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後還能告小三嗎?侵害配偶權與妨害家庭罪的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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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20年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失效後,「通姦除罪化」這個詞彙便在社會上引發了軒然大波。許多人在得知配偶外遇的當下,第一時間想到的往往是「我要告他們妨害家庭」、「我要讓小三去坐牢」。然而,當他們上網搜尋或諮詢親友時,卻常聽到「現在通姦已經無罪了,告不成啦」的說法,進而感到絕望與無助,以為法律已經不再保護婚姻的忠誠。
事實上,這是一個極大的法律誤解。通姦除罪化,僅僅意味著國家不再動用「刑法」(例如抓去關、判處罰金等刑事處罰)來介入成人的合意性行為。但這絕不代表外遇行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更不代表第三者可以完全免除法律責任。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下,受害配偶依然可以透過「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來討回公道,要求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本文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深入釐清「通姦罪」、「妨害家庭罪」與「侵害配偶權」之間的關鍵差異,幫助您在面對婚姻背叛時,找到正確且最有效的法律反擊途徑。
一、通姦除罪化:刑法不再介入婚姻忠誠
在過去,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就是俗稱的通姦罪。當時,許多受害配偶會帶著警察和徵信社去「抓姦在床」,希望能取得沾有體液的床單、衛生紙等鐵證,藉此將外遇的配偶與第三者送進監獄。
然而,大法官在釋字第791號解釋中指出,婚姻的存續應該建立在雙方的感情與承諾上,國家不應該用刑罰這種最嚴厲的手段,來強制維持一段已經出現破綻的婚姻。此外,過去為了偵辦通姦罪而進行的抓姦行為,往往嚴重侵害了個人隱私權。因此,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自此廢除。
➙這項宣告讓許多受害配偶感到憤怒,認為法律偏袒了背叛婚姻的人。但我們必須釐清,通姦除罪化只是拿掉了「刑事處罰」的選項。這並不等於法律鼓勵外遇,也不等於外遇行為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
二、妨害家庭罪還存在嗎?現行刑法的適用範圍
在通姦罪廢除後,許多人會問:「那我可以改告他們『妨害家庭罪』嗎?」這是一個常見的概念混淆。在刑法中,「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其實是一個章節的名稱,裡面包含了多種不同的罪名。過去的通姦罪只是其中之一。
雖然通姦罪被廢除了,但刑法中仍然保留了其他的妨害家庭罪名。例如:
■ 重婚罪(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
■ 詐術締婚罪(第238條):以詐術使人與之結婚者。
■ 和誘罪(第240條):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
■ 略誘罪(第241條):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或略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
然而,在一般常見的外遇案件中(例如配偶與第三者在外租屋同居、經常去汽車旅館幽會等),通常很難構成上述的罪名。以「和誘罪」為例,必須證明第三者有引誘的行為,且配偶因此「脫離家庭」(例如完全不回家、不顧家裡死活),實務上成立的門檻非常高。因此,在絕大多數的外遇案件中,想要透過現行的刑法「妨害家庭罪」來制裁第三者,是一條非常困難且往往徒勞無功的死胡同。
三、民法反擊:侵害配偶權的強大威力
既然刑事途徑已經走不通,受害配偶的真正武器在哪裡?答案就在「民法」。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民法第195條第三項也明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侵害配偶權」。
雖然侵害配偶權無法讓第三者去坐牢,但它可以讓第三者面臨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民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在實務上,這種「讓對方痛在荷包」的懲罰方式,往往比判處幾個月可易科罰金的刑事徒刑,更能達到實質的制裁效果。
四、侵害配偶權 vs 過去通姦罪的關鍵差異
