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在臺涉刑案,法院可以直接判驅逐出境嗎?最高法院:刑法的外國人規定不能直接套用
-
商品資訊
目錄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非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外國人或港澳居民在臺灣涉及詐欺、毒品、洗錢、傷害或其他刑事案件時,除了擔心刑度、緩刑、沒收及是否需要入監外,還常會擔心另一件事:法院會不會在判刑後,直接判決「刑滿驅逐出境」?
最高法院近期一則加重詐欺案件,對這個問題作出重要說明。法院指出,刑法第95條所規定的「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適用對象是外國人;香港居民並不是刑法第95條所稱的外國人。因此,縱使香港居民在臺灣被判處有期徒刑,刑事法院也不能直接依刑法第95條宣告刑滿後驅逐出境。
不過,這不等於香港居民涉案後必然可以繼續留在臺灣。香港居民是否會被撤銷入境或居留許可、限期出境或強制出境,仍可能由內政部移民署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相關入出境規範,另行依法處理。
※ 這不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的案件,本文僅就公開判決整理法律見解,並已隱匿當事人、法院、案號及其他可識別資訊。
一、本案發生什麼事?
本案被告是香港居民,因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未遂,遭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在判決中附加宣告:被告在刑罰執行完畢或獲得赦免後,應驅逐出境。
後來檢察官僅就刑度部分上訴,二審作成科刑判決後,全案確定。刑罰本身雖然已經確定,但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發現,第一審判決附加的「驅逐出境」保安處分有法律適用錯誤,因而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最終只撤銷判決中關於「刑滿後驅逐出境」的部分;至於被告原本被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刑度,則不因這次非常上訴而改變。
二、關鍵原因:香港居民與外國人,在臺灣法律上不是完全相同的身分
一般人很容易把持有外國或境外護照的人都稱為「外國人」,但臺灣法律對不同身分設有不同制度。
刑法第95條的文字很明確,規定的是「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後,法院得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宣告驅逐出境。這是一種刑事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併處理的保安處分。
➡︎ 但是,香港及澳門居民進入、停留、居留、定居及出境等事項,臺灣另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相關許可辦法規範。最高法院認為,既然港澳居民已有特別的入出境管理法制,就不能把他們直接視為刑法第95條的外國人,並以刑事判決直接宣告驅逐出境。
換句話說,本案不是法院認為被告沒有犯罪,也不是法院否定移民署將來依法處理出境問題的權限;真正的問題是「哪一個機關、依哪一部法律,作出何種處分」。刑事法院不能用錯法律、越過身分法制的區分,直接把港澳居民當成外國人驅逐出境。
三、法院不能判驅逐出境,是否代表不會被要求離臺?不一定
這是本案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
最高法院撤銷的是刑事法院依刑法第95條作出的驅逐出境宣告,不是保證當事人可以繼續留在臺灣。對於已許可進入臺灣的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果有事實足認涉及犯罪,移民署可以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評估是否撤銷或廢止其入出境許可;如果居留許可被撤銷或廢止,也可能涉及限期出境或依法強制出境。
此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也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或居留,或許可已被撤銷、廢止時,移民署得依規定限令出境或強制出境。換言之,港澳居民是否必須離臺,並非刑事法院一句「驅逐出境」就能定案,而是可能另由移民署依行政法規、個案身分、居留許可狀態及相關事證作成處分。
可以把兩套制度想成兩扇不同的門。刑事法院處理的是被告有沒有犯罪、該判什麼刑、是否有刑法上的保安處分;移民署處理的是入境、居留、許可撤銷與出境管理。結果可能都會影響當事人能否留在臺灣,但法源依據、作成機關與救濟方式並不相同。
四、為什麼最高法院只撤銷驅逐出境,沒有把整個案件推翻?
本案另一個重要的程序問題,是「一部上訴」和「非常上訴」的範圍。
現行刑事訴訟法允許當事人只針對科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等法律效果的一部分提起上訴。因此,犯罪事實、罪名、刑度、沒收與保安處分,有時會在不同審級分別處理。
本案的違法點,只存在於第一審判決附加的驅逐出境保安處分。這個錯誤不會影響被告是否成立加重詐欺,也不會影響已經確定的刑度。既然違法範圍可以獨立切開,最高法院就只針對驅逐出境的部分撤銷,不需要把全案的犯罪認定與科刑都重新推翻。
這也說明非常上訴的功能。非常上訴不是讓所有確定案件都重新審一次,而是用來糾正已確定判決中明顯違背法令、且對當事人不利的錯誤。當錯誤只影響某一個可以獨立處理的法律效果時,法院可以只撤銷那一部分,以兼顧判決確定性與權利救濟。
五、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涉刑案,不能只看刑事判決
在實務上,外國人、香港居民與澳門居民涉入刑案時,經常同時面對至少兩條法律戰線。
■ 第一條是刑事程序,包括警詢、偵查、羈押、起訴、審判、量刑、緩刑、沒收與執行。
■ 第二條是身分與入出境程序,包括入境許可、停留或居留資格、限制出境、撤銷許可、限令出境與強制出境。
刑事案件獲得緩刑、不起訴、緩起訴或較低刑度,對入出境處分固然可能有重要影響,但不代表行政機關一定不會作出任何處分;反過來說,刑事法院有罪判決,也不等於法院當然可以適用所有與外國人相關的保安處分。當事人的國籍、港澳身分、居留基礎、入境許可、案件類型及判決內容,都必須分別檢視。
➡︎ 例如,一名真正具有外國國籍的外國人,在臺灣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法院可能依刑法第95條審酌是否宣告驅逐出境;但一名香港居民,即使犯下相同罪名,法院也不能只因其不是臺灣地區人民,就直接套用刑法第95條。兩者的出境結果可能都有行政處分風險,卻必須走不同法律依據。
六、涉及跨境身分的詐欺或洗錢案件,辯護要同時看刑事與行政後果
對於詐欺、加重詐欺、車手、收水、洗錢、毒品、人口販運或其他可能造成居留風險的刑事案件,辯護工作不應只停在刑度高低。當事人如果具有外國籍、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應及早確認自己在臺灣的入境、停留與居留依據,也要注意判決主文有沒有附加限制出境、沒收、保安處分或其他可能牽動後續行政程序的內容。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詐欺、洗錢與各類刑事案件時,會依個案檢視犯罪事實、證據、罪名、量刑與程序合法性;如案件同時涉及外國人、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身分,也必須把刑事判決的效果與後續入出境行政風險分開分析。刑事辯護的價值,不只在於爭執犯罪是否成立,也在於辨識法院與行政機關各自可以處理到哪裡,避免因程序或法條適用錯誤,讓當事人承受法律沒有要求的額外不利益。※ 每件案件的國籍或身分、入境居留狀態、涉案內容與程序階段均不相同。本文僅為公開判決的法律知識整理,實際案件仍應依卷證與具體身分文件完整評估。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了解更多】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