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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可以直接提告嗎?從法院裁定看懂國賠請求的前置程序與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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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人民認為警察違法逮捕、行政機關怠於處理、公務員執法失當,或公有設施管理不善造成損害時,常會想到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然而,國家賠償並不是寫好訴狀、直接向法院提告就會進入實體審理。除了要證明公務員或機關確有違法侵害,國家賠償法還設有明確的「協議先行」程序;未完成這一步,法院可能根本不會審理賠償是否有理由。

    本文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鳳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說明國家賠償案件為何會在還沒有討論警方是否違法前,就遭法院裁定駁回。這不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的案件,本文僅就公開裁定所呈現的法律見解加以整理;當事人及相關機關的可識別資訊均不再重複揭露。

     

    一、國家賠償不是只要覺得公務員處理不當就成立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如下: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以警察執法為例,人民若主張遭到違法逮捕、不當限制人身自由或不法侵害人格權,通常必須具體說明:是哪一位或哪一機關的公務員,在何時、何地、以何種職務行為行使公權力;該行為為何違法;造成哪些可證明的損害;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何因果關係。

    ➙ 因此,國家賠償案件至少涉及兩層判斷。第一層是實體要件,也就是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人民是否確有損害、兩者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第二層則是程序要件,也就是請求權人有沒有依國家賠償法完成協議先行程序。兩者缺一不可。

     

    二、本案法院為何沒有審理警方行為是否違法?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鳳國簡字第2號裁定中,原告主張警員在公開場所實施逮捕、限制其人身自由,造成驚嚇、羞辱及名譽、人格權受損,因而請求精神慰撫金。

    不過,法院並未先判斷警方當時的執法是否具有合法依據,也未判斷原告能否獲得慰撫金。法院先審查的問題是:原告在提起訴訟前,有沒有先依國家賠償法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並進行協議?

    法院發現,原告沒有提出先行書面請求、機關拒絕賠償、逾期未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等資料。法院曾命原告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但原告未補正,因此認定起訴欠缺法定程序要件,裁定駁回。這個結果的關鍵不在於法院已認定警察沒有違法,而在於原告尚未完成讓法院得以實體審理國賠請求的前置程序。

     

    三、國家賠償的核心門檻:書面請求與協議先行

    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如下: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這項規定的意思很明確:在向法院起訴之前,請求權人必須先以書面向正確的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一般性的陳情、申訴、檢舉、抗議信或社群貼文,不當然等同於國家賠償法第10條的書面請求。

    書面請求至少應讓機關可以辨識請求的基礎,包括請求人資料、事件時間與地點、涉及的公務機關或人員、具體事實經過、所主張的違法原因、損害內容、請求金額,以及可供核對的證據資料。若案件涉及警方逮捕、拘提、搜索、詢問或其他執法措施,通常也應保存通知書、筆錄、相關裁定、監視器或錄音錄影、現場照片、醫療或心理諮商資料,以及能證明工作或財產損失的文件。

     

    四、哪些情況下才能起訴國家賠償?30日與60日是重要時間點

    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如下: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依此規定,起訴國家賠償訴訟前,通常須出現下列其中一種情形:賠償義務機關已明確拒絕賠償;自提出書面請求起已超過30日,機關仍未開始協議;或協議已經開始,但從開始日起超過60日仍未成立。

    換言之,國賠程序不是要求人民無限期等待。法律給予機關先行協議的機會,但也設定30日與60日的界線。請求權人必須妥善保存書面請求的送達或收件證明、機關回覆、協議通知、協議紀錄及協議不成立的相關文件;這些資料不僅是後續起訴的程序證明,也有助於釐清時程是否已經具備提告條件。

     

    五、起訴前沒有完成協議程序,法院會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原則上應以裁定駁回;但如果欠缺的事項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這也正是前述裁定的處理方式。法院並不是一看到欠缺協議資料就立刻駁回,而是先給予補正機會。若請求權人仍未補正,法院就會因起訴要件不備而裁定駁回。這類裁定屬於程序上的結果,並非已經對公務員行為是否合法、損害是否成立作出實體認定;但若拖延處理,也可能進一步影響請求權時效。

     

    六、國家賠償也有時效:不能只顧協議而錯過請求期限

    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如下: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賠案件常見的誤解是,只要與機關來回陳情或持續溝通,就可以一直保留請求權。實際上,國家賠償請求仍有「知有損害時起2年」及「損害發生時起5年」的時效限制。個案中何時開始起算、書面請求或其他行為是否發生時效中斷效果,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不能僅憑一般認知推論。

    因此,在需要先行協議的制度下,最重要的不是一味等待,而是盡早確認賠償義務機關、完成書面請求、掌握協議程序的30日與60日節點,並同時評估時效風險。

     

    七、國家賠償請求前,應先做好的幾件事

    ■ 第一,先釐清請求的法律基礎。若是公務員執法行為、怠於執行職務或公有設施管理問題,適用的國賠責任類型可能不同。不能只因處分結果不如預期,便直接推論國家必須賠償。

    ■ 第二,找出正確的賠償義務機關。國賠請求的對象通常是應負賠償責任的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相關機關,而不是單純以個別公務員作為賠償主體。若機關辨識錯誤,可能延誤程序與時效。

    ■ 第三,先用正式書面提出請求。請求書應把事實、違法主張、損害、金額與證據寫清楚,並保留送達與收件證明。若協議開始,也應保留協議通知、出席或不成立的相關資料。

    ■ 第四,切勿把程序門檻誤認為實體勝訴保證。即使完成協議先行程序,仍須回到國家賠償法第2條等實體要件,證明不法侵害、損害及因果關係。反之,即使主張內容看似有理由,若沒有完成前置程序,也可能像本案一樣無法進入實體審理。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提醒

    國家賠償案件的困難,往往不只在於要不要提告,而在於如何同時處理實體證據、賠償義務機關、書面協議程序、30日與60日的法定時程,以及2年與5年的請求權時效。程序順序一旦錯置,可能讓法院在尚未檢視公務員行為是否合法之前,就先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當事人檢視公務員執法或行政處置資料、判斷可能的國賠法律基礎、整理損害與因果關係證據、撰擬國家賠償書面請求、參與協議程序,並在符合起訴條件時規劃後續訴訟策略。

     

    ※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是否符合國家賠償要件、賠償義務機關為何、時效如何起算、書面請求是否有效及應請求的損害範圍,均須依實際事實、相關法規及證據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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