遺囑的重要性提高

    修法後,對於下列情況的人而言,生前進行遺囑規劃的重要性將更加提高:

    一、單身且沒有子女及父母的人。

    二、已婚但沒有子女及父母的人。

    三、希望由配偶單獨取得主要遺產的人。

    四、希望將遺產留給特定親友或公益團體的人。

    五、與兄弟姊妹長期疏遠,且不希望遺產由兄弟姊妹分配的人。

    六、名下有房屋、土地、公司股權或其他需要特別安排的財產的人。

    不過,立遺囑並不是只要寫下「財產全部給某人」就一定有效。遺囑仍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形式,例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等,並且要注意遺囑人的意思能力、見證人資格、遺囑內容及財產範圍。

    如果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即使內容確實代表被繼承人的真意,也可能因遺囑無效而無法依照遺囑分配遺產。

     

    九、立遺囑時,仍應注意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後,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仍然存在。

    ➡︎ 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及子女,即使遺囑希望將全部財產留給其中一名子女,也仍須注意配偶及其他子女的特留分問題。

    ➡︎ 又例如,被繼承人沒有子女,但仍有配偶及父母,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第三人時,配偶及父母仍可能依民法第1223條主張其特留分。

    因此,遺囑規劃應該先盤點法定繼承人,再計算各繼承人的應繼分及特留分,最後設計遺產分配方式。不能只因兄弟姊妹特留分被刪除,就忽略其他繼承人的權利保障。

     

    十、遺囑規劃還要注意哪些問題?

    立遺囑之前,建議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目前有哪些法定繼承人。

    二、是否有配偶、子女、父母或祖父母等特留分權利人。

    三、名下有哪些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公司股權及其他財產。

    四、財產是否有貸款、抵押權、債務或共有關係。

    五、遺囑內容是否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六、遺囑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七、是否需要指定遺囑執行人。

    八、遺囑內容是否清楚記載財產、受益人及分配方式。

    九、是否需要安排遺產稅、財產移轉及後續管理問題。

    十、日後是否可能因遺囑真偽、遺囑能力或遺產分配方式發生爭議。

     

    十一、結語: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遺囑規劃更不能等到最後

    本次修法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而不是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成為法定繼承人並分配遺產;在新制施行後,如果被繼承人已經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兄弟姊妹則不再享有原本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保障。

    不過,配偶、子女、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仍然存在,遺囑也必須符合民法所定的形式及效力要件。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遺囑不是單純的財產分配文件,而是涉及繼承人順位、應繼分、特留分、遺囑形式、遺產稅及家族爭議預防的整體法律規劃。如果您屬於單身、無子女、已婚無子女,或希望將遺產指定由特定親友、配偶或公益團體取得,建議及早諮詢律師,依現行法及即將施行的新制檢視遺囑內容,避免遺囑無效或日後產生繼承爭議。

     

    ※ 本文係依民國115年8月17日公布之民法第1223條修正內容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整理。實際案件仍須依被繼承人死亡時間、遺囑訂立及生效情形、繼承人身分與遺產內容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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