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請去喝花酒就等於「合意圍標」?二審逆轉無罪:遭黑道恐嚇放棄投標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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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聲明:本文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859 號刑事判決,為公開之法院裁判資訊。此案件並非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本所僅基於推廣政府採購法律知識之目的,針對判決中的核心法律見解進行客觀分析與分享,並已將相關當事人資訊隱匿。
在政府採購法案件中,俗稱「搓圓仔湯」的圍標行為是檢調機關嚴打的重點。然而,實務上常常發生一種委屈的情況:正當經營的廠商本來想合法參與投標,卻被強勢的在地勢力或黑道「請去喝茶」,事後不僅被迫放棄工程,甚至還被檢調監聽,當成「圍標共犯」起訴。被請去喝酒、最後沒投標,就等於是違法的「合意圍標」嗎?我們透過近期一件高等法院的二審逆轉無罪判決,來看看法院如何釐清「合意」與「恐嚇」的界線。
一、案件背景與檢方指控
本案緣起於某公營事業辦理的廢水槽清理採購案。A公司的負責人阿成本來評估該標案利潤不錯,有意參與投標。然而,長年盤踞在該廠區、自稱「地下廠長」的在地勢力黑哥得知此消息後,立刻透過中間人將阿成約到一家有女陪侍的酒館談判。
檢調機關當時正好在對黑哥進行通訊監察,掌握了這場酒館聚會的情資。事後,阿成確實沒有去投標該工程。檢方因此認定,阿成在酒館內接受了黑哥的招待飲宴,雙方達成了「阿成放棄競標」的協議,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的「合意圍標罪」將阿成與A公司起訴。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阿成有罪。阿成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
二、法律爭點:什麼是「合意圍標」?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律的定罪關鍵在於「協議(合意)」。在實務上,所謂的協議,必須是雙方基於平等的地位,為了分取不當利益(例如拿取「搓退費」或接受招待)而達成共識。換句話說,如果廠商是因為遭到暴力恐嚇、心生畏懼,為了保命才被迫放棄投標,這在法律上還能算是「合意」嗎?
法院見解一:通訊監察譯文揭露的「死亡威脅」
二審法院仔細檢視了調查局的監聽譯文,發現黑哥在得知阿成有意投標時,態度極為強勢且充滿暴力色彩。黑哥在電話中向中間人狂妄放話:「他如果來標…我會把他打死啦!」、「你跟他說我真的會打他!」
➙這些客觀的監聽證據,清楚證明黑哥從一開始就打算用暴力手段逼退競爭對手,其主觀上根本不是要與阿成進行平等的「商業談判」或「分潤協議」。
法院見解二:酒館內的「鴻門宴」與恐嚇氣氛
為了還原當天酒館內的真實情況,法院傳喚了在場的證人。證人指出,黑哥在現場態度極度囂張,不僅自稱關係很好,還帶了兩名小弟在旁助陣,其中一人負責嗆聲,另一人則拿著手機全程錄影蒐證。
在這種黑影幢幢的氣氛下,黑哥當面恐嚇阿成:「不能給你標,你標到也不會讓你好過,都打點好了…你一定要退出就對了。」法院認定,阿成在這種黑道施壓、小弟環伺的極度恐懼氣氛下,衡量自身的生命安全與公司利益,才被迫做出放棄投標的決定。這完全是被迫屈服於暴力威脅,絕非基於獲取不當利益而達成的「合意」。
法院見解三:嚴格證據法則與二審逆轉
二審法院重申了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以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犯罪必須達到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確信程度。
法院認為,檢方的證據只能證明「雙方有見面飲宴」以及「阿成最後沒有投標」這兩個客觀事實,但完全無法證明阿成有「獲取不當利益的意圖」與「合意圍標的犯意」。相反地,卷內證據充分顯示阿成是遭到恐嚇威脅的被害人。基於嚴格證據法則,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的有罪判決,改判阿成與A公司無罪,終於還給他們一個清白。
三、結語:遭遇不當勢力介入的自保之道
做工程難免遇到在地勢力的強勢介入。這份判決深刻提醒我們,如果不幸被捲入「搓圓仔湯」的調查,千萬不要因為害怕檢調壓力就隨便認罪。客觀的通聯紀錄、現場氣氛的還原,以及精準的法律要件分析,是洗刷冤屈的關鍵。
再次重申,本案為法院公開判決之客觀分析,非本所處理之案件。然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政府採購法案件與重大經濟犯罪辯護上,擁有深厚的法理素養與豐富的實戰經驗。若您或您的企業在參與政府採購過程中,遭遇不當勢力介入或面臨刑事調查危機,我們能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政府採購法律推薦與辯護策略,協助您在複雜的訴訟程序中捍衛應有的清白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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