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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交付給他人就會犯罪?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控制權」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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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代社會中,許多人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提供給他人使用。例如,家庭成員之間可能會共用一個帳戶方便轉帳,朋友之間可能會互相借用帳戶進行交易,或者在某些商業合作中,一方可能會將帳戶提供給另一方使用。然而,許多人不知道的是,這種看似日常的行為,在洗錢防制法的框架下,可能會構成犯罪。

    enlightened但這裡有一個關鍵的法律問題:究竟什麼樣的「帳戶交付行為」才會觸犯洗錢防制法?僅僅是告訴他人帳戶號碼就算犯罪嗎?還是必須實際將帳戶的「控制權」交予他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透過本文,為您深入解析這個重要的法律議題。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這個規定看似簡單明瞭,但實際上隱含了許多複雜的法律問題。特別是,第1項中的「交付、提供」到底是什麼意思?是否只要告訴他人帳戶號碼就算「提供」?還是必須實際讓他人能夠使用這個帳戶?

     

    同條第3項第2款進一步規定了刑罰:「違反第一項規定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違反第1項的規定,交付或提供了3個以上的帳戶或帳號,就會面臨刑事處罰。這是一個相當嚴厲的規定。

     

    二、「控制權」的法律意義

    為了理解這個規定的真正含義,我們需要看看立法機關在增訂這個條款時的立法理由。根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立法理由(該條於112年6月14日增訂,修正前原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立法機關明確指出:「本條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

    ★這個立法理由非常關鍵,因為它明確界定了「交付、提供」的含義。根據這個定義,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之罪,必須滿足一個重要的要件:行為人必須將3個以上金融帳戶的「控制權」交予他人。

    ➠那麼,什麼是「控制權」?簡單地說,「控制權」是指對帳戶的實際支配能力,包括能夠進行存款、提款、轉帳等操作。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只是告訴他人帳戶號碼,但並未讓他人實際能夠使用這個帳戶進行交易,那麼就不構成「交付、提供」的行為。

     

    三、實務判決的確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在113年度金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明確的闡述。該判決指出,根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規定和立法理由,構成該條第1項、第3項第2款之罪,必須以行為人將3個以上金融帳戶的「控制權」交予他人為要件。這個判決的重要性在於,它為許多被控違反洗錢防制法的被告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辯護方向。如果被告能夠證明自己雖然提供了帳戶號碼或帳戶資訊,但並未實際將帳戶的控制權交予他人,那麼就不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

    「控制權」與「提供帳號」的區別  

    為了更清楚地理解這個區別,我們可以舉幾個例子:

    ■  例子一:甲將自己的銀行帳戶號碼告訴乙,但甲保留著帳戶的密碼、提款卡等,乙無法自行進行任何交易。在這種情況下,甲並未將帳戶的控制權交予乙,因此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犯罪。

    ■  例子二:甲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密碼、提款卡等交給乙,讓乙能夠自由地進行存款、提款、轉帳等操作,甲完全無法控制乙如何使用這個帳戶。在這種情況下,甲已經將帳戶的控制權交予乙,如果甲這樣做了3個以上的帳戶,就會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的犯罪。

    ■  例子三:甲和乙是夫妻,他們共同管理一個銀行帳戶,兩人都有提款卡和密碼,都能夠進行交易。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這是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進行的,根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的但書規定,即使甲將帳戶的控制權與乙共享,也不構成犯罪。

     

    四、「正當理由」的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設置了一個重要的例外:「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即使行為人將帳戶的控制權交予他人,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就不會構成犯罪:

    ■  第一,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例如,在某些商業合作中,一方可能會將帳戶的控制權交給另一方用於特定的商業目的,這種做法可能符合該行業的一般習慣。

    ■  第二,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例如,家庭成員之間、親密朋友之間,可能會因為信賴關係而共享帳戶的控制權。

    ■  第三,其他正當理由。這是一個開放性的條款,涵蓋了其他可能存在的正當理由。

     

    五、實務上的重要意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多起涉及洗錢防制法的案件時發現,許多被控違反第22條的被告,其實並未真正將帳戶的控制權交予他人。例如,有些被告只是提供了帳戶號碼或帳戶資訊,但保留了密碼和提款卡,他人無法自行進行交易。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彰化地方法院的判決見解,被告應該不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

    ➟這個區別對於被告的防禦非常重要。如果被告能夠證明自己只是提供了帳戶資訊,但並未將控制權交予他人,那麼就可以成功地為自己辯護。相反,如果被告確實將帳戶的控制權交予他人,那麼就需要主張存在「正當理由」的例外。

     

    1、對於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的影響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規定,不僅對個人有影響,對於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也有重要的影響。這些機構需要建立有效的監控機制,以防止帳戶被用於洗錢或其他犯罪活動。然而,根據第22條的規定,這些機構也需要認識到,「交付、提供」帳戶的關鍵在於「控制權」的轉移。因此,這些機構在監控帳戶使用情況時,應該特別注意帳戶的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了變化。

     

    2、對於一般民眾的建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一般民眾在處理自己的銀行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時,應該特別謹慎:

    ■  第一,不要輕易將帳戶的控制權交予他人,除非存在明確的正當理由(例如親友間的信賴關係或商業合作)。

    ■  第二,如果必須與他人共享帳戶的控制權,應該確保這種做法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存在「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

    ■  第三,如果被控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應該立即尋求律師的協助。律師可以幫助被告評估自己的行為是否真的構成了「交付、提供」帳戶控制權的行為,以及是否存在可以適用的例外。

     

    六、結語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帳戶被用於洗錢或其他犯罪活動。然而,這個規定的關鍵在於「控制權」的概念。根據立法機關的明確說明和法院的判決見解,只有當行為人真正將帳戶的控制權交予他人時,才會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多年的洗錢防制法案件處理經驗中發現,許多被控違反第22條的被告,其實並未真正將帳戶的控制權交予他人。透過精確地理解「控制權」的含義,以及充分利用「正當理由」的例外,被告往往能夠成功地為自己辯護。

     

    enlightened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洗錢防制法相關的指控,特別是涉及帳戶交付的指控,應該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洗錢防制法案件處理經驗,能夠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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