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可以易服社會勞動、另一罪必須入監:不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刑期到底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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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同時有兩件以上刑事案件,其中一件被判有期徒刑6月,可能符合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另一件卻被判7月、8月或更重的徒刑,依法必須入監執行。這時候,許多人會問:如果不把兩個刑期合併定應執行刑,是不是就要先入監,出來後再去做勞動服務?還是兩個刑都要坐牢?
答案不是單純的「先關再做勞動」,也不是選擇不合併就當然可以避免其中一罪入監。真正關鍵在於,每一罪是否確實符合易服社會勞動要件、受刑人有沒有在正確時間提出聲請、執行檢察官是否准許,以及檢察署最後作成的執行指揮安排。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現行刑法與執行實務,說明一罪可易服社會勞動、另一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時,不合併定應執行刑的實際處理方式。
一、先釐清:不合併,不代表兩個刑期都消失或都變成勞動服務
數罪併罰不是每次都必須把所有案件合成一個總刑期。依刑法第50條,當數罪中混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刑時,法律特別保留受刑人的選擇權。受刑人可以在判決確定後,評估是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如果選擇不合併,各罪就會維持原本分別宣告的刑期與執行方式。不能易服社會勞動的那一罪,仍然要依執行指揮入監;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那一罪,也不會自動變成勞動服務,仍必須另外提出聲請並獲檢察官准許。
➡︎ 例如,甲有兩罪:第一罪判有期徒刑6月,依法可能易服社會勞動;第二罪判有期徒刑8月,依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甲決定不請求合併定刑,並不表示甲只要做6個月的社會勞動就好。8月刑期仍要入監執行;至於6月部分,則要另行聲請社會勞動,經准許後才有機會以勞動替代入監。
二、判6個月,也不是一定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判6個月」和「一定不用入監」是兩件不同的事。
刑法第41條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在符合要件時,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但是否可以易科罰金,要看罪名法定最重本刑等條件;即使不能易科罰金,仍可能依同條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過,易服社會勞動必須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審查。檢察官會檢視受刑人的前案紀錄、案件數量、犯罪情節、是否有逃亡或再犯風險、健康與履行能力,以及不入監是否難以收矯正效果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情況。
因此,6月刑期只是可能具有聲請資格,並不是保證會核准。若檢察官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該6月刑期仍可能需要入監執行。
三、不合併後,通常可能出現的三種執行狀況
■ 第一種情況,是先入監執行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刑期,出監後再完成另一罪的社會勞動。
以甲的例子來說,檢察署可能先安排甲執行8月徒刑。當6月案件準備接續執行時,檢察署應通知甲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甲如果在接續執行日前提出聲請,並獲檢察官准許,通常可以在8月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後,依觀護人及指定執行機關安排完成社會勞動。
■ 第二種情況,是先獲准執行社會勞動,再入監執行另一罪。
若6月案件先送執行,甲及早聲請並獲准社會勞動,檢察署也可能先安排甲完成或開始履行社會勞動;之後再就8月案件發監執行。但實際執行順序仍由檢察署依各案確定、送執行及指揮情形安排,受刑人不能單方面指定一定要先做社會勞動。
■ 第三種情況,是原本可能社會勞動的6月案件,最後也必須入監。
如果甲沒有及時提出聲請、聲請後未獲准許,或該6月案件已經接續入監執行,原則上不能等到出監後才第一次要求改做社會勞動。這時候,兩件刑期可能都要依一般自由刑方式分別執行。
四、最不能拖延的是:接續執行日前的聲請期限
實務上最容易出問題的,不是受刑人不知道有社會勞動制度,而是知道時已經太晚。
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的作業規定,如果受刑人正在因他案入監,而另一件案件準備接續執行,檢察署應通知受刑人可以提出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但受刑人必須在該案接續執行日前提出。
★ 這個時間點非常重要。若沒有聲請、聲請未獲准許而案件已接續入監執行,或是已經核准社會勞動後又入監執行,原則上都不能事後再就該案重新聲請社會勞動。
所以,收到執行傳票、在監所接到接續執行通知,或家屬發現還有其他確定案件即將送執行時,不應等到刑期已經接上再處理。應立即確認每一案的案號、刑期、確定日期、執行檢察署、接續執行日期,以及是否附有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文件。
五、已經開始做社會勞動,後來又被通知入監,怎麼辦?
已經開始履行社會勞動的人,如果又接到另一案的入監通知,不能自行停止報到,也不能以為入監後一定可以回來接著做。
社會勞動屬於刑罰的替代執行措施。若沒有正當理由而停止履行、經通知仍不配合,或期限到了仍未完成,檢察官可以撤銷或終止社會勞動,改執行原本宣告的徒刑。已經完成的勞動時數,通常會依法折抵已執行日數;但未完成的部分仍可能需要入監執行。
➡︎ 因此,遇到另案執行通知時,應立刻向觀護人及執行檢察署說明,不要自行缺席。案件是停止社會勞動、接續執行、註銷指揮,或在特定條件下處理剩餘時數,必須由執行機關依具體案件作成決定。
六、易服社會勞動要做多久?會安排什麼工作?
易服社會勞動原則上以6小時折算1日徒刑。假設一罪是6月有期徒刑,扣除依法折抵日數後,剩餘刑期會換算為應履行的社會勞動時數。
社會勞動內容通常是無償且具有公益性質的服務,例如環境清潔、行政協助、社區服務、弱勢關懷、交通安全宣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社區及公益團體提供的工作。安排時會考量工作技能、身體狀況、交通距離及既有工作情形,但受刑人不能自行指定服務地點或服務內容。
徒刑易服社會勞動的履行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若在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期滿仍未完成,可能改回執行原本的自由刑。
七、不合併與合併定應執行刑,應該怎麼選?
不能只看「合併後刑期會不會比較短」。
➡︎ 合併定應執行刑的好處,通常是法院可以在最長單一刑期與全部刑期總和之間重新定一個總刑期,未必需要把各罪刑期完全相加。但當其中混有可以社會勞動與不能社會勞動的刑時,合併後可能使原本可爭取替代執行的部分,失去原有的處理空間。
➡︎ 不合併的好處,則是可能保留6月罪刑單獨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但風險是不得易服的刑期仍須入監,而且如果錯過社會勞動聲請時點,原本可能替代執行的部分也可能一併進入監執行。
每個案件的答案不同。真正要比較的不是紙面上的刑期,而是合併與不合併後的實際執行結果,包括已執行日數、羈押折抵、是否具備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資格、其他待執行案件、工作與家庭狀況,以及檢察署的執行時程。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先做刑期與執行方式盤點,再決定是否合併
多案判決的執行問題,最怕只憑「合併會比較短」或「不合併就能做勞動服務」的印象作決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入監執行,彼此之間會互相影響;錯過聲請時點,影響的可能不只是幾個月的刑期,而是整體執行選擇。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多案刑事執行、數罪併罰及定應執行刑問題時,會先協助當事人整理完整案件時間表,包括各案犯罪日期、判決確定日期、宣告刑期、執行方式、既有定刑裁定、已執行與折抵日數,以及各檢察署的執行進度,再評估是否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或如何把握易服社會勞動的聲請時點。一罪可以社會勞動、另一罪必須入監時,最重要的不是急著選擇合併或不合併,而是先把每一罪的執行選項與期限查清楚,才能避免原本可能保留的權益,因為太晚處理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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