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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器具也可能引來警察?揭開保三警察大隊透過購物紀錄追蹤毒品案件的辦案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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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許多民眾在網路購物平台上購買特定物品後,意外引來警察帶著搜索票上門。這並非電影情節,而是真實發生在台灣的執法現況。特別是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簡稱保三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他們在查緝毒品案件上,已經發展出一套結合科技與數據分析的辦案模式。

     

    一、保三總隊的職能與演進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原本主要負責進口貨櫃的安全檢查與緝私工作。隨著時代演進與犯罪手法的改變,保三總隊成立了刑事警察大隊,將打擊毒品犯罪列為首要任務之一。他們的辦案方式不再侷限於傳統的跟監與埋伏,而是積極運用大數據分析與科技輔助。保三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下設內勤綜合組、情資研析組,外勤則有基隆、臺中、高雄、直屬等多個偵查分隊及警犬分隊,形成一個完整的毒品犯罪偵查網絡。

    ★當檢警單位懷疑某人涉及毒品案件時,他們會從多個管道收集線索,其中就包含網路購物平台的交易紀錄。這種做法的法律依據來自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二、網購紀錄如何成為警方的辦案線索

    許多人可能認為,單純在蝦皮等電商平台購買捲煙器、研磨器、水煙壺、玻璃煙管,甚至是植物生長燈、pH酸鹼試紙、美植袋等物品,本身並不違法。然而,當這些物品集中出現在同一個帳號的購買紀錄中,警方就會產生合理的懷疑。特別是當這些購物紀錄與其他線索(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異常的用電量、社群媒體上的活動、收件地址與租屋資料等)交叉比對後,若呈現出高度的關聯性,警方就會將其視為重要的間接證據。

     

    在一起公開判決中,警方正是透過特定帳號的蝦皮購物紀錄發現異常:該帳號曾購買肥料、pH試紙、美植袋、生長燈、土壤檢測儀等多樣可疑設備。警方循線追查後,在租屋處發現完整的大麻生長棚、光照與濕度控制設備,並查獲正在栽種的大麻植株與已採收乾燥的大麻花與葉片。該案當事人甚至進一步透過扦插繁殖方式擴大量產,警方經過電商平台資料、通訊紀錄與現場搜索三方面交叉驗證後,迅速掌握全案關鍵,進而移送法辦。

     

    三、搜索票的申請與核發程序

    警方在掌握這些線索後,並不能直接破門而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警察機關必須先將調查結果與相關證據報請檢察官許可,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這個程序是為了保護人民的基本人權,確保搜索行為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的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搜索地點、被搜索人或物件、應扣押物件等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的程序更為嚴格,必須先向檢察官報告,得到許可後才能聲請搜索票,檢察官則是直接向法院聲請。

    法官會審查這些證據是否足以產生「合理懷疑」,確認有搜索的必要性後,才會簽發搜索票。搜索票必須由法官簽署,並加蓋法院的關防。民眾如果遇到警方持搜索票上門,應該先確認搜索票上是否有法院的核章與法官簽名,如果是別處的關防(如地檢署關防),則有可能是假的。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相關法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毒品犯罪的規定相當嚴厲,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的規定,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刑罰根據毒品等級而異。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如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栽種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針對栽種毒品行為做了特別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還未著手製造毒品,為了防制毒品製造之前階段行為,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另訂一罪,處罰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毒品的行為。這意味著,只要警方查獲當事人有栽種毒品植物的事實,並能證明其主觀上有供製造毒品之用的意圖,就足以成立犯罪。

    ★因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的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這項減輕規定有其限制,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規定,這項減刑規定不適用於栽種大麻罪。

     

    3、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的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持有毒品罪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的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果持有的毒品數量達到一定標準,刑罰會大幅提高。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5、施用毒品罪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持有毒品不同的是,施用毒品罪涉及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的程序。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若認為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若認為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6、第三、第四級毒品的特殊規定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這與第一、第二級毒品的刑事處罰不同,第三、第四級毒品主要以罰鍰與毒品危害講習為主,並不涉及勒戒與強制戒治程序。

     

    7、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的規定,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8、轉讓毒品罪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的規定,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加重處罰情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了加重處罰的情形。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述罪名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述罪名者,亦同。犯前述罪名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六、毒品的分級標準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的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第一級毒品包括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第二級毒品包括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毒品包括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毒品包括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毒品的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七、減輕與免除刑罰的情形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4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然而,這些減輕規定對於栽種大麻罪(第12條)並不適用。這意味著,即使當事人主動供出毒品來源或在法庭上自白,也無法適用第17條的減輕規定來減輕栽種大麻的刑責。

     

    八、面對毒品案件應該如何應對

    當事人如果真的遇到警方持搜索票上門,首先應該保持冷靜,確認搜索票上的法院核章與法官簽名。其次,應該配合警方的合法程序,但可以要求警方出示搜索票,並記下警方人員的姓名與警號。最重要的是,在面臨這類涉及重罪的刑事調查時,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enlightened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這類案件上有豐富的經驗。他們能協助當事人檢視警方的搜索程序是否合法、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正當程序,並在後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專業的辯護策略。無論是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是減輕刑責,專業律師的介入都能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的規定,犯第10條之罪者(施用毒品罪),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但以一次為限。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在被查獲之前主動尋求治療,可能有機會避免刑事處罰。

    ➠此外,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的規定,檢察官可以先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這種處分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接受毒品危害講習、戒癮治療等條件,如果當事人完成這些條件,檢察官就不會提起公訴。這對於初犯或情節輕微的毒品案件當事人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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