為什麼律師會說,透過民事侵害配偶權提告,反而對受害配偶更有利?我們來看看兩者在實務操作上的三大關鍵差異:
差異一:證據門檻大幅降低
過去要告成刑事通姦罪,證據門檻極高。您必須證明兩人有「性器官的接合」(即發生性行為),這通常需要抓姦在床、取得體液DNA等直接證據。如果只拍到兩人裸體躺在床上,法官都可能因為無法證明「已經發生性行為」而判決無罪。
但在民事的侵害配偶權中,證據門檻大幅降低。只要您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的互動「逾越了一般社會通念下朋友交往的界線」,破壞了婚姻的圓滿與信任,就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這意味著,您不需要抓姦在床。只要有他們互稱「老公老婆」的LINE對話紀錄、兩人在街頭牽手擁吻的照片、或是共同進出汽車旅館的監視器畫面,即使沒有發生性行為的直接證據,法院依然可以判決第三者必須賠償。
差異二:賠償範圍更廣泛
過去在刑事通姦罪中,如果罪名成立,被告通常是被判處幾個月的有期徒刑,且多半可以「易科罰金」。這筆罰金是繳給國庫的,受害配偶拿不到半毛錢。如果受害配偶想要拿到賠償,還必須另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直接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法官會根據雙方的社經地位、侵害程度、您所受的精神痛苦等因素,直接判決一個具體的賠償金額。這筆錢是實實在在賠給您的精神慰撫金。
差異三:可以「只告小三」
在過去的刑事通姦罪中,有一個非常特別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現已隨通姦罪一併宣告違憲):如果您對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第三者)。這意味著您可以告了兩個人之後,單獨對配偶撤告,讓第三者獨自面對刑事處罰。
現在雖然沒有通姦罪了,但在民事侵害配偶權中,配偶與第三者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民法第185條)。根據法律規定,您可以選擇同時對兩人提告,要求他們連帶賠償;您也可以選擇「只告第三者一個人」,要求第三者負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這對於那些只想懲罰第三者,但還想挽回婚姻、不想與配偶對簿公堂的受害人來說,是非常實用的訴訟策略。
五、實務案例:從刑事無罪到民事重賠
為了讓您更清楚兩者的差異,我們來看一個實務上常見的情境。
委託人王太太發現丈夫與公司女同事過從甚密,於是委託徵信社跟蹤。某日,徵信社拍到丈夫與女同事進入汽車旅館,逗留了三個小時後才離開。王太太氣憤之下,拿著這段影片去警局報案,堅持要告他們妨害家庭。
如果這是在通姦除罪化之前,警方和檢察官會告訴王太太:「只有進出汽車旅館的影片,沒有在房間裡面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如衛生紙、保險套),刑事通姦罪很難告成。」最後檢察官極有可能給予不起訴處分。
但在現今的法律實務中,王太太委託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在法庭上,律師主張:已婚男女單獨進入汽車旅館逗留三小時,這顯然已經逾越了正常同事的交往分際,嚴重破壞了王太太婚姻的圓滿與信任。法官審理後認同律師的主張,認為雖然沒有性行為的直接證據,但這種孤男寡女共處摩鐵的行為,已經構成對配偶權的重大侵害,最終判決女同事必須賠償王太太三十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例清楚地說明了,雖然刑事途徑走不通,但透過民事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依然能夠獲得實質的正義與賠償。
《別讓錯誤的資訊耽誤了您的權益》
在得知配偶外遇的痛苦時刻,許多人因為聽信了「通姦無罪告不成」的網路謠言,或是因為去警局報案被警察以「現在沒有妨害家庭罪了」為由打發回家,就誤以為自己只能默默吞下這口氣。這種錯誤的認知,往往會導致當事人錯失了蒐集證據的黃金時間,甚至拖過了民法第197條規定的兩年提告時效。我們必須再次強調:通姦除罪化,絕對不代表小三或小王可以逍遙法外。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是一把比過去通姦罪更銳利、更容易命中目標的法律武器。
如果您目前正遭遇配偶外遇的困境,不知道手邊的證據到底有沒有用,或者不知道該如何開始法律程序,請不要獨自摸索,更不要輕易放棄。每個案件的細節都不同,證據的組織與訴訟策略的擬定,需要高度的專業與經驗。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家事案件與侵害配偶權訴訟經驗。我們深知如何在證據看似薄弱的情況下,透過精密的法庭攻防,為委託人爭取到最高的精神慰撫金。若有官司問題找謙聖,表彰專業不用話術,讓您信賴只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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