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知識文 > 遣返沒那麼簡單!為什麼超過法定收容天數,移民署只能選擇放人?超過收容天數為何不能遣返?

遣返沒那麼簡單!為什麼超過法定收容天數,移民署只能選擇放人?超過收容天數為何不能遣返?

  • 遣返沒那麼簡單!為什麼超過法定收容天數,移民署只能選擇放人?超過收容天數為何不能遣返?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在台灣的法規與實務運作中,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因逾期停留、非法打工等原因被裁定強制出境時,若具備逃亡或無證件等事由,移民署得依法將其「收容」。然而,當收容天數達到法定上限(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的總計上限 100 天,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 150 天)時,若仍無法順利將其遣返回國,依據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原則,主管機關依法必須停止收容並釋放,改採「收容替代處分」(如具保、定期報到、限制住居等)。

     

    enlightened會造成「已達收容天數上限,卻依然無法遣返」的核心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大類:

     

    一、 身份查證與旅行文件發放卡關(最常見的原因)

    隱匿身份或拋棄證件: 部分受收容人為了避免被遣返,故意撕毀、拋棄護照,或提供虛假姓名與國籍,導致移民署難以確認其真實身份。母國核發辦事效率低落或拒發: 遣返必須取得當事人母國駐台機構(或外交管道)核發的護照或「返國旅行證」。部分國家審核程序極度繁瑣耗時,甚至無意配合辦理,導致證件久久無法核發。

     

    二、 司法程序與法律救濟尚未結束

    涉及刑事案件未偵結或執行: 受收容人若在台灣另涉刑事案件(如詐欺、毒品、洗錢等),仍需配合法院審理或執行刑罰,在司法程序未結之前無法強制遣返。提出行政救濟或提審: 當事人若向法院聲請《提審法》救濟、對強制出境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難民庇護等,在相關法律審理階段,執行單位多須暫緩執行遣返。

     

    三、 人道考量與「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

    健康與生理因素: 受收容人若罹患重病、需緊急就醫、懷孕或體能狀況經醫師評估不適合搭乘飛機,基於人道考量需暫緩執行。母國迫害或戰爭風險: 國際法與人權公約訂有「不遣返原則」。若當事人遣返回母國後,極可能面臨戰爭、酷刑、非人道待遇或政治迫害,主管機關無法直接將其強制送回。

     

    四、 交通與經濟能力限制

    個人或母國無力負擔機票: 遣返機票費用原則上由當事人負擔,若當事人身無分文,且其母國政府或駐台辦事處不願墊付款項,移民署需尋求民間資源或特別預算協助,因而拖延時程。航線少或特殊外交困境: 部分國家與台灣無直飛航班,或因地緣政治關係,轉機國拒絕核發過境簽證,導致遣返路線規劃受阻。

     

      結論與機制設計  

    由於大法官釋字(如釋字第708號、第710號)確立了收容屬於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絕對不能「無期限拘留」。因此,一旦收容期滿且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排除上述障礙,行政機關就必須轉為「替代處分」,讓受收容人出所並配合定期報到與限制住居,同時繼續處理其遣返手續。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mail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