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入詐騙集團被起訴?律師解析「加重詐欺罪」與「參與犯罪組織罪」的定罪關鍵與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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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詐騙集團手法日益翻新,許多民眾可能在不知情或誤判的情況下,被檢警認定為詐騙集團的共犯,進而面臨「加重詐欺罪」與「參與犯罪組織罪」的嚴重指控。當您或您的親友收到起訴書時,面對複雜的法律專有名詞與可能面臨的刑責,難免感到恐慌與無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特別是在處理詐欺集團案、違法吸金、銀行法案件等方面。本文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當行為人被指控多次參與詐欺行為時,法院是如何計算罪數的?什麼是「想像競合犯」?以及案件繫屬法院的先後順序,將如何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一、什麼是加重詐欺罪與參與犯罪組織罪?
在了解法院如何論罪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這兩個常見於詐欺案件中的罪名。
「加重詐欺罪」規範於刑法第339條之4,當詐欺行為具備特定情形(例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之)時,即構成加重詐欺罪。其法定刑期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由於加重詐欺罪的法定最低刑期為一年,因此不適用刑法第41條關於易科罰金的規定(易科罰金限於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參與犯罪組織罪」則規範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現今的詐騙集團多具備持續性與牟利性,屬於有結構的犯罪組織。行為人若參與此類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即可能觸犯此罪。
這兩個罪名保護的法益有所不同。加重詐欺罪主要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也就是被害人的財產權;而參與犯罪組織罪則是侵害「社會法益」,因為犯罪組織的存在本身就對社會治安構成嚴重威脅。二、多次詐欺行為的罪數計算:一罪還是數罪?
在實務上,詐騙集團的成員往往不會只進行一次詐欺行為。如果行為人在參與詐騙集團期間,先後多次進行加重詐欺行為,法院會如何計算他的罪數呢?這就牽涉到刑法上複雜的罪數理論。
參與犯罪組織罪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繼續犯」。這意味著,從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的那一刻起,直到犯罪組織解散,或是該行為人脫離犯罪組織為止,這個犯罪行為是一直持續進行的。
➙因此,當行為人在參與犯罪組織的這段期間內,又犯下了多次的加重詐欺行為,這兩種犯罪行為在時間上是重疊的。然而,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的行為只有一個,侵害了一個社會法益,因此在參與犯罪組織罪的部分,屬於單純一罪。
三、想像競合犯的適用與重複評價的避免
既然參與犯罪組織罪是一罪,那麼它與多次的加重詐欺行為之間,該如何論處?這時就會運用到「想像競合犯」的概念。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這就是想像競合犯。在上述情況中,法院會將「參與犯罪組織罪」與該案中時間較為密切的「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從較重的一罪處罰。
➙至於行為人所犯下的「其他」加重詐欺犯行,則只需要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分別科刑即可,不需要每一次的加重詐欺行為都再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一次想像競合。這樣的法律見解,是為了避免對同一個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進行「重複評價」,確保刑罰的公平性。
四、案件繫屬順序的關鍵影響:最先繫屬案件的首次犯行
實務上,同一個詐騙集團的多次詐欺行為,往往會因為被害人報案時間不同、檢警發覺在後,或是偵查進度的差異,導致這些犯行被分成不同的案件起訴,並由不同的法官審理。為了維護法律的安定性,並讓法院的審理範圍更加明確,實務見解認為,在面對這種數案分別起訴的情況時,應該以「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基準。
➙也就是說,法院會以最先分案到法院的那個案件中,所包含的「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來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即使這個「首次」犯行在客觀事實上可能不是行為人最早犯下的一件,但因為參與犯罪組織是繼續犯,其行為已經被該案中的首次犯行所包攝。
一旦在最先繫屬的案件中,參與犯罪組織行為的評價已經獲得滿足,在之後繫屬於法院的其他詐欺案件中,就不會再重複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這正是為了貫徹「一事不再理」原則,避免被告因為同一個參與組織的行為受到過度的處罰。
例如,被告因加入詐欺集團,分別被臺南地檢署與橋頭地檢署起訴。臺南地檢署的案件在8月14日才繫屬於法院,而橋頭地檢署的案件則在7月30日就已經繫屬於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橋頭地檢署的案件就是「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法院將會以該案中的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五、面臨重罪指控,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能為您做什麼?
面對加重詐欺罪與參與犯罪組織罪的雙重指控,刑責相當沉重。如前所述,加重詐欺罪因法定刑期較高,無法易科罰金。然而,這並不代表案件毫無轉機。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隊,會針對案件細節進行抽絲剝繭。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被告在集團中的層級、參與程度、是否為底層共犯等因素。除了積極爭取緩刑的機會外,我們也會協助當事人透過適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自首、偵查中自白等減刑條款,爭取較輕的刑期。即使最終無法易科罰金,仍有機會爭取以提供社會勞動的方式來替代入監服刑。
➙此外,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過去也曾有成功爭取加重詐欺案件緩起訴的特殊案例。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及早尋求熟悉調查局辦案與刑事偵查程序的律師協助,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或是面臨詐欺罪的起訴,歡迎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的專業團隊為您擬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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