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知識文 > 一審有緩刑、二審卻撤掉緩刑可以嗎?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的關鍵解析

一審有緩刑、二審卻撤掉緩刑可以嗎?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的關鍵解析

  • 一審有緩刑、二審卻撤掉緩刑可以嗎?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的關鍵解析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本文係就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公開判決所作的法律見解分享,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為避免對個案當事人造成不必要影響,本文不揭露可識別身分資訊,僅說明本案對刑事上訴、量刑及緩刑制度的重要啟示。

    許多人以為,第二審只要沒有把有期徒刑判得更長,就不算判得更重;又或者,第一審有緩刑,第二審改判時當然可以自行撤掉。最高法院在本案明確指出,這樣的理解並不正確。被告為自己利益上訴後,第二審若作出實質上更不利的結果,原則上會碰到刑事訴訟法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而緩刑是否撤銷,也不能只用被告否認犯罪作為理由。

     

    一、本案發生什麼事?

    本案被告透過購物平台購入數支外觀類似鋼筆的物品。第一審認定被告自購入時起至警方查獲時止,持續非法持有非制式鋼筆槍,因而作成有罪判決,並同時給予緩刑。

    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檢察官則沒有針對第一審判決上訴。第二審審理後認為,被告購買時是誤認為玩具槍,當時並沒有非法持有槍枝的主觀犯意;直到後來看到新聞報導,才知道該物品可能具有槍枝性質。因此,第二審將非法持有的犯罪期間,從原先認定的購買日起算,大幅縮短為被告知悉槍枝性質後至遭查獲的期間。

    問題在於,第二審雖然已將被告被認定有罪的犯罪事實範圍明顯縮小,卻仍判處與第一審相同的有期徒刑,並且沒有再給予第一審原本已宣告的緩刑。被告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二、最高法院撤銷的主因:二審不能在被告上訴後作出更不利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定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目的在保障被告的上訴權。當只有被告上訴,或他人為被告利益上訴時,第二審原則上不能判得比第一審更重,否則被告可能因害怕「一上訴反而更糟」而不敢救濟。

    所謂「更重」,並不是只把第一審與第二審主文中的有期徒刑月數相互比較。法院必須從整體結果判斷,被告的人身自由、財產或社會評價是否受到更大的不利益。緩刑雖然不是無罪,但具有暫不執行刑罰的重大法律效果;對被告而言,一審有緩刑、二審卻撤掉緩刑,通常就是顯著不利的變更。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第二審已經採納部分被告上訴理由,認定被告真正具有犯意的持有期間,比第一審認定的期間短得多。在犯罪事實已經縮小、檢察官又未上訴、也沒有出現新的加重量刑因素時,第二審原則上應特別說明:為什麼仍要維持相同的刑度?又為什麼原本的緩刑不再適當?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這些問題沒有提出具體且充分的理由,因此無法確認其量刑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構成判決理由欠備,必須撤銷發回更審。

     

    三、緩刑不是可有可無的附帶決定

    刑法第74條規定,受一定刑度以下刑之宣告者,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緩刑。這並不是法院可以不附理由任意決定的恩惠,而是必須審酌犯罪情節、行為人的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再犯風險、一般預防與再社會化可能性後,作成合乎比例原則的裁量。

    因此,如果第一審已經認定暫不執行刑罰是適當的,二審在只有被告上訴的情況下,想撤銷緩刑,至少必須交代一審有何法律適用錯誤,或後來出現何種具體事實,使被告不再符合緩刑的實質條件。

    ➡︎ 本案二審主要以被告在二審否認犯罪為由,撤銷一審的緩刑。最高法院認為,單憑否認犯罪,並不足以當成撤銷緩刑的唯一理由。被告行使辯護權、爭執構成要件或主張自己在購買時不知情,不能被過度簡化為毫無自新可能。法院仍應整體說明被告為何不值得暫不執行刑罰。

     

    四、犯罪期間縮短,為什麼刑度和緩刑特別重要?

    非法持有槍枝屬於持續中的犯罪型態,行為時間長短可能影響不法程度與量刑評價。當二審認定被告在前一大段期間欠缺犯意,等於將有罪事實縮減為較短的時間範圍。這不是單純文字修正,而是對犯罪主觀要素與責任範圍作出對被告較有利的重新判斷。

    ➡︎ 在這種情形下,二審若仍維持同一刑度,甚至撤掉緩刑,並非絕對不可能;例如確有第一審適用法條錯誤、出現新的加重情節,或其他足以支持更不利結果的明確理由。但這些理由必須寫在判決中,而且要足以接受上級審查。法院不能一方面縮減犯罪事實,另一方面卻在沒有交代理由的狀況下,讓被告承擔更重的實際執行後果。

     

    五、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不等於被告已無罪

    本案最高法院作出的結論是撤銷原二審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這並不代表被告已經無罪,也不是最高法院直接改判應給予緩刑。

    最高法院處理的是二審判決的法律瑕疵:二審未充分說明其為何在犯罪事實已縮減的情況下,仍維持相同刑度並撤銷緩刑。案件發回後,更審法院仍須依卷內證據、量刑資料及法律規定重新作成判斷;但判決必須正面回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緩刑裁量的問題。

     

    六、對刑事上訴案件的實務提醒

    這號判決提醒被告與家屬:評估上訴結果時,不能只看主刑是否從一年變成十個月,也要看緩刑有無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可能是否受到影響、沒收與其他附隨效果是否加重。這些都可能形成實質上的不利益。

    在刑事第二審辯護中,律師除了爭執犯罪成立與罪名,也應將一審、二審之間的犯罪事實範圍、主刑、緩刑、沒收及其他法律效果逐一對照。若只有被告上訴,而第二審欲作出較不利結果,應具體檢視是否存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容許的例外,以及法院的理由是否充分。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辦理刑事案件時,重視的不只是有罪或無罪的二分結果,也會針對罪名、犯罪範圍、主觀犯意、量刑、緩刑及上訴救濟逐層檢視。對於一審判決後考慮上訴,或二審判決撤銷緩刑而面臨入監風險的案件,及早整理判決理由、證據變化與量刑資料,往往是建立有效救濟策略的重要起點。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mail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