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知識文 > 下包商挾怨報復?共犯自白不能當作唯一證據!從法院判決看政府採購法「詐欺圍標罪」的防禦策略

下包商挾怨報復?共犯自白不能當作唯一證據!從法院判決看政府採購法「詐欺圍標罪」的防禦策略

  • 下包商挾怨報復?共犯自白不能當作唯一證據!從法院判決看政府採購法「詐欺圍標罪」的防禦策略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 特別聲明:本文案例改編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748 號刑事判決,為公開之法院裁判資訊。此案件並非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本所僅基於推廣政府採購法律知識之目的,針對判決中的核心法律見解進行客觀分析與分享,並已將相關當事人與機關資訊隱匿。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得標廠商將部分工程發包給下包商施作,是相當常見的商業模式。然而,當雙方因工程進度落後或款項給付產生糾紛時,商業摩擦極有可能演變成刑事指控。實務上不乏下包商在交惡後,反咬得標廠商一口,向檢調檢舉當初投標時有「找人陪標湊數」的情事。面對這種來自「內部人」的指控,被告往往百口莫辯。我們透過近期一件臺中地方法院的無罪判決,來深入探討當檢方僅依賴共犯自白起訴時,法院如何運用嚴格證據法則來釐清真相。

     

    一、案件背景與檢方指控

    本案緣起於某國營事業辦理的一項新建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高達一千四百多萬元。檢方起訴指出,小燕有意以A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為了確保能順利開標並提高得標機會,小燕找上了熟識的工程業者老陳幫忙。檢方指控,小燕出資一百四十二萬元交給老陳,指示老陳去借用B公司與C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藉此製造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競爭的假象,並承諾得標後會將土木工程交給老陳施作。

    ➙最終A公司順利得標,但檢調機關在接獲檢舉後介入調查。老陳在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指證小燕就是幕後出資主導圍標的藏鏡人。檢方據此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對小燕與A公司提起公訴。

     

      法院見解一:共犯自白必須有「補強證據」  

    面對老陳的指控,法院在判決中首先重申了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這項規定的目的,正是為了防範共犯為了推卸責任或挾怨報復而做出虛假陳述。

    法院在檢視老陳的證詞時,發現了明顯的瑕疵與矛盾。老陳對於陪標公司的押標金究竟是誰出的、投標文件是由誰製作的,在不同階段的偵訊中說詞反覆。更關鍵的是,另外兩家陪標公司(B公司與C公司)的負責人在偵訊時均明確表示,他們只與老陳接觸過,完全不認識小燕,也沒聽過A公司。這項客觀證詞直接切斷了小燕與陪標公司之間的直接關聯,證明小燕並未參與陪標的實際運作。

     

      法院見解二:金流與錄音不等於「圍標鐵證」 

    為了補強老陳的說詞,檢方提出了小燕曾經提領一百三十七萬元現金的銀行紀錄,試圖證明這就是用來支付兩家陪標公司押標金(各七十一萬元,合計一百四十二萬元)的資金。然而,在法庭攻防中,小燕提出了一份由老陳親筆簽名的「借據」,清楚載明老陳向A公司借款一百三十七萬元,且已全數收受現金。法院審視後確認該借據為真,認定這筆金流是單純的借貸關係。更何況,檢方指控的押標金總額是一百四十二萬元,與這筆一百三十七萬元的提款紀錄在數字上根本對不上,自然無法作為圍標的資金鐵證。

    ➙此外,檢方還提出了一份老陳私下錄製的對話錄音。但法院仔細勘驗錄音譯文後發現,雙方的對話內容全都在討論工程施作細節與成本,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及「陪標」、「湊家數」等涉及圍標的關鍵字眼,無法作為小燕參與犯罪的證據。

     

      法院見解三:工程糾紛引發的「挾怨報復」動機   

    在排除了檢方的客觀證據後,法院進一步探究了老陳為何要做出對小燕不利的指控。法院向招標的國營事業函查履約情形,並傳喚相關證人後查明了一個重要的客觀事實:小燕得標後,確實依約將部分工程交給老陳施作。

    然而,老陳在施工期間進度嚴重落後,導致A公司最終遭到業主終止契約。雙方更因為工程款的預支與結算問題產生嚴重糾紛,甚至在協調過程中情緒激動而交惡。法院據此認定,老陳在雙方關係惡裂後所做出的不利指述,極有可能是出於「挾怨報復」的虛假陳述,其真實性大打折扣,絕不能輕易採信。

     

      法院見解四:嚴格證據法則與「罪疑惟輕」 

    綜合上述分析,法院強調刑事審判必須堅守嚴格證據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以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檢方提出的證據必須讓一般人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

    在本案中,除了共犯老陳充滿瑕疵且有挾怨報復動機的自白外,檢方提出的金流紀錄與錄音檔案均無法證明小燕有參與圍標的客觀行為。在證據存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法院最終諭知小燕與A公司無罪。

     

    二、結語:商業糾紛轉化為刑事危機的應對之道

    這份判決深刻提醒了所有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商業合作中的糾紛,隨時可能演變成致命的刑事指控。當面臨曾經的合作夥伴反咬一口時,如何妥善保存客觀證據(如借據、合約、會議紀錄),並透過專業律師在法庭上戳破不實指控的邏輯漏洞,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關鍵。

    再次重申,本案為法院公開判決之客觀分析,非本所處理之案件。然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各類重大經濟犯罪與政府採購法案件上,擁有深厚的法理素養與豐富的實戰經驗。若您或您的企業面臨類似的政府採購法爭議或刑事指控,我們能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政府採購法律推薦與辯護策略,協助您在複雜的訴訟程序中捍衛應有的清白與權益。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mail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