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2歲小孩觸法真的不用被關嗎?兒童觸法制度、社政處遇與父母法律責任一次看懂
-
商品資訊
目錄
近年校園衝突、竊盜、毀損、傷害,甚至涉及重大暴力的事件,引發許多家長與被害人疑問:如果行為人未滿12歲,法律是不是完全拿他沒辦法?是不是不用負責、也不會被關?
答案是:未滿12歲兒童不會被判刑,也不會因為觸法行為被送入少年觀護所、感化教育處所或監獄;但這絕不等於事件沒有後果。現行制度並非放任不管,而是把處理重心放在兒少保護、家庭支持、校園輔導、社政介入與民事損害填補。被害人的權益仍需要被看見,家長的法律責任也不會因為孩子年紀小而當然消失。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以下以一般法律原則,說明未滿12歲兒童觸法時,刑事、少年司法、社政保護與民事賠償各自如何運作。
一、為什麼未滿12歲不會被判刑?
刑法第18條規定如下: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依照這項規定,未滿14歲的兒童對於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不受刑罰。因此,未滿12歲兒童不會因竊盜、傷害、毀損或其他觸法行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罰。
➙ 不過,「不罰」不能被理解為完全沒有法律或社會處遇。它的意思是兒童不承擔刑罰責任,並非被害人沒有求償權,也不代表家庭、學校和社政系統不能依法介入。
二、為什麼未滿12歲也不會進入少年法院保護處分程序?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如下: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如下:
➙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現行法所稱的「少年」是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因此,未滿12歲的兒童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不會因觸法行為被少年法院裁定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這項制度設計,是避免年幼兒童過早被捲入司法程序並被貼上犯罪標籤。未滿12歲兒童不會因觸法行為被當作少年犯處理,也不會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被送入感化教育處所。
★ 但家長也必須注意:不進入少年司法程序,不代表孩子可以不接受任何協助或處遇。當事件反映出照顧失能、心理健康、校園適應、家庭衝突或受他人引誘等風險時,案件可能轉由教育與社政體系介入。
三、不用被關,孩子可能面臨哪些處遇?
未滿12歲兒童發生觸法事件後,實務上可能先由警方釐清事實、確認年齡並通知法定代理人;學校則可能依個案狀況啟動輔導、心理支持、校園安全與親師合作機制。若事件涉及家庭照顧不足、遭受虐待、被成年人利用或有其他保護需求,地方政府社政單位也可能進行家庭訪視、需求評估、輔導、保護或安置。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如下: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保護或安置不是刑罰,更不等於把孩子「關起來」。它的目的在於保護兒童、提供必要醫療或輔導、改善照顧環境,並降低再次發生危險事件的風險。是否需要安置,仍須依個案風險、家庭功能、兒童狀況與主管機關評估判斷,並非每一件兒童觸法事件都會走到安置。
四、父母不能認為「孩子不罰,就與我無關」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件不同的事。孩子不受刑罰,並不表示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身體傷害或精神損害沒有賠償問題。對於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損害,法定代理人可能依法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規定如下: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這項規定的重點是:如果未成年子女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原則上可能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行為時沒有識別能力,則由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不過,法定代理人若能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或即使已盡相當監督仍無法避免損害,法律上仍可能有免責空間,並非所有案件都能一概認定父母必須賠償。
民事賠償的範圍,可能包括毀損物品的修復或價值、醫療費用、看護費、因傷勢造成的工作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以及在嚴重傷害或死亡案件中的其他法定損害。實際金額必須依事故、傷勢、醫療資料、財產證明及雙方責任判斷,不能以單一數字推估。
五、父母可能面臨親職教育輔導
當主管機關認定家長的照顧或管教情況符合兒少權法所定要件時,可能命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受親職教育輔導。這不是每一件兒童觸法事件都必然會發生,而是要看個案是否涉及照顧失當、使兒少處於法定保護風險等情形。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規定如下: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如果家長收到社政單位、學校或警方通知,最不利的做法是拒絕聯繫、消極應付或把責任全部推給孩子。積極配合訪視、接受必要輔導、建立具體的照顧與安全計畫,通常更能展現家庭願意承擔與改善的態度。
六、被害人可以怎麼做?
如果家中孩子遭受未滿12歲兒童傷害、毀損財物或其他侵害,被害人雖無法以刑事處罰方式要求對方孩子入罪,仍應第一時間保全證據。依事件類型不同,可保存監視器畫面、照片、錄音、對話紀錄、驗傷診斷書、醫療收據、修繕估價單、財物購買證明、目擊者資料及校方處理紀錄。
被害人可依個案需要,向對方兒童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民事賠償、和解或其他合法請求。若事件涉及校園安全、家庭照顧失能、受虐、被利用或重大風險,也可向學校、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或警方反映,讓兒少保護與輔導資源及早介入。
七、觸法兒童家長應如何面對?
對家長而言,孩子觸法往往是極大的衝擊。但處理的第一步不是急著否認、責罵或要求孩子隱瞞,而是先了解事情全貌、停止可能持續的危險行為,並配合學校、社工、心理專業或醫療人員的評估。
若事件牽涉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家長也應及早評估民事賠償、道歉與修復的可能。是否談和解、賠償多少、如何避免二次衝突,都需要依具體事實審慎處理。若事實複雜、損害重大、雙方家長爭議激烈,或已收到法律文件,及早取得專業法律意見,有助於避免因不當發言、錯失證據或程序誤解,讓事件更加惡化。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提醒未滿12歲兒童觸法,法律採取的是「不以刑罰處理,但不能放任風險」的方向。孩子不會被判刑,並不代表被害人沒有權利,也不代表父母不必面對民事與親職責任。真正需要處理的,往往不只是一次衝突本身,而是孩子背後的家庭支持、情緒調節、校園適應、同儕影響與安全風險。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被害人與家長分析事件的民事賠償、和解協商、證據保全與社政程序風險;在重大校園、家庭或兒少保護事件中,也可協助釐清各方權利義務與後續應對方向。
※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兒童是否需要社政保護、父母是否應負民事賠償,以及賠償範圍與處遇方式,仍須依行為時年齡、識別能力、家庭照顧狀況、事件經過、損害程度及具體證據綜合判斷。